关注手机移动微站
  
转繁体
首页   财政金融  
地方隐性债务问责案例通报
   日期 2025-4-7 

2022-2023年度财政部

地方隐性债务问责案例通报

云阿云智库财政金融课题组

导读:财政部通报 2022-2023 年8起隐性债务问责案例,涉新增债务、化债不实等问题,多地相关责任人被追责,彰显遏制隐债、终身问责的决心。全文9200字,由云阿云智库•财政金融课题资料整理 

2022年度财政部通报8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

云阿云智库财政金融课题组

财政部网站2023年11月6日发布《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全文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风险,明确要求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新增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以下简称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切实开展隐性债务问责工作。为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2年以来查处的8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湖北省部分地区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

2008年以来,随州市、咸宁市、鄂州市及所属华容区、荆州市及所属荆州区、宜昌市及所属宜都市、黄冈市黄梅县、恩施州恩施市、荆门市钟祥市等地政府,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湖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省属国有企业签订协议,由3家企业垫资承担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综合开发业务,地方政府以土地收益偿付企业开发成本及适当收益。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14.8亿元。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咸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鄂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荆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钟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宜昌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柳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黄梅县委副书记、县长,黄梅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攻坚战指挥部指挥长屈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恩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钟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某某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关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襄阳东津新区党工委书记、襄阳东津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肖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龙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恩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荆州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邓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2月起,广西柳州市北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垫资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土地一级整理开发、代行土地收储等业务。2018年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76.95亿元。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柳州市委书记郑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吴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柳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某给予通报批评;对时任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王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广西柳州市北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唐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鉴于时任广西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其不再追责;对时任广西柳州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卓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韦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三、陕西省西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依据西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决定,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等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西安国际会展中心展览馆等3个项目建设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等5家银行贷款70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项目实际提款61.5亿元,其中26亿元用于西安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建设支出,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6亿元。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西安市市长上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西安市副市长李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和检查;对时任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门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和检查;对时任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杨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李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四、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要求代理银行垫付资金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鄢陵县财政局违反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的规定,按照自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委托合作协议》,要求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12.84亿元;2020年3月至10月,鄢陵县财政局按照自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鄢陵支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委托合作协议》、《鄢陵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要求建设银行鄢陵支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7.3亿元。上述资金合计20.14亿元,用于工程款、购买土地指标款、业务经费、民生类项目等支出。截至2022年1月末,鄢陵县财政局未清算长期垫付资金,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0.14亿元。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鄢陵县委书记、鄢陵县县长李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并给予诫勉;对时任鄢陵县县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三级调研员张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委常委、副县长韩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鄢陵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连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耿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

2021年1月,依据彭州市委、彭州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彭州市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彭州市濛阳新城片区开发投资合作实施方案》,彭州市政府授权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濛阳新城片区综合开发城市综合运营商,开展区域内基础设施、地产开发等项目的投资、融资、开发、建设及运营工作,并承诺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截至2021年9月末,该公司累计筹集资金4.32亿元用于新城片区建设,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32亿元。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彭州市委书记王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委副书记、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张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副市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胡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副市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龚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马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覃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六、江西省景德镇市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融资借新还旧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

2021年1月至6月,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发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获取的融资资金3.43亿元,偿还12笔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3.43亿元;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募集资金、棚改贷款归垫资金以及自有资金12.05亿元,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12.05亿元。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景德镇市委书记钟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景德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副市长张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财政局局长孙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吴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

2020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考虑到西安市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还款来源为中央、省级、市级、区级水利建设基金,决定支持鄠邑区、阎良区、周至县等区县有关项目建设。2020年6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鄠邑区支行与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4.6亿元,实际提款3.3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3.3亿元;2020年9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与西安市阎良区兴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11.35亿元,实际提款7.26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7.26亿元;2020年9月至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周至县支行与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3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2亿元且全部提款,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2.2亿元。上述贷款均用于西安市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支出,贷款余额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2.76亿元。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处以顶格罚款50万元;对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主管审查审批副行长、贷委会主任王某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及辖区内相关支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

2020年7月至8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依据贷审会有关决定、当地政府及部门出具的授权有关公司筹措应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文件等资料,由芜湖黄山路支行向芜湖市竣安建设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芜湖赭山支行向芜湖生物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芜湖新时代支行向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无为市支行向无为市海融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放贷款0.8亿元,用于抗洪救灾支出,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71亿元。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处以罚款25万元;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黄山路支行、芜湖赭山支行、芜湖新时代支行、无为市支行等4家支行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三农金融部总经理朱某某给予警告;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王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以上8起典型案例,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政绩观存在偏差,纪律观念不严,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充分彰显了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

各地方、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把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财政部将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强化隐性债务查处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2023年度财政部通报8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2024年9月19日财政部通报八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

一、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向地方国有企业直接借款新增隐性债务73.97亿元

2018年6月至2023年5月,依据天津港保税区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决定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向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借款147.32亿元,并全部转借给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用于偿还其存量债务。截至2023年5月,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已归还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7.57亿元,借款余额为119.75亿元。扣除用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系统中存量债务“借新还旧”的45.78亿元后,剩余部分形成新增隐性债务73.97亿元。

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工委(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尤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吕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党委副书记毕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洪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寇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时任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保税区党委常委赵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二、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向地方国有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19.96亿元

2022年至2023年6月,依据营口市鲅鱼圈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化解债务筹集资金备忘录》,营口市鲅鱼圈区财政局向地方国企借款15.37亿元、其他企业等借款4.59亿元,将全部借款纳入城建专户统筹使用,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9.96亿元。

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鲅鱼圈区委副书记、区长孟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鲅鱼圈区委副书记、区长管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鲅鱼圈区委常委、副区长曲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鲅鱼圈区财政局局长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鲅鱼圈区财政事务中心主任周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闫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营口市鲅鱼圈区城市更新保障中心主任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三、湖南省属公办职业学校以租代建新增隐性债务4.5亿元

2018年11月,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自行确定与岳阳湘女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作,采取以租代建的方式建设新校区,通过每年支付租金1233万元和以三产委托经营(包含新、老校区)的方式进行回购,期限30年,总金额4.5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5亿元。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雷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项目部总指挥刘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孙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郭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刘某某给予谈话提醒。 

四、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3.4亿元

2022年3月至12月,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以退回资本公积名义从抚州市东乡区工业与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家区属国有企业调入融资资金3.4亿元统筹使用,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4亿元。

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东乡区委副书记、区长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东乡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李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东乡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抚州市东乡区工业与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五、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以公立医院等为主体贷款新增隐性债务2.98亿元

2020年12月,依据梅河口市政府会议纪要,原梅河口市中心医院(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梅河医院)以补充运营资金名义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贷款,并转借梅河口市财源投资有限公司2.98亿元。其中,梅河口市财源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购买国有资产1.59亿元,且产生的出售收益由梅河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缴市财政;其余资金也转至梅河口市财政局统筹使用。上述贷款实际还本付息均由财政承担,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98亿元。

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梅河口市委书记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梅河口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梅河口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梅河口市聚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创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梅河口市中心医院院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六、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存量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0.68亿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向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实训楼及附属配套设施工程等20项存量隐性债务0.68亿元,并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系统中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0.68亿元。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包头市财政局局长张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包头市财政局副局长奇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包头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李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包头市财政局债务科科长王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薛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七、海南省临高县要求代理银行垫款支付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8.4亿元

2022年11月至12月,临高县财政局违反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的规定,按照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海南临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沟通意见,要求以上银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8.4亿元。截至2022年12月末,临高县财政局未清算长期垫付资金,形成新增隐性债务8.4亿元。

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临高县委副书记、县长唐某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对时任临高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临高县财政局局长庞某某、副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临高县财政局国库室主任罗某给予诫勉;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处以罚款45万元;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县支行处以罚款45万元;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处以罚款45万元;对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行长郭某、分管副行长谢某某给予警告;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县支行行长王某、分管副行长文某某给予警告;对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行长郭某某给予警告。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国有企业以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权质押融资新增隐性债务3.2亿元

2023年3月,依据永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永宁县财政局与永宁县丰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资产转让协议》及《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将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权转让给该公司。永宁县丰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借款3.2亿元,期限20年,用于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权利质押合同》附件资料中包含出质权利债务人永宁县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相关预算资金的说明》,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将农业灌溉向干渠缴纳的水费及农村人饮和农业灌溉设备的更新及维修费用全额列入预算,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2亿元。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永宁县委书记朱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永宁县县长雒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永宁县常务副县长黄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财政局局长谢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白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永宁县丰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屈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永宁县丰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唐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处以罚款50万元;对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副行长(临时负责人)王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以上八起典型案例,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政绩观存在偏差,纪律观念不严,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充分彰显了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各地方和单位要从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把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财政部将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强化隐性债务查处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关注 149    返回
2022年31省份债务全景及风险防范应对策略
财政部监管局:呆账核销中常见的四类违规问题
 
 
关注官方手机微站
  
   
 
公司简介      咨询热线:13910949198(李桂松)      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1区-21594(集群注册)          京ICP备16017448号
网站版权归  【北京云阿云互联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所有      技术支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