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门世族全球视野资产证劵化专题摘要:在2015年5月9日财新传媒主办的“中国资产证券化领军者论坛”上,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副主任陈飞称,据资产证券化新政出台后4个月实行情况看,2015年ABS总量可能会超过前9年发行量的总和,而且项目储备很多,发展水平良好。】
2015年ABS总量将超前9年总和
“2014年银监会取消了资产证券化的行政许可,由基金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2014年底证监会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在新政出台后大概4个月的实行情况看,2015年ABS总量可能会超过前9年发行量的总额,而且项目储备很多,发展水平良好。”5月9日,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副主任陈飞在财新传媒举办的“中国资产证券化领军者论坛”上做出上述表述。
陈飞称,证监会在2014年底出台的相应规定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突破:第一是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取消行政许可,实行自律组织的事后备案;第二是进一步扩大了基础资产的范围;第三是实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制度;第四是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
陈飞认为,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了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证监会也一直致力于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服务经济改革和资本市场的进程。最早从2004年开始,国九条提出来要研究和推动资产证券化产品,之后从2005年推出了第一支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是中国联通CDMA资产证券化产品,后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暂停了一段时间,到2013年开始才由试点转为常规。
“经过几年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发展得相对比较快。”陈飞称,基础资产的类型逐步拓展的,除了以前的企业应收款和基础设施收费权之外,还拓展到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物业不动产等产品类型。涉及到的行业也包括了电信、电力、基础设施、文化娱乐、租赁和小额信贷等。
同时,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结构也已经涵盖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还有信托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也不断地得到了强化,形成了行动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综合的体系。
“当然了,在资产证券化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国内的证券化业务在发展理念、监管逻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不足的问题已经成为了行业发展的一个瓶颈了。”陈飞称。
陈飞认为,首先,ABS的法治基础还是不够牢固。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还没有明确地纳入到《证券法》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由于证券的权属部门影响到资产证券的产品的公开发行,同时对于原始权益人的信息披露责任还难以得到落实,有些在发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还无法从《证券法》的角度进行处理。此外,资产证券化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从传统的《民法》、《公司法》和《信托法》之间还有一些不太相衔接的地方需要在立法层面解决。
另一方面是,ABS会计和税收等配套设施政策不完善。会计原则主要是体现在“出表”的问题,当然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证监会仍觉得是缺乏明确量化的标准,事务中主管性和随意性还是比较大。
从税收方面看,资产证券化遵守税收中性的原则,税收中性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初步得到解决了,免除了转让环节的税收,避免了重复征税。但是在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相关的政策还有待落实。
陈飞也坦言,简政放权之后新的监管机制还需要逐步地建立,监管转型后证监会、交易所和自律组织之间如何建立高效协作的机制也是下一步要解决的问题。
陈飞表示,资产证券化要坚持法治化的方向,坚持市场化的原则,持续推进监管转型,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强风险防范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资产证券化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业务创新和风险防范必须两边都要抓紧,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陈飞称。
ABS是信贷投放能力唯一新出路
【银监会特邀顾问、工行前行长杨凯生认为,当前巴塞尔委员会对自留部分风险资产的资本占用规定,对于中国这样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新兴经济体而言显得过于苛刻,会制约银行资产证券后资本释放功能的发挥,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以释放银行的资本占用应该十分重要。】
“要保证银行业有新的信贷投放能力,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出路就是要让银行的信贷资产、贷款资产具有流动性,使银行的贷款是可转让的、可变现的。具体的方法就是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在2015年5月9日财新传媒主办的“中国资产证券化领军者论坛”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特邀顾问、中国工商银行前行长杨凯生表示。
2014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市场发行了66单贷款证券化产品,金额近2900亿元,超过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到2013年全部发行额总和。但是,该总额如果和2014年9.8万亿新增银行业贷款相比,不足3%;和市场将近90万亿的贷款余额相比,它的发行额更是微不足道。“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
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杨凯生认为,除了产品设计要科学、监管措施要跟上,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方法要合理外,更重要的是要理清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并防控相关风险。
中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除了可以增强银行业的流动性,调整银行的资产结构、增加市场上的投资工具外,杨凯生强调,“在我国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以释放银行的资本占用应该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我把它看作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变化的的主要方面。”
同欧美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间接融资比例过高。要想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保持一个中高速的增长速度,银行贷款每年都会有一个相当高的增长幅度。近几年,我国每年新增贷相当于21世纪初前五年所增贷款之和。
面临如此快的资产增速,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水平怎么样能保证始终达到监管要求?要避免银行业丧失信贷投放能力怎么办?
市场认为,只要取消了存贷比,取消了贷款管理规模就可以让银行具有更强的信贷投放能力。“社会上这种呼吁的声音一直很强烈。银监会最近以表态,存贷比指标将由监管指标调整为参考指标,这应该说是监管部门对各方面吁求的一种积极响应。”
但杨凯生认为,取消存贷比指标、取消贷款规模管理,都无法解决资本充足率水平会随着银行信贷总量不断扩大而逐步下降的问题。为了保证银行有可持续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推进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不断提升监管能力,从而稳定住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信贷资产证券化后,有关产品会不会有风险?允不允许发生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试点初期,为了保证有关业务平稳发展,尽最大努力避免出现问题,银行已经采取措施,比如银行总是挑选一些优质的贷款,一些比较有把握的贷款来进行证券化,监管部门也一直有这方面的相关要求。“但是这种做法不宜固化,不宜机制化,否则这样的贷款证券化很难具有真正的生命力。”
杨凯生指出,目前银行做贷款证券化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只能挑选相对优质的资产来进行证券化,无疑是一个原因。
“它本来可以按期收息,但如果把它拿出来证券化,增加一些成本、增加一些费用,留在手里的贷款优质贷款的比例还摊薄了,不良贷款的比例还上升了,加在一起没有什么多大的意义。当然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配套,比如说刚性兑付的问题,最后能不能打破?金融市场上真正的无风险的收益率能不能落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上,从而能力有真正的相对的风险溢价的定价机制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杨凯生说。
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的监管机构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认识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和调整,从过去要求“真实销售”、“完全出表”,以实现发行者与证券化的资产的完全的风险隔离,到现在要求发行者必须自留部分风险,尤其是次级层的风险。
杨凯生也曾在2008年提出这个建议:防止风险不能够停止证券化,实在不行可以在制度和法律上规避发起者要自留低层次的证券化的资产。
但是杨凯生认为,当前巴塞尔委员会对自留部分风险资产的资本占用规定,对于中国这样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新兴经济体而言显得过于苛刻,会制约银行资产证券后资本释放功能的发挥。
适合中国的自留比例多少比较合适?
杨凯生称目前还需要不断摸索,但关键点不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不是如何地优质,也不在于把银行自留资本资产的占用率提高到过高的水平,关键在于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一个要求,把资产证券化市场办成一个干净的、可信的市场,那样的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就应该是可控的。
力推服务实体的ABS基础资产
【5月9日,财新传媒举办的首届中国资产证券化领军者论坛上,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黄文阁发言,介绍银监会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
黄文阁表示,银监会不断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市场化发展,积极引导业务创新,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监督收益性和导向型的信贷资产,同时积极研究小微企业、个人消费信贷等服务实体经济的新型基础资产类型。
黄文阁介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存量高达90万亿,重资产负债结构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贷存比、贷款金融度等压力指标的压力显著,银行业迫切要盘活信贷资产,而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主动性管理工具,在优化贷款结构、调节集中度、缓解资本压力等方面有重要意义,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改革。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提出了有序推进市场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盘活货币信贷存量,更有力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相关工作要求。银监会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截至2015年4月,59家机构已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3160亿元。
对于本轮扩大试点的成效,黄文阁表示,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范围不断扩大,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积极筹备参与试点;另一方面基础资产类型也呈现多元化趋势,除公司贷款还包括铁路专项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除了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化发展等,黄文阁介绍,银监会开展的完善试点框架工作还包括:
落实从审计制向备案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精神,银监会于2014年11月20日公布了《关于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登记流程的通知》。简政放权原则下,银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主体审批。在备案过程中,银监会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截至2015年4月末,已有22家机构完成了27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备案工作,备案金额共计1122亿。
探索在交易所市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根据自愿和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其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上市发行交易。交易所市场可以将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范围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防止风险在银行业内部循环传导,交易所平台还有助于形成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价值,对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也有积极意义。
此外,黄文阁介绍,银监会不断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发展的监管框架建设,为配合业务的常规化,不断优化监管制度框架,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交易结构、产品创新、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确保业务常规化的平稳运行,同时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监测,以满足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质量变化、风险管理等方面监测的要求,便于及时追踪信贷资产流转动向,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
潘功胜: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推进工作一向高度依赖政策风向。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指出,在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中,将丰富基础资产类型、规范发行标准、强化信息披露、注重风险防范等,同时要防止过度证券化。】
“作为一种金融产品,资产支持证券本身是中性的,它可以在分散风险、提高流动性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也会因为监管不利,被市场滥用而演变为纯粹的投机和套利工具,引发系统性风险。”5月9日,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财新举办的中国资产证券化领军者论坛上如是表示。
潘功胜指出,在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中,将丰富基础资产类型、规范发行标准、强化信息披露、注重风险防范等。
“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池中,中国目前还是以对公贷款为主,占比90%左右,美国的情况是倒过来的。”潘功胜指出,目前中国信贷ABS产品一般为企业类基础资产,定价机制仍然不完善,较难通过大数法则、分析违约等确定定价。同时,信贷ABS产品本身潜在的风险因素也尚待时间检验,流动性也不够。
潘功胜认为,从国际成熟的市场情况来看,主流的信贷ABS基础资产应是住房、汽车、信用卡、学生贷款等标准化程度高的零售产品,这样会具有资产池笔数多、同质性高的特点,由此可以通过大数法则,获得资产池相对稳定的违约率并进行定价。
据潘功胜介绍,截至4月末,我国共发行了100多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4500亿,余额近3000亿,其中以对公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产品占到了90%。2014年美国以零售贷款为基础资产的ABS发行量是1.4万亿美元,占美国全部ABS发行量的95%;余额是8.9万亿美元,占美国全部ABS产品余额的89%。
资产证券化的推进工作“走走停停”。中国从2005年开始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在2009年后一度处于停滞状态,后于2011年恢复。2013年,国务院决定扩大资产证券化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