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球灾害造成的总经济损失达1550亿美元,在经济损失总额中,保险覆盖占比超过50%。本文将介绍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
本文来源:道口保险观察 (ID:gh_5717d8e9cc07)
瑞士再保险sigma报告显示,2018年全球灾害造成的总经济损失估计为1550亿美元,其中自然灾害损失1460亿美元,人为灾害损失90亿美元。在经济损失总额中,保险覆盖了790亿美元,占比超过50%,保险业对减轻巨灾风险作出了巨大贡献。
巨灾的定义和特征
根据瑞再sigma术语定义,如果某个灾害事件的保险索赔额、损失额或伤亡人数超过一定标准,则属于巨灾。具体来说,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索赔或伤亡人数超过表1所述的阈值便可归类为巨灾。
巨灾不同于一般的保险,虽然发生概率较小,但是一旦发生损失将非常巨大。本世纪以来的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1年 “3.11”日本东海岸特大地震等巨灾,不断给人类敲响巨灾风险的警钟。
虽然无法准确预测巨灾的发生,但是从历史数据来看,巨灾还是存在一些特征,首先,巨灾发生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从全球范围来看,亚洲地区和北美洲地区发生的灾害远超过世界其他地区。
据瑞士再保险Sigma统计,2008-2010年全球共发生巨灾903 起,其中亚洲占43.52%,北美占15.95%。2016年全球发生巨灾327起,其中亚洲占39.14%,北美洲占20.18%。无论从发生数量、遇难人数还是经济损失,亚洲和北美洲占比都最高。
受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亚洲和北美洲地区巨灾种类多、发生频率高、灾害影响地区广。其他地区无论是发生的数量,还是造成的经济损失都较少,比如欧洲。欧洲属于世界上巨灾影响偏轻的地区之一,虽然自然灾害偶尔发生,但是数量和产生的经济损失都较小。巨灾影响偏轻的地区还有非洲和南美洲,非洲巨灾主要限于旱灾,南美洲偶尔会发生地震和海洋灾害。
其次,巨灾造成的损失巨大。瑞士再保险sigma统计了历史上每次巨灾的遇难人数和产生的经济损失。数据显示,1970-2017年间,人为灾害平均每年导致的死亡人数多达5831人,2002年更有10644人在人为灾害中丧生。虽然遇难人数很多,但是总的来说,人为灾害的影响比较有限。
自然灾害却不同,如果发生特大型自然灾害,当年的死亡人数将急剧上升。1991年孟加拉国气旋使得13.8万人死亡,100万人无家可归,这种灾难是毁灭性的,直接导致1991年全球因为巨灾死亡人数从1990年的57353人上升至160817人。巨灾在带来巨大人员伤亡的同时,也带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970-2017年,正如总经济损失的10年移动平均值显示的那样,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且在不断上升。1980年经济损失为630亿美元,但是2017年已经上升至3500亿美元。
最后,发生巨灾的数量在不断上升。过去40余年,人为灾害和自然灾害发生的数量显著增加,1970年发生巨灾100次,但是到2017年发生巨灾的次数已经上升至301次。
巨灾不可避免,巨灾产生的损失又非常巨大,所以有必要建立巨灾的补偿机制,通过政府补偿、社会捐助、商业保险补偿等途径,尽可能降到巨灾风险和损失。当然,也非常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通过保险优势实现分散风险和灾害补偿。
瑞士再保险sigma报告显示,2018年全球灾害造成的总经济损失估计为1550亿美元,保险覆盖了其中的790亿美元,占比达到50.97%。保险业对减轻巨灾风险做出了重大贡献。
商业保险在巨灾中的地位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们所接受,其补偿能力在不断增加,客观上商业保险将成为补偿巨灾风险的主体部分,政府补偿、社会捐助以及自我补偿也将持续发展,共同在应对巨灾损失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既然商业保险在巨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那么世界各国巨灾保险模式有哪些?在各国的运用情形又如何?
三种巨灾保险模式比较及其具体应用
综合世界各国实施巨灾保险的具体情形,总结而言有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分别是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和协作型,三种模式各有其优劣势,也都有使用的代表性国家。
1、市场主导型
利用市场进行巨灾保险交易,政府不干预,商业保险公司是保障主体;
政府不对巨灾保险的提供进行任何的强制性规定,不进行经营管理,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提供再保险支持
1.分担政府救灾责任,减轻财政负担,尤其是面临特大型自然灾害时
2.利用商业保险公司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1.为了控制风险不进入巨灾保险市场,会抑制巨灾保险市场发展
2.可能制定较高费率,抑制客户投保积极性
2、政府主导型
政府筹集资金并采取强制性或者半强制直接提供巨灾保险
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居民购买保险,或者通过费率补贴的形式半强制购买巨灾保险。而且再保险由政府全力承担
1.政府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巨灾保险,可以有效地提高保险密度,加强保障力度
2.政府可以提供补贴,增加投保人积极性
3.政府可以规范巨灾保险的产品品种和保单费率,可以对整个市场进行规范管理
1.政府有很大的财政压力
2.政府制定规范化保单,巨灾保险产品单一,不能与特定地区特定需求契合
3.在制定费率以及售后服务方面存在缺陷
3、协作型
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
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商业化运作,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并对巨大的灾害风险进行分担
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 各自的比较优势,相互协作,共同建立和保障巨灾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
协作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可能政府会过度干预,保险公司会进行“政府套利”
日本
资料来源:参考许飞琼的《巨灾、巨灾保险与中国模式》并进行整理
(一)日本地震保险
日本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是世界上著名的地震多发国家,据统计,全世界超过里氏6级以上的地震,有超过两成都发生在日本。因为地震多发,所以早在1966年日本就建立了地震灾害保险体系。
日本地震保险由民间保险公司承接保单,然后再由保险公司通过日本再保险公司 (JERC)向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再再保险。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是典型的市场和政府协作类型,是以政府的再保险为前提的高公共性保险。
具体来说,日本商业保险公司收到地震险保费,将其全部注入JERC,JERC再将其中的超额部分分给日本政府,由日本政府承担超额风险。根据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规定,如果日本商业保险公司因地震导致的赔付金额在1150 亿日元以下,这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100%的赔付责任;如果在1150亿至19250 亿日元之间,则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各承担50%; 如果在19250亿日元以上,则由政府承担95%赔付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只承担5%。
(二)英国洪水保险
英国洪水保险是典型的市场为主导的巨灾保险。在英国的洪水保险中,英国政府不参与承担风险,私营保险业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
(三)美国加州地震保险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是典型的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1994年1月Northridge地震后,保险公司支付了高达150亿美元的巨额保险金,所以很多保险公司纷纷撤出地震保险,住宅地震保险市场逐渐萎缩,为此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于1996年设立了地震保险,运营主体为加州地震局(California EarthquakeAuthority, CEA)。
CEA属地方性保险,加州政府参与部分支付,联邦政府不参与。CEA提供地震保险和发行债券,发行和接受面向住宅市场的地震保险债券。小保险公司通过CEA分担风险,如果大保险公司一次支付保险金额过大,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CEA 提供的地震保险占加州地震保险业务的70%。
在地震风险的分散机制方面,CEA根据地震造成的不同规模经济损失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的责任风险分担: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承担的保险赔偿金额不超过10亿美元。
当赔偿金额介于10亿至40亿美元之间时,CEA首先使用基金的经营盈余进行支付,盈余不足时则向保险公司进行最多为30亿的摊派。
赔偿金额为40亿至60亿美元时,再保险公司需承担20亿美元.达到70亿或85亿美元的赔偿金额时CEA可向资本市场发行分别为10亿或15美元额度的政府公债来补偿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
累积赔偿金额达到85亿美元或以上部分,CEA则再次向商业保险公司摊派最高20亿美元的资金。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
相比于世界很多国家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政策,我国目前还处于巨灾保险试点阶段。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确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2014年7月,深圳第一个开始巨灾保险试点,此后宁波、云南、四川、广东、黑龙江等地相继开展巨灾保险试点。
试点开展几年以来,各地区试点充分结合自身实际,在巨灾保险模式、政府保障等方面进行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结合我国实际,参考试点运用经验,探索符合我国各地区各巨灾险种的特色模式,要建立充分的风险分散机制,在提高被保险人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最大限度减轻重大自然灾害损失,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