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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通过:欺诈发行最高15年刑期
   日期 2020-12-31 

刑法修正案通过:欺诈发行最高15年刑期

2020年12月26日来源:证券时报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看本次修正案涉及资本市场的5大要点:

1、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2、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3、强化“关键少数”刑事追责。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4、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5、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指出,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修法活动,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大幅提高证券期货犯罪刑事惩戒力度

证监会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实现证券法与刑法同频共振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犯罪成本低,发生了一些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市场反映强烈。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此前表示,治理财务造假,行政罚款多少不是最主要的,后续的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构成了立体化的惩治体系,这更为重要。证监会将和有关方面一起行动,一方面抓紧推进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刑法修订,大幅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上限和罚金标准,让违法犯罪者承担应有的责任。

据悉,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除针对资本市场犯罪外,还涉及加大未成年人保护,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加大制售劣药犯罪力度等。修正案草案早在今年6月28日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修正案草案的发布时曾表示,从法理上来讲,刑事责任是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草案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既实现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信用责任四大法律责任之间的有机协调和无缝对接,也实现证券法与刑法之间的同频共振,对于资本市场来说,释放了一个长期利好消息。

将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证监会表示,“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对于修正案审议通过的后续工作,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证监会: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2020年12月26日来源: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亲切关心和大力支持,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犯罪成本低,发生了一些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市场反映强烈。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侠客岛:最新刑法修正案,对金融欺诈造假下重手!

2020年12月29日侠客岛

原标题:[解局]最新刑法修正案,对金融欺诈造假下重手!

最近,又一则重磅消息官宣: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份修正案之所以广受外界关注,是因为大幅调高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金融证券犯罪的处罚力度。

曾经,打击资本市场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主要依靠行政处罚和民事追责。

就行政处罚而言,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若信披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最高可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对相关责任人最高罚款可达500万元人民币。

至于民事追责,此前“大智慧虚假陈述案”中,千余名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使造假企业赔偿9400余万元。若受害投资者过于分散、起诉维权不便,投资者保护机构将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周末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在刑事处罚层面大幅加码。欺诈发行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信批造假罚金上限不再是20万元,给造假“开后门”的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对此,不少证券界人士拍手叫好。

可以具体看看这些条款——

1、欺诈发行的,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罚金不再是“洒洒水”,惩罚力度大有提升;

2、信息披露造假的,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若够胆作妖,罚到倾家荡产也不是不可能;

3、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控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控制“关键少数”,擒贼先擒王;

4、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对“助纣为虐”的中介绝不手软;

5、针对市场新出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猫鼠游戏里,不断适应资本市场花样翻新的不规矩手段。

回顾近几年证券犯罪案件,造假规模之大、事后说辞之离谱,总能刷新市场认知。2015年,五洋建设欺诈发行公司债券,非法募集资金高达13.6亿元;2018年,金亚科技被证监会查实IPO造假,涉及募集资金4.18亿元,波及近6万户投资者。

还有300亿元货币资金“一夜蒸发”的康美,百亿存款“离奇失踪”的康得新,扇贝总能“卡点走位”的獐子岛……种种奇葩事件使得A股生态一再遭到伤害。

如果资本市场的“毒瘤玩家”总能挑战信批严肃性、损害投资者利益、侵蚀市场诚信基础,投资者怎能安心入场?

今年3月《证券法》修订实施后,专业人士就呼吁要加大证券违法行为惩戒力度。今年两会期间,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提交了议案,建议“民行刑”三管齐下,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全方位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从法律和行动层面对造假者零容忍。

在注册制改革将向全市场推行的背景下,立法重申资本市场监管红线,增强“立体追责”体系威慑力,势在必行。

如今,法案修订,靴子落地。

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看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将与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形成合力,对证券违法犯罪产生极大震慑力,更好地保护投资者。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认为,加大处罚力度将使保荐机构及个人更谨慎执业。

客观地讲,中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市场环境和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在建立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过程中,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值得借鉴。比如,对扰乱市场秩序者处以重罚,严打造假欺诈,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引导市场资金更长期运作。

资本市场应是规范、透明、促进资金有效配置的地方,若容忍不法分子兴风作浪,难免使资金活水变为浑浊泥潭,服务实体、保护投资者利益也就无从谈起。

文/木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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