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所有  
2022年美国出口管制年度回顾(上下篇)

2022年美国出口管制年度回顾(上下篇)

刘新宇郭欢陈起超 云阿云智库•司法战争

上篇我们重点对俄乌冲突及涉疆法案对中国企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对中国企业受美管制和制裁的最新状况进行了整理,并统计了相关数据。下篇我们将继续和大家梳理回顾2022年的年度大事件,通过对《2022芯片与科学法案》(“《芯片法案》”)、10月7日发布的出口管制新规(下称“107新规”)及未经核实清单、实体清单修订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实务经验提示应对策略要点。

2022年美国出口管制年度回顾(上篇)

——俄乌冲突及涉疆法案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22-12-20云阿云智库•司法战争

作者:刘新宇 郭欢 陈起超

来源:金杜研究院

导言

2022年是国际环境风起云涌的一年。年初,俄乌冲突的爆发开启了美国针对特定国家以极限手段进行全方位制裁的序幕。2022年6月,美国所谓《维吾尔族强迫劳动预防法》(下称“UFLPA”或“涉疆法案”)正式落地实施,同年8月,美方颁布了《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下称“《芯片法案》”),并于10月发布出口管制EAR新规(下称“107新规”)。这一系列以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为主要手段的连环措施,对中国农产品、新能源、半导体、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先进计算和超级计算机等关系到国家战略发展的重要产业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以2022年度美国出口管制大事件为主要脉络,为大家梳理过去一年中新发布且受关注度最高的相关管制措施,以及该等措施给中国相关行业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并提炼总结了我们在过往实践的应对思路与方案。由于篇幅较长,拟通过上下篇的形式为大家分开解读。

01中国企业被美管制与制裁最新概览

目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特别是近年中美两国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并呈现常态化态势。俄乌争端导致冲突进一步升级,伴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不断制定并出台宽泛的执法规则,意图限制中国高科技领域的进步和发展,进一步增加了企业在经贸活动中的合规风险。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12月初,被美国列入各类限制类清单的中国实体数量已高达1100多家,其中仅就数据统计可见,当前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企业数量最多,这也进一步验证了美国将实体清单作为应对中国且最为重要的出口管制手段之一。

被美国纳入不同的限制类清单,通常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出口管制重点涉及商品、软件和技术类的管控,因此被美国BIS加入相关限制类清单后,企业往往因为关键物项被“卡脖子”,进而产生供应链断裂等一系列轻重不等的影响。

其中,近年来以“实体清单”最为大众所熟悉,其产生的影响也最为显著。实体清单首次发布于1997年,最初旨在解决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相关的风险,但此后已扩展成为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通用工具,也是BIS用来限制EAR管辖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法律对其设置了相应的许可要求,并且许可审批政策往往为“推断拒绝”,因此对企业造成最直接的影响是难以获取特定的涉美物项,从而导致部分企业面临着物料供应不足,造成供应链受损,甚至断裂的风险,企业的对外征信也将遭受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此外,相比实体清单,被美国OFAC列入SDN清单的主体,除了上述风险外,企业还将面临美金账户被冻结,企业境内外投融资业务受阻等困难,甚至有的企业因为该等清单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并最终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在强制执行中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除了通过上述被加入限制性清单的企业数量来考量中国企业受到的影响以外,我们还就各不同行业领域发生的管制与制裁进行了相关调研,仅就2022年度,美国新增限制类清单内中国实体的行业分布情况如下图[2],其中,针对电子、半导体、激光光电类、计算机、通讯行业领域进行制裁的数量比重相对较高。

除被直接列入各项限制类清单外,本年度俄乌冲突、涉疆法案落地、《芯片法案》以及107新规出台等一系列美国出口管制与制裁的“大事件”也对包括未被列入限制类清单的诸多中国企业的日常经营及对外贸易等方面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以下将简要就上述年度大事件进行一定梳理。

02俄乌冲突的爆发

1. 事件概述

2022年2月21日俄乌冲突爆发以来,美欧等多国连续对俄罗斯国民经济至关重要的领域包括国防、能源、金融、贸易、电信、运输等发动了一系列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措施,此次美国针对俄罗斯的制裁持续呈现出高频率、大规模,影响范围广泛等特征,旨在切断俄罗斯银行与美方金融体系的链接、切断俄罗斯高科技进口、限制俄罗斯获取关键技术的投入、萎缩其工业基础,最终削弱俄罗斯在世界舞台上的影响和能力。

该等极限制裁手段也进一步加剧了国际地缘政治风险,给当时疫情下本就脆弱的全球供应链体系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同时也给中国企业的涉俄交易造成了诸多困境和风险。

2.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1)产品出口受限及供应链中断风险

俄乌冲突之前,中国对俄罗斯的年出口数额近百亿美元[3]。在这些出口商品中不乏美国原产、自美国出口、也有部分为中国生产制造但其中包括了美国成分的物项(例如包含了美国原产零部件、软件、技术的国产商品),以及还可能存在由其他国家生产制造并销售至中国但同样涉及美国原产物项的产品。

针对该等产品出口,因EAR中对外国商品中含有美国管控成分含量限制规则(即最低减让标准规则,De Minimis Rule)以及俄乌冲突爆发后最新拟制针对俄罗斯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限制,都体现了美国当前的涉俄管制措施在不断突破原EAR的管理边界,因此导致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商品,可能因为含有美国组分或可能采用特定美国技术,从而无法继续出口俄罗斯市场。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停止向俄罗斯交付产品,俄罗斯诸多企业因供应链断裂无法及时完成生产及交货,加之运输服务亦受到美方制裁的影响,因此供应链中涉及俄罗斯供货商的中国企业或项目亦将面临着供应链中断的风险。

而近期美国的执法态势及美国商务部发言人的表态也都进一步表明了,针对外国企业如不慎将带有美国元素的产品出口至俄罗斯,则可能因为违反了美国EAR的规定从而引发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实体清单、产生罚款等,有些则可能触发经济制裁风险。

(2)金融活动受限及资金链中断风险

2022年2月26日,美国和欧盟、英国及加拿大发表联合声明,承诺确保将几家“选定的”俄罗斯银行排除出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国际结算系统,根据联合声明,最新的制裁手段将确保切断俄罗斯银行与国际金融体系的联系。

截至目前,俄罗斯已有超过450家金融机构为SWIFT会员,这一制裁可能导致不少中国企业与俄罗斯生意伙伴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跨境资金支付清算,从而进一步限制了中国企业与俄罗斯企业正常资金往来与融资活动,而交易企业也可能因为与受制裁实体的合作导致次级制裁的风险。

03涉疆法案生效实施

1. 事件概述

2022年6月21日,美国涉疆法案正式生效实施,其配套的所谓《防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进口战略》(下称“《战略报告》”)和《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进口商操作指引》(下称“《进口商操作指南》”)陆续发布并正式生效实施。

该法案从最初的一份NGO报告通过美国媒体发酵,酝酿至国会议员提出反华议题并获得选票,直至2021年6月美国商务部将部分中国实体列入管制清单,随之而来的是美国发布暂扣令(WRO),并对相关进口物项进行暂扣、交涉、放行一系列执法活动。而距离美国开始涉疆暂扣令(WRO)一年多之后,围绕UFLPA相关的后续举措颁布,使得该法案最终成为美国限制中国光伏、棉纺、番茄等出口商品,重振其国内经济和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工具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WRO阶段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签发暂扣令与调查,在世界范围内,针对中国的执法活动是最多的。2020年CBP公布实施暂扣令与调查共计16起,其中针对中国的暂扣执法合计10起,而2021年,CBP公布实施暂扣令与调查的共计10起,其中针对中国的暂扣执法合计3起[4]。

2. 涉疆法案相较WRO阶段的主要变化

(1)适用范围的变化

美国拟通过涉疆法案,从效果上达到禁止进口全部或部分在新疆或由UFLPA实体清单上的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涉疆法案极具拓展性,理论上出口产品供应链中任一环节,若涉及来自新疆地区或UFLPA实体清单企业,则将面临美国海关极为严格的调查并且无法顺利通关。尽管在此前的WRO初期阶段,美方就要求相关进口商证明产品中不含有特定企业的元素,但从WRO到UFLPA阶段,实践中的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所涉产品和生产环节也更多,实际受到相应限制的主体范围也更加宽泛。

(2)证明供应链的范围的变化

在WRO阶段,相关产品只需追溯至该产品所在供应链的位置,而在UFLPA开始实施以后,需要从终端品往上追溯并提供证明至该产品供应链的最上游的源头环节,比如矿石的开采环节、农产品的种植环节。而由于产业链每往上追溯一层级,所涉的供应商以及证明材料均成指数级增长,因此,从WRO阶段到UFLPA阶段,涉及的供应链链路范围也更加广泛,无形中也增加了证明的难度。

(3)CBP证明标准的变化

如何达到CBP的证明标准,也将成为自UFLPA落地实施后,各行业产业链及相关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针对进口商而言,当货物发生被CBP根据ULFPA扣留、排除、扣押的情况后,可以申请适用“可反驳推定原则”的例外情形。

在申请适用该原则例外情形时,进口商必须通过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该等进口货物、物件、物品以及商品并非完全或部分通过所谓“强迫劳工”开采、生产或制造而来。而在WRO阶段,该证明仅是“令人满意的”即可。

(4)举证期限的变化

WRO阶段,在CBP扣留通知3个月内,进口商可以提交证明材料或者将被扣留的涉案货物进行转运,而在UFLPA阶段,在CBP扣留通知30个自然日内,进口商可以提交证据或者转运涉案货物,UFLPA实施以后,时效方面给进口商及其上游准备资料并做出应对的时间缩短至原来的三分之一。

3.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除了被限制的中国特定地区和主体生产的产品被排除在全球供应链之外的负面影响,随着法案的正式生效以及有关细则(包括上述《进口商操作指南》及《战略报告》)的进一步公布和实施,中国企业,特别是光伏行业的中国企业,面临着对溯源资料要求更加全面且紧迫的挑战。与此同时,企业为应对溯源事项的管理成本额外增加,其次,如需满足上述法律的证明要求,企业则不得不提供大量内部数据和文件来证明各供应链环节之间的溯源逻辑,也将面临数据出境相关风险等。具体而言:

根据《进口商操作指南》的规定,达到CBP上述证明标准至少需要满足下述三个条件,即:

完全遵守UFLPA战略报告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要求,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完全遵守法案新要求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不符合相关产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客观上存在困难,现实中难以操作实施;

全面且具有实质性地回复CBP专员的问询,基于一些背景情况的不适用,不少中国企业更难以满足由此衍生出来的补充问询;

针对涉案货物提供了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美国海关执法通过“可反驳推定”的证明难度过高,在“有罪推定”前提下,几乎难以达到自证清白的标准。

实践中,涉及溯源的部分生产企业,在短期内,难以建立起与采购、生产、仓储和销售等环节相对应且完善的溯源管理体系。此外,全面的溯源资料往往涉及整个产业链上下游的整体情况,包括上下游企业、产能、交易模式等,因此,对外披露该等信息不仅可能造成企业自身商业秘密的披露,也可能对中国的相关企业、行业乃至国家安全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和影响。

以上是我们对中国企业受美管制和制裁的最新状况和数据进行的基本统计,以及对俄乌冲突及涉疆法案对中国企业的影响进行的分析,下篇我们将把视野转到下半年受关注度颇高的《芯片法案》及107新规,并结合实务经验提示应对策略,敬请期待。

2022年美国出口管制年度回顾(下篇)

——《芯片法案》及《107新规》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23-01-20云阿云智库•司法战争

作者:刘新宇 郭欢 陈起超

来源:金杜研究院

上篇我们重点对俄乌冲突及涉疆法案对中国企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对中国企业受美管制和制裁的最新状况进行了整理,并统计了相关数据。本篇我们将继续和大家梳理回顾2022年的年度大事件,通过对《2022芯片与科学法案》(“《芯片法案》”)、10月7日发布的出口管制新规(下称“107新规”)及未经核实清单、实体清单修订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实务经验提示应对策略要点。

2022年6月29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召开出口管制政策年会,公开解读了当时美国出口管制的相关政策及发展趋势,并总结了2021年美国出口管制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情况。会议中,美商务部部长和副部长特别表示,美国2022年的出口管制政策将会继续关注中国,对半导体行业领域进行管制政策的更新,并且会与盟友国家之间继续加强出口管制协同执法的效果。

01《芯片法案》

1. 事件概述

2022年8月9日,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了《芯片法案》,该法案正式生效。

《芯片法案》以强化美国半导体产业供应链安全和维护国家安全为由,为美国本土的半导体制造和其他相关前沿领域的科研活动提供了巨额的财政拨款和税收抵免等产业优惠举措。同月25日,拜登再次签发一项行政令,为《芯片法案》的落地实施设立了“跨部门指导委员会”,并明确《芯片法案》实施相关优先考虑事项以及与实施相关的平台网站的设立等事宜。

《芯片法案》从提出到最终生效,期间经历了文案的多次修改调整,这一针对半导体产业的高额补贴法案,最终旨在通过巨额投资补贴吸引全球半导体头部企业赴美投资设厂,进而引导半导体产业链回流美国,重塑和保持美国半导体产业的竞争优势。

2.《芯片法案》的主要内容

(1)《芯片法案》在结构上主要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2022年芯片法案》,主要为半导体产业提供专项拨款与税收抵免政策,包括:1、拨款约527亿美元促进半导体(芯片)制造;2、拨款15亿美元助力无线技术发展;3、禁止受益企业在华参与任何重大交易包括实质性地扩大在华半导体制造能力;4、针对先进半导体制造业提供25%的税收抵免。

第二部分为《研发、创新和竞争法案》,主要为美国其他关键技术领域(如航空航天)和基础理工学科(STEM)研发相关的拨款,包括:1、拨款1699亿美元促进研发与创新;2、针对中国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中国企业未来在参与美国制造计划、获取美国基金资助以及引进外部人才等方面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第三部分则为美国最高法院安全资金法。

(2)“护栏条款”及其例外情形

根据《芯片法案》第103(b)(5)的有关规定,接受《芯片法案》资助的实体,包括依据《1986年国内收入法》第1504(a)节所认定的该实体的关联公司,应与美国商务部签订协议,并接受“从接受资助之日起10年内,不得在中国等‘受关注国家’开展协议约定的任何重大交易,包括不得实质性扩大与中国等‘受关注国家’半导体制造能力相关的重大交易”等相关条件的约束。该旨在限制受益企业扩大在华半导体制造业务的条款受到了较多关注,也被称为“护栏条款”(guardrails provision)。

第103(b)(5)(D)节同时明确,接受资助的实体在协议期内拟在“受关注国家”开展任何实质扩大半导体产能的重大交易时,均应当向美国商务部提前报告。美国商务部有权对接受资金支持的企业实体(即上述受益企业)开展审计,以核实相关资金的用途,并确保受资助实体按要求使用财政资助款。若受资助实体经审计后被认定违反上述协议约定,美国商务部有权全额收回该等财政资金或要求受益企业退还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3.对中国半导体企业的影响及其例外

针对《芯片法案》,中国半导体企业最为关注的内容应为该法案将如何限制受益企业在中国等受关注国家建立和扩大先进半导体制程的产能,该法案的出台是否会对中国现有半导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以及是否存在例外情形。

(1)“护栏条款”干扰国际半导体企业在华经营

《芯片法案》中影响最大也颇受业内关注的当属“护栏条款”,该法案条款将使美国实现从设计、制造、设备全产业链开启其内部循环,而获得补贴的企业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冲部分未来半导体领域的风险成本,但与此同时,法案对受益的企业人为设置排他条款,以期边缘化中国半导体产业、阻碍国际半导体企业未来在华开展半导体制造业务。

这场为期10年的禁令除了对原在华拥有较为完整制程工艺企业的大陆扩充、先进制程工艺等带来直接影响外,也阻碍了该等企业在华的经贸与投资活动,还进一步扭曲全球半导体供应链,给国际贸易秩序带来重大影响。

(2)法案变化的不确定性及例外情形

除了上述法律禁令带来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以外,我们也从法案中看到如企业所从事业务属于《芯片法案》项下“护栏条款”的例外情形,即《芯片法案》的限制措施不影响中国等受关注国家在现有设施和设备的情况下继续开展传统半导体的生产,并且不影响受关注国家基于自身市场需求扩大成熟制程制造能力的重大交易。

而前述例外情形则重点围绕“传统半导体”(Legacy Semiconductor)或称之为“成熟制程”、“成熟技术节点”(Mature Technology Node)等关键词展开。

根据《芯片法案》第103(b)(6)(A)节对“传统半导体”的定义可知其具体包括:

对逻辑芯片而言,其成熟制程通常是指采用28纳米或更早一代的制程工艺技术;

对于存储技术、模拟技术、封装技术和任何其它相关技术,则需要通过美国商务部部长与国防部部长、国家情报局局长共同会商后进一步确定;

对于美国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芯片则不属于上述传统半导体的范畴。同时第103(a)(10)节也指出“成熟技术节点”的内涵也将由商务部部长提供解释。

如上所述,《芯片法案》虽然就“传统半导体”的范围提供了一些指导,例如,对于逻辑半导体技术的成熟工艺制程提供了明确的定义范围,即28纳米;但对其他半导体工艺技术则需通过美国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如商务部与国防部等共同商议的方式最终确定。据此,美国商务部在例外情形方面实际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此外,由于《芯片法案》本身并未就“先进制程”与“成熟制程”进行明确的定义区分,而相关分类则可能直接影响到中国企业与境外企业的项目合作、交易、交流等。相关工艺技术节点的认知也可能随着中美竞争态势和政策的变化而进一步调整,结合目前中国企业受到的出口管制具体措施来看,部分企业现阶段仅受到10纳米及以下技术(包括EUV技术)的限制,但美国近期正将半导体制造设备的出口限制扩大到14纳米级,该等变动可以印证美政府正通过变化技术节点的方式,加强对所谓“先进制程”的管控。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中国半导体企业在“先进制程”上的扩张将在短期内可能受阻,并且也难以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获取相应人才和技术资源,同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芯片国产化进程,使得相关核心技术壁垒在短期内无法取得突破性进步。

02 107新规

1. 事件概述

根据2017年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计划》,当前我国正快速发展百亿亿次超级计算能力的建设进程,并有意在2030年成为人工智能领域的世界领导者。中美在先进计算和超级计算机领域的战略竞争也更趋白热化,中国先进计算相关物项和超级计算机因其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以及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而颇受美国政府关注。

从此前对个别企业发布通告,限制高端芯片出口,到BIS于2022年10月7日发布出口管制EAR新规,无不让市场明确美方进一步限制中国特定企业获取高端芯片产品渠道和制造能力,并拟对中国先进半导体行业设置阻碍的意图。

107新规旨在进一步限制中国获取和发展先进计算半导体芯片、含有此类芯片的超级计算机和半导体制造设备,即在107新规中,BIS通过修订《出口管理条例》(EAR),对先进计算集成电路、包含此类集成电路的计算机商品以及部分半导体制造物项的修改和增补了管控限制。

此外,BIS也在107新规中,针对实体清单上的28个中国实体,修订了与之相关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以加强对物项的管控。同时,BIS还告知公众,“美国人”除了原EAR744.6项下的被禁止的行为外,107新规新增了其他一系列禁止行为,例如,在中国开展“支持”特定集成电路的“开发”或“生产”的特定活动时需要提前申请许可证。

2. 107新规主要内容

(1)107新规生效节点

107新规内容繁多并已通过联邦纪事网站提交公众评审后分阶段生效,其中包括以下要点内容:

对半导体制造相关物项的管制措施,在提交公众评审后立即生效(即美国时间2022年10月7日);

限制“美国人”(U.S. persons)支持“在中国半导体制造厂”(semiconductor fabrication facility)“开发”/“生产”特定集成电路的,于美国时间2022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

针对先进计算和超级计算机管制措施以及107新规中的其他修订,于美国时间2022年10月21日生效。

(2)FDP修订措施要点

要点一:通过再次修订FDP规则,进一步扩大对实体清单企业的限制范围。该调整针对28家实体清单主体补增脚注4的方式,并类比在实体清单上的HW脚注1的管控手段,进一步限制28家清单实体获取EAR管辖物项的能力,其中包括利用该等规则进一步扩大对外国生产制造产品属于EAR 管辖(item subject to EAR)的范围,从而通过物项与产品的双重监管来实现限制的效果。

要点二:先进计算FDP规则(AC-FDPR),即AC-FDPR同样是用于判断采用了特定技术或软件进行生产的外国产品是否属于EAR 管辖,任何外国产物项如满足特定的产品规则和地点规则范畴,均需提前经BIS许可方可提供给清单实体。

要点三:超算FDP规则(S-FDPR),同前两个FDP 规则类似,S-FDPR在适用时,为了判断外国产物项是否属于EAR管辖,同样需要满足产品规则与国家/用途双重条件才能具体判断。

(3)“美国人”限制措施要点

107新规发布前,原EAR第744.6节就针对“美国人”参与特定活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相关管控的核心仅在于限制“美国人”参与任何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活动(WMD)(例如,核爆炸、导弹、生化武器)或与化学武器前体工厂、外国海上核项目和外国军事情报机构有关的活动等。

然而近年来,美方一直谈论中国在军民融合领域的发展进程,其中包括美方发现其越发难以真正地准确识别何种产品提供给了其所限制的军事最终用途,因而认为其自身的出口管控效果被因此削弱。在107新规发布后,BIS还专门举办了听证会,认为特定的先进芯片(尤其是AI芯片)本身又具有更为显著的军事、情报和安全相关的应用(包括导弹、核以及常规武器的应用),因此BIS持续通过加强对“美国人”参与特定活动的管控,包括通过限制“美国人”参与对特定先进芯片的研发与生产的“支持”行为,进而达到限制中国进一步获取和发展先进半导体制造能力的最终效果。

107新规主要对9种“美国人”实施的特定活动进行了具体的限制,主要概括如下:

第一种至第三种特定活动的限制:限制“美国人”向中国境内的半导体制造“工厂”供应任何物项,用于开发或生产特定集成电路,该特定集成电路有三种,分别是:1)采用非平面晶体管结构的逻辑集成电路或其“生产”技术节点为16/14纳米或以下;2)采用半间距为18纳米或以下的生产技术节点的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集成电路;或3)具有128层或以上的NAND存储器集成电路。

第四种至第六种特定活动的限制:限制“美国人”向中国境内的半导体制造“工厂”供应任何物项且该物项指标符合美国《商业管制清单》(CCL)第3类B(设备)、C(原材料)、D(软件)、E(技术)的指标要求,用于开发、生产集成电路(无论该集成电路的技术参数是什么),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或服务。

第七种至第九种特定活动的限制:限制“美国人”向中国或中国境内的半导体制造“工厂”供应任何物项且该物项指标符合3B090(特定先进半导体制造设备此次新加的ECCN)、3D001(for 3B090)、3E001(for 3B090)的指标要求(无论其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

3.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1)FDP修订措施相关影响

实体清单的限制规则本身在于限制列入该清单的企业获取属于EAR物项。107新规项下的相关FDP措施通过补增脚注的方式对相关28家实体获取特定物项进行了加码限制,即广泛地将在美国境外生产的物项通过与美国的关联性,包括涉及美国技术、软件或设备研发生产等特性,扩大监管和限制的范围,该规定带来的结果导致外国产物项亦不得随意流向特定限制实体处,而需要向BIS申请许可。加之所谓的BIS许可通常为推断拒绝,这意味着由此导致限制类清单实体获取特定物项的渠道和可能性大幅降低,进而将影响企业的产业链安全,企业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可能会伴随着被纳入美国限制类清单等受到重大影响,从而可能导致企业收入出现断崖式大幅下跌。

(2)“美国人”限制措施相关影响

“美国人”限制措施规定了十分严苛的许可例外适用,例如,在上文所述的前第一至第六种特定活动场景下均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在上文所述的第七至第九种特定活动场景下,在“美国人”为美国政府所雇佣并根据美国政府的指示履行特定官方义务时,可适用豁免例外。

其次,“美国人”限制措施充分表明了美国对“美国人”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支持”位于中国的半导体制造厂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能力的限制与阻断意图。以先进计算芯片和超级计算机作为本次新规的切入点,全面加强了对中国半导体行业,特别是国内先进制程能力建立的限制,而其中对于“美国人”的限制规定中,符合以上定义的个人和实体都将受到本次新规的规制。这对于从事107新规所列明的先进制程相关中国公司所雇佣的美国雇员,例如可能从事研发、或可能提供任何运输、促进运输或服务等工作的雇员以及企业本身都会带来较大的影响。

因此,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是否涉及上述9种特定活动并具体评估分析可能由此带来的相关风险,具体而言,企业如涉及在中国境内开展107新规项下“美国人”限制措施相关所限制的半导体相关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运输、资金、仓储等行为)时,需要关注相关潜在风险,避免引发可能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03形势现状和应对策略

1. 国际管制与制裁形势对中国企业并不友好

目前,国际宏观政治经济环境日趋复杂,特别是近年中美两国贸易摩擦呈现常态化态势,俄乌争端导致局势进一步复杂化。伴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不断出台宽泛的执法规则,以其国内法“长臂管辖”制裁他国实体,限制相关国家经济及科技的进步和发展,进一步增加了企业在经贸活动中的相关风险。

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企业,最直接的影响是难以获取关键涉美物项,从而导致企业面临着供应链受损,甚至断裂的风险,企业的对外征信也将遭受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甚至重创。此外,相比实体清单,被美国列入SDN清单的主体,除了上述风险外,企业还将面临美金账户被冻结,企业境内外投融资业务受阻等困难,甚至有数家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在强制执行中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陷入进退维谷的绝境。

2. 以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建设为中心的企业跨境业务合规管理成为时代的呼唤和业务发展的必需

在此大背景下,对于从事跨境贸易的企业而言,涉美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合规系一项常态化且专业化的工作,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较大经营风险,因此需要公司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日常运营中,通过专业律师等的指导,培养并形成具备出口合规风险识别与判断能力的专业化制度体系和团队。

重视合规建设工作,不仅是美国商务部对有涉美业务企业的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对国内企业国际化发展的积极鼓励政策,与依法治国理念一脉相承。

2021年4月28日,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导意见》及其所附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出口管制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从拟定政策说明、建立组织机构、全面评估风险、确立审查程序等方面对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合规制度提出原则性指引。

全面进行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合规体系的建设工作,可有效协助企业更好地管理风险并视风险大小为企业商业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开展符合要求的交易、交流等行为。

除了以上业务层面可直接享有益处之外,合规建设工作还将为企业带来诸多优势,例如完善健全的合规体系未来也必将是企业合规信誉体现、进出口通用许可获取必要要件、从轻减轻违规处罚重要考量等,另外拥有一套完善的合规体系、严格落实并执行合规要求,也是日后最坏情况下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从限制类清单中移除或减轻处罚的重要前提因素之一。

3. 中国反制裁法及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交叉监管的合规风险

近年,中国也正在不断建立、完善出口管制以及反外国制裁的管理体系。由此,对中国企业,特别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相关合规监管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商务部于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相继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部门规章。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的《反外国制裁法》,除了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治保障,也对中国企业的跨境业务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需要面对多面平衡的挑战。

在各国管制与制裁的交叉监管下,相关企业若单纯考虑遵守境外制裁措施,也可能导致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从而面临着相应的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风险。

鉴于此,企业应当关注中国与外国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结合相关领域的专家建议,进行综合、全面地分析和评估,寻出一条合法的平衡之径。

结语

国际形势变幻莫测,中国企业出海如履薄冰,回望2022,荣耀与艰辛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唯一不变的是中国企业出海的热情与执着。但如何在日常经营中未雨绸缪,需要企业做到持续跟踪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同时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必要时寻求并借助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支持。

2023年,我们亦将继续为中国企业保驾护航。


2023-1-20点击数/观注度 2519
 
咨询电话 13910949198 (李桂松)
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1区-21594(集群注册)
京ICP备1601744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178号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