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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乡村振兴:银保监会35号文! |
重磅 | 乡村振兴:银保监会35号文! 杨瑾2023-04-14 云阿云智库•财政金融•乡村振兴 杨瑾 | 金融监管研究院 资深研究员 2023年4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这是继2022年后,银保监会连续第二年就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工作出台相关政策,同时也是对202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一、农业建设重点领域金融支持 35号文针对《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2023年乡村振兴各项工作的金融支持进行了一一落实: 1. 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 (1)加大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金融投入。 (2)探索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3)强化种业、农业科技和农机装备金融支持。 2.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2023年1月28日发改委等19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工作从扶持稳定进入到下一个阶段--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整体规划,工作内容全面升级,包括融入新型城镇化、人口市民化、促进就业、产业发展、社区治理等多个领域,需要加大资金的投入,除了财政资金投入,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本次35号文提出的相关措施包括: (1)金融帮扶有劳动能力、有金融需求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加大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金融支持。 (3)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金融支持。 (4)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以乡镇为单位落实主责任银行制度,努力做到“应贷尽贷”,精准用于贷款户自主生产经营,坚决纠正“户贷企用”等违规问题,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做好到期贷款清收工作,切实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5)开展消费帮扶、人才培训等综合性帮扶。 3. 投入乡村产业振兴。 (1)金融资源引导促进乡村产业提质升级。 (2)金融支持地区主导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商、文旅休闲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3)金融支持农业园区建设。 (4)支持乡村数字化发展。 4. 创新支持乡村建设。 (1)金融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5号文首次提出推动地方政府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综合平衡融资模式”,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基建综合平衡融资模式已成为新阶段基建投融资的发展方向,在城市更新等领域广泛推广,一二三级联动开发的模式可以减轻政府财政的投入,引入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深入挖掘各生产要素的价值,实现基建项目的市场化运营及资金自平衡。 (2)加大乡村公共服务领域金融支持。 (3)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金融支持方式。 2023年3月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9号)》,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实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可操作。为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需要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反过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现可操作后,其金融属性也被激活,该类土地也可以作为抵押品促进涉农信贷的增长,更好的撬动金融机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5. 改善新市民金融服务。 (1)丰富农民工等新市民群体的专属金融产品。包括新市民就业创业、住房消费、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领域。 (2)优化乡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 (3)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应助尽助”。 二、金融机构提升乡村振兴业务的服务能力 根据1月《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要求健全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机制,其中金融机构投入包括: a.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更多投向农业农村。 b.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差异化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估等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放,重点保障粮食安全信贷资金需求。 c.引导信贷担保业务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 d.加强农业信用信息共享。 e.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农作用,优化“保险+期货”。 f.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 g.鼓励发展渔业保险。 35号文针对以上要求,提出强化银行和保险机构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主要包括: 1.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政策性银行: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对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2)大中型商业银行:发挥供应链金融作用,支持农业产业链各经营主体,重点拓展“首贷户”,将自身县域存贷比提升至合理水平。 (3)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中小银行: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专注贷款主业、专注服务当地、专注支农支小。 2. 提升金融机构内部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1)各银行深化内部专营机制建设,保持涉农信贷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等倾斜政策力度不减,在授信审批、人员培训、费用安排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 (2)银行保险机构要以产业振兴为导向,加强区域间经验交流和技术支持,研究发达地区帮扶欠发达地区的具体举措。 3. 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1)银行机构针对涉农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特点,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政策,发展首贷、信用贷以及与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 (2)银行机构积极破解农村金融增信难题,拓宽农村合格抵质押品范围,探索丰富增信方式,可将农业保险保单作为增信参考。 (3)银行保险机构加大科技应用力度,提升数字化、信息化服务水平。 (4)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金融服务质量。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研发专属金融产品,优化应用系统和线上金融服务,对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开展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4. 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管理。 (1)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重点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置换房贷、购买理财等。 (2)加强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管理,积极化解涉农不良贷款。 (3)防止并纠正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 (4)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 5. 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 (1)提高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在粮食主产省产粮大县的业务覆盖面,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将其逐步拓展至非粮食主产省的所有产粮大县。 (2)探索开展大豆、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3)鼓励发展渔业保险。 (4)因地制宜创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优先支持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探索开展。 (5)针对都市型农业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农险产品。 (6)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6. 提升农民人身险保障水平。 (1)保险机构面向城乡低收入人群、农业转移人口、脱贫群众等,研发投保门槛低、价格适中的意外险、定期寿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产品。 (2)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领取形式多样的养老保险产品。 (3)落实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脱贫群众的优惠政策,不断完善防止返贫保险。 7. 改进涉农保险服务质量。 (1)优化涉农保险承保理赔服务。 (2)优化涉农保险合同条款。 (3)缩短农业保险理赔周期,严禁违规提高农业保险费率、降低保额或设置不合理赔付条件等。 (4)依法合规简化农民人身险承保理赔手续,规范农民人身险代理、代办行为。 三、强化监管引领 1. 稳定加大涉农信贷投入。 (1)各银行机构继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加大对粮食重点领域信贷投入。 a.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b.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由当地银保监局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确定。 (2)大力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县域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 a.重点加大对13个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的信贷保险投入。 b.银行机构将新增县域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努力提升县域存贷比水平。这一提法比较新,重点要求县域范围,当地存款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支持当地县域经济发展,这比要求地方金融机构应立足当地展业的提法更有针对性,也更加深入。 (3)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 2022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5号)》,要求在2023年底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基本全覆盖,本次是在2022年任务完成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并提高授信覆盖面。本次要求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3年覆盖规划,力争在2023年底实现“能建尽建”。 2. 保持脱贫地区金融供给持续增长。 力争脱贫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力争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数量稳中有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贷款增速。 (1)各政策性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和主要农业保险公司,努力实现脱贫地区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 (2)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银行努力实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3. 做好监测考核工作。 (1)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各项计划及完成情况。 (2)各级监管部门定期开展监测,及时采取提示、通报、约谈等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3)做好粮食重点领域信贷统计,探索建立城镇化信贷支持调查监测机制。 4. 优化涉农金融发展环境。 (1)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协调联动,深入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金融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提高涉农信用信息的授信转化率。 (2)推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今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实现入市,但土地估值方法和交易市场都还没有相关规定,这对于土地流转的效率将产生不利影响,随着农村“三块地”改革的不断深入,更多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将进入市场,建立完善的产权流转市场和标准化土地估值方法必须及时跟进。 (3)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信息、渠道和增信方面的优势作用。 (4)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5)稳步开展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规范性建设。 (6)组织开展金融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典型案例征集活动。 与2022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5号)》相比,今年工作的主要内容基本不变,形成重要工作的延续性,对工作要求进行提升和深化,根据今年的经济情况加入新的工作要求,例如加大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金融支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金融支持方式等,引入新的思路,例如推动地方政府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综合平衡融资模式”,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等。同时也删除了部分工作任务,例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涉农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对市场前景好的特殊困难行业企业给予“无缝续贷”等。银保监会对乡村振兴金融支持工作的布局基本上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按照整体改革的进程适时进行政策调整,稳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实施。 同时35号文积极落实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对金融系统2023年乡村振兴业务开展做出工作安排,指导金融系统优化资源配置,精准发力、靠前发力,以保障中央今年的乡村振兴年度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附:通知原文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3〕3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2023年,银行业保险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农业强国建设重点领域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优先加大对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金融投入,重点支持三大主粮、大豆油料和“菜篮子”产品生产,积极服务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助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加强多方联动,探索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的有效模式。强化对种业振兴、农业科技和农机装备等关键领域的金融支持。 (二)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对有劳动能力、有金融需求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时开展金融帮扶。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的金融支持。围绕促进脱贫群众持续增收,着力做好金融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消费帮扶、人才培训等综合性帮扶,切实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深入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落实主责任银行制度,努力做到“应贷尽贷”,精准用于贷款户自主生产经营,坚决纠正“户贷企用”等违规问题,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做好到期贷款清收工作,切实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三)积极投入乡村产业振兴。发挥金融资源引导作用,促进乡村产业提质升级,大力支持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民特别是脱贫群众增收致富。重点支持地区主导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商、文旅休闲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积极支持各类农业园区建设,逐步构建以产业园为引擎、产业集群为骨干的乡村产业发展模式。支持乡村产业数字化发展。 (四)创新支持和美乡村建设。探索金融支持乡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推动地方政府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综合平衡融资模式,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及时宣传推广成熟融资模式和典型案例。稳步加大对乡村道路交通、医疗养老、教育培训、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促进乡村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金融支持方式,深入服务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支持城乡一体化均衡发展。 (五)持续改善新市民金融服务。丰富农民工等新市民群体的专属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手续流程,依法合规对新市民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利用,适当降低服务准入门槛,重点为新市民就业创业、住房消费、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提供金融支持。优化乡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进城农民及农村居民对住房、汽车、家电、文旅等方面的消费需求。扎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信贷服务质效,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应助尽助”。 二、强化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建设 (六)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机构服务体系,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对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优势特点,发挥供应链金融作用,支持农业产业链各经营主体,重点拓展“首贷户”,将自身县域存贷比提升至合理水平;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专注贷款主业、专注服务当地、专注支农支小。各银行要深化内部专营机制建设,保持涉农信贷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等倾斜政策力度不减,在授信审批、人员培训、费用安排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以产业振兴为导向,加强区域间经验交流和技术支持,研究发达地区帮扶欠发达地区的具体举措。 (七)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银行机构要针对涉农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特点,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政策,发展首贷、信用贷以及与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银行机构要积极破解农村金融增信难题,拓宽农村合格抵质押品范围,探索丰富增信方式,可将农业保险保单作为增信参考。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科技应用力度,提升数字化、信息化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换位思考,提升主动服务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金融服务质量,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研发专属金融产品,优化应用系统和线上金融服务,对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开展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八)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管理。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重点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置换房贷、购买理财等。加强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管理,积极化解涉农不良贷款。防止并纠正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银行保险机构在金融产品销售中,要主动向农村消费者充分提示银行理财、投资型保险、信贷挪用等有关风险,提升农村居民对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防范意识。 三、提升“三农”领域保险服务质效 (九)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高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在粮食主产省产粮大县的业务覆盖面,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将其逐步拓展至非粮食主产省的所有产粮大县。探索开展大豆、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鼓励发展渔业保险。因地制宜创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优先支持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探索开展。针对都市型农业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风险保障程度高、费率合理、可推广的农险产品。支持农业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十)提升农民人身险保障水平。支持保险机构面向城乡低收入人群、农业转移人口、脱贫群众等,研发投保门槛低、责任适度、价格实惠、条款易懂的意外险、定期寿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领取形式多样的养老保险产品。认真落实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脱贫群众的优惠政策,不断完善防止返贫保险。 (十一)改进涉农保险服务质量。优化涉农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努力做到“愿保尽保”、“应赔尽赔”、“快赔早赔”。优化涉农保险合同条款,做到简明、通俗、易懂。缩短农业保险理赔周期,及时支持农业再生产,严禁违规提高农业保险费率、降低保额或设置不合理赔付条件等。依法合规简化农民人身险承保理赔手续,规范农民人身险代理、代办行为。 四、强化监管引领 (十二)稳定加大涉农信贷投入。一是各银行机构要继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加大对粮食重点领域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由当地银保监局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确定。二是大力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县域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重点加大对13个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的信贷保险投入。银行机构要将新增县域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努力提升县域存贷比水平。三是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3年覆盖规划,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力争在2023年底实现“能建尽建”,提高授信覆盖面。 (十三)保持脱贫地区金融供给持续增长。一是力争脱贫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力争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数量稳中有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贷款增速。二是各政策性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和主要农业保险公司,要努力实现脱贫地区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十四)做好监测考核工作。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附表(见附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各项计划及完成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测,及时采取提示、通报、约谈等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做好粮食重点领域信贷统计,探索建立城镇化信贷支持调查监测机制。 (十五)优化涉农金融发展环境。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协调联动,深入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金融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提高涉农信用信息的授信转化率。推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信息、渠道和增信方面的优势作用。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稳步开展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规范性建设,破解难题,探索有效服务途径,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做法。组织开展金融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典型案例征集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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