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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促进乡村共同富裕的经典理论与中国实践

农民合作社促进乡村共同富裕的经典理论与中国实践

原创 韩玉洁 徐旭初2023-04-25 云阿云智库•共同富裕

导读:农民合作社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乡村共同富裕的组织载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合作社是组织农民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形式,也是夺取政权、战胜资本主义的中间环节。

作者:韩玉洁,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

原载于《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2年第10期

[摘 要]农民合作社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乡村共同富裕的组织载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合作社是组织农民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形式,也是夺取政权、战胜资本主义的中间环节。合作社意志是社会主义政权意志的体现,合作社的充分发展是通往共产主义社会理想的重要路径与实践先导。中国的合作社发展道路彰显更多的内外部张力,比如以集体经济为组织的合作化改造,以供销合作社为载体的“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等。从实践上看,合作社通过内部规范和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促进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乡村共同富裕;马克思主义;中国实践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合作社是农民通往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指出:“在集体所有制下,所谓的人民意志消失了,而让位给合作社的真正意志。”表明合作社意志与集体主义意志的统一性。马克思强调合作生产是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根据这一理论,我们党和政府在解放战争前后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组建了全国性供销合作社网络。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序言》中体现了一个思想,即农民只有将土地从封建地主手里夺过来,只有农民合作社共同耕种,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恩格斯开始将土地、合作社与共同富裕放置在统一语境下进行讨论,并将土地规模化耕种看作农民迈向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在中国语境中,“共同富裕”的明确出现也是在合作社相关文件中。1953年12月16日,党中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要善于利用明白易懂而为广大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毛泽东指出:“我们就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穷的要富裕,所有农民都要富裕,并且富裕的程度要大大地超过现在富裕的农民。只要合作化了,全体农村人民会一年一年地富裕起来。”邓小平多次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2021年8月,习近平在《求是》发表文章,指出:“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而合作社经济或集体经济不仅能够在避免农村的两极分化中发挥作用,而且可以在实现共同富裕中发挥作用。因此,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农民合作化运动的目标与追求。

农民合作社运动与社会主义发展历程几乎同步,社会主义发展史也是追求共同富裕的奋斗史。从1922年安源路矿工消费合作社到抗日战争时期的延安南区消费合作社再到1949年供销合作社的单独成立,农民合作社运动一直与中国共产党探求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历程高度耦合。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农民合作社运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截至2021年,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有225万家。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农民合作社发展日益嵌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日益参与农村扶贫工作,日益融入美丽乡村建设,只要涉及“三农”工作,总能看到合作社身影。

一、农民合作社促进乡村共同富裕的经典理论

(一)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农民合作社促进共同富裕的设想与实践

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提出:“乌托邦的人不分男女都以务农为业。他们无不从小学农……”莫尔倡导要实现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以人为本、和谐共处、婚姻自由、尊重女权的乌托邦。在乌托邦里,农业是人人需要从事的劳动,也是未来理想社会发展的基础。19世纪初,圣西门、傅立业和罗伯特·欧文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制原理,并在实践中推动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圣西门设想的未来理想制度是一种“实业制度”,“实业家”掌握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权利,依靠实业家的慈悲心为社会大众谋福利,改善多数人的生活。傅立叶设想的理想社会是“和谐社会”,基本单位是“法郎吉”,即生产消费协作社组织,这个组织不允许私人商业,是统一组织、人们联合起来共同劳动,人人参与劳动、允许贫富差距存在,最终达到阶级和谐。欧文设想的理想社会是由公社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实行财产公有制,人人参与劳动,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各取所需,新协和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合作公社。1824年,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建立了“新协和公社”,但以失败告终。

空想社会主义者不约而同将农民合作社运动放入理想社会的未来假设,虽然具有空想性,但隐藏着未来社会发展的可能,比如欧文提出在生产领域建立合作工厂或合作社,由基层生产社逐渐组织成全国大联盟,由大联盟统一掌握全国生产管理权,维护无产阶级的劳动成果,这些思想对后世合作社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合作社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与实践

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共同富裕”概念,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里包含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内涵。

第一,合作生产实现共同富裕。马克思认为,“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合作社思想最早起源于西方有其必然性,西方社会化大生产与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导致城乡之间的对立,“城乡之间的对立是个人屈从于分工、屈从于他被迫从事的某种活动的最鲜明的反应,这种屈从把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城市动物,把另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乡村动物,并且每天都重新产生二者利益之间的对立”,城乡差别、阶级矛盾开始出现,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逐渐形成。因此,合作社思想产生的初衷是消除城乡对立,消除城乡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基于此,人们开始创设各种理想社会,但是马克思反对不顾条件空想的共产主义道路,“这种对未来社会的幻想的描绘,在无产阶级还很不发展,因而对本身的地位的认识还基于幻想的时候,是同无产阶级对社会普遍改造的最初的本能的渴望相适应的”。中国共产党基于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和自身的成熟条件,提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即消除城乡对立,建立城乡发展融合机制。

第二,合作反贫实现共同富裕。马克思《1844年政治经济学手稿》指出:“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生产了宫殿,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棚舍。”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和劳动的异化是导致贫困的根源。反贫困就是要解决广大人民的制度贫困、收入贫困、精神贫困、权利贫困以及能力贫困,而合作社具有这样的合意性和合宜性。当“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而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制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因此,马克思认为广大工人、农民会组成自己的合作社,联合劳动、规模生产,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缩短劳动时间,在尽量少的劳动时间内创造更多的价值,增加自由活动的实践和空间,反贫才可能实现。

第三,合作社会化实现共同富裕。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一是农民合作社运动要坚持土地国有的所有制基础。马克思认为:“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社会仅仅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的支配。”因此,国家要进行生产、流通和供销的统筹,尤其是在落后的农业国家或商品交往不发达的国家。“总而言之,一切生产部门都将逐渐地用最合理的方式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因此,马克思认为农民合作社运动的基础是土地国有。二是农民合作社运动要进行规模化经营。马克思指出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城乡分离的结果是农民开始与生产资料分离,成为大农场主或城市雇主的雇工,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以及脑力劳动对体力劳动的剥削在农民身上表现得日益严峻,农民可能的出路就是规模化经营。三是农民合作社运动要遵循自愿互利原则。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引导农民加入合作社,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能违背意愿采取暴力的方法,只能说服教育和示范,使农民看到合作社的大规模的农场的优越性”“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这样既符合农民的利益,也符合工人阶级的利益。四是农民合作社运动要坚持改造小农。恩格斯指出:“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我们需要做的是尽量减少资本家或者大地主用不公正的手段剥削和压迫小农,在一定历史时期还用合作化积极改造小农户。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论述与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向一致,社会主义社会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不仅要改造传统农业,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还要实现农民的现代化,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这一点与合作社运动和共同富裕的初衷不谋而合。

(三)列宁关于农民合作社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与实践

列宁将马克思主义合作社思想与俄国的“三农”发展相结合,创新发展了共耕制与合作制。“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将合作社的发展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改造传统小农户连接起来,“我们要一次次地改造这种经济,并把它组织得使我们在大工业和农业中的社会主义工作同每个农民从事的工作结合起来,农民是能怎么干就怎么干,只求摆脱贫困,而且是会怎么干就怎么干”。因此,帮助农民摆脱贫困成为合作社运动的应有之义。

第一,合作社创设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我们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列宁为小农占绝大多数的落后国家走向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崭新的方法与形式即合作社,传统小农及其相应的社会结构、组织制度、思想观念等不具备社会主义性质,如何在保护小农利益的基础上,切断小农与私人资本主义的关系,引导其走向没有剥削与被剥削的社会主义道路是巩固工农联盟的重要基础。

第二,合作社奠定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合作社为俄国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一个循序渐进的方式,俄国的外国工业实力,本国封建势力与资本主义经济交错,要改变这种剥削的经济基础需要设置合理的经济制度。“这个目的不是一下子可以实现的,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因为改组生产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为按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方式经营的巨大的习惯势力只有经过长期的坚忍的斗争才能克服。”通过合作社这种既能调动农民积极性,又能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才能消除剥削的经济制度,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合作社指明了共同富裕的文化路径。共产主义社会与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精神境界的极大提高,因此,农业农村实现共同富裕必须要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与文明程度。列宁认为文化工作是实现合作化的关键一步,合作社通过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与半亚洲式的不文明状态进行切割,解放思想,为实现共同富裕扫清文化障碍。

第四,合作社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具体途径与方式。列宁认为发展合作社实现共同富裕,一是要根据本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计划,坚持改良的、渐进的原则与方法;二是要充分发挥商品经济的和市场的作用,引导农民自愿主动走向合作化。三是要因地制宜发展合作社,建立一种全社会普遍的、多样的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子。

列宁的合作社理论在战时共产主义和新经济政策背景下进行了丰富实践。譬如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在生产资料全部共有、劳动全部集体化、工作不计酬以及产品平均分配基础上发展消费合作社,试图通过统一生产、分配、消费,在消灭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消灭剥削,直接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在新经济政策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的社会主义产品交换,承认合作社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合作社是小生产与社会主义链接的中间环节。列宁在马克思、恩格斯经典理论逻辑演绎下,将其与本国实际相结合,创新发展了合作社,并将合作社作为通向共同富裕与实现共产主义的光明路径。

二、农民合作社与乡村共同富裕的共生关系

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农民合作社和理想社会的理论设想来看,农民合作社内含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价值观,也是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同时,农民合作社和共同富裕在产生条件、社会功能和社会理想等方面存在共生关系。

(一)产生条件的高度契合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大工业便把世界各国人民互相联系起来,把所有地方性的小市场联合成为一个世界市场”,正是因为这种“联合”(不管是内部圈地运动的联合还是外部殖民扩张的联合)产生了剥削和阶级对立,合作社思想的产生是要消除因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引起的城乡对立和雇佣与被雇佣的剥削关系。正是因为劳资对立、阶级与阶层的分化使贫困差距产生,消除这种差距的设想与实践也就产生了。从空想社会主义到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合作社运动与追求理想社会的目标一直都在讨论范围内,1886年恩格斯在致倍倍尔的信中说:“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因此,农民合作社运动与实现共同富裕社会目标内含社会主义发展的理想和实现路径。

(二)社会功能的共生演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合作社运动和共同富裕的制度设置具有促进社会平衡充分发展的作用。一方面,农民合作社帮助农民顺利进入市场,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农业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强农业农村的增收与发展能力;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是实现全体农民的共同富裕。此外,农民合作社运动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功能还体现在解决农业人口的就业问题、低收入群体的社会救济与保障、生态环境问题等方面。

(三)社会理想的阶段互构

农民合作社运动与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都指向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不同的是农民合作社运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路径,共同富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阶段性目标,同时农民合作社运动与共同富裕之间也存在路径与目标的互构关系。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在初次分配中,农民合作社促进农业增值和农民增收。在第二次分配中,“电商+农产品+合作社”“数字化+合作社”等创新模式,让农民共享农业全产业链成为可能。第三次分配强调发挥道德等力量进行收入再分配,这一点与合作社成立的初衷相吻合,合作社从诞生之日起,就包含着帮扶弱小、拯救边缘群体的社会道德。因此,农民合作社运动体现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也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入新时代,农业农村依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薄弱环节,“在产业扶贫中,农民合作组织以第一书记为标志的行政介入型、龙头企业为标志的资本介入型、电商扶贫为标志的电商介入型的组织创新带动农民共富”。因此,农民合作社一直是农业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之一。

当下,中国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引导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共同富裕的关键一招。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应对好这一矛盾的关键是解决好“三农”问题。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走向现代性、走向未来、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组织形式,因此,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典理论家对未来社会的美好构想,而且是农民合作化运动的初心和使命,更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

三、农民合作社促进乡村共同富裕的中国实践

(一)农民合作社为实现乡村共同富裕创造了社会条件

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合作社不仅让农民获得了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帮助农民进入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也引导农民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为实现共同富裕创设了基本的社会条件。

第一,农民通过合作社获得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建设围绕着合作社经济建设,开展打土豪、分田地运动,让农民获得土地,“江浙一带农民通过合作社反抗地富劣绅,获取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同时一些地方农民为了解决没有耕牛的问题,“组织犁牛合作社,共同集股买牛……这不但解决贫困农民一大困难,对于增加农业生产更有大的意义”。抗日战争时期,延安南区合作社在农民协会下面成立合作社,1933年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中表扬了消费合作社,号召每个乡每个区都要学习长冈乡的消费合作社,引导农民加入消费合作社,降低生产生活成本。抗日战争时期延安南区合作社为了保障日用必需品的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合作社组织八百多名妇女纺纱,每个月可纺1400斤……消费合作社的营业方针完全为保障老百姓的必需品,而且比大城市的东西便宜。此外,还有榨油、制毡等6个生产性合作社保障生活供给。意在通过合作社组织一支劳动大军,为支援中国革命、改善人民生活提供经济保障。

(二)农民通过合作社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前提,也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群众才能摆脱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利用在城市和乡村的供销合作社和合作组织,与投机资本展开了稳定物价和金融市场的“经济战”,尽快恢复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争取全国90%分散的小农和手工业者,让农民普遍从旧的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中解放出来,党的主要领导人把合作社放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造的重要地位,用自愿互利的合作社制度,吸引小农户入社,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组织基础。

合作社能够克服封建生产关系,引导农民进入新的生产关系。一是合作社贯彻为群众服务的方针。毛泽东指出:“不把合作社看作为群众服务的经济团体,而把合作社看作为少数工作人员赚钱牟利,或看作政府公营商店的观点,是错误的。”二是合作社坚持自愿互利原则。毛泽东认为发展合作社,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绝不能强迫农民入社,同时要克服包办代替,实行民办官助,不能摊牌入股,让农民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入社。三是合作社改变分散的个体经营。农民群众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这种分散个体生产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中国共产党人意在通过合作社建立集体劳动组织,实现人的劳动联合。坚守为农服务的初心、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及改变分散的小农经营,都带有新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

“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尊重农民意愿的合作社组织形式不仅可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生产力基础,而且可以巩固工农联盟,稳固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基础,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

要实现共同富裕,农民首先要获得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如土地、农具农畜等,其次要在公有制基础上创新所有制关系。建立按劳分配的分配关系,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关系只能导致贫富两极分化。最后,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共同富裕才能真正实现,而恰恰农民合作社创设了这些基本条件。

(三)农民合作社为乡村共同富裕奠定了物质基础

1990年,邓小平提出“两个飞跃”的观点,重申农村改革发展的总趋势。“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在“两个飞跃”指导下,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总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两次飞跃解决了农业共富的两个问题:一是劳动效率和生产积累问题,“家庭经营,这是农民几千年所习惯的形式,有个公认的事实:自留地都是高产地”。二是农业产品增加附加值问题。具体说,第一次飞跃时期,合作社破除了人民公社体制,防止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引入合作经济,确定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新体制,将生产者的生产投入与生产成果结合起来。这既防止了“搭便车”现象,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将分散的劳动联合起来,统一于合作经济组织即合作社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又克服了一家一户生产局限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增加了农业积累。第二次飞跃时期,在市场经济情境中,农产品增值与农民增收要实现家庭经营的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并轨,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合作社不仅可以通过劳动联合提高农民的生产力,而且能通过规模化经营和组织起来的农民提高其市场议价能力。一方面,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流通优势,能够帮助农民顺利进入市场。邓小平指出:“搞好供销合作社,不仅有利于交易,而且还可以组织和促进生产,增加市场供给,使农民增加收入。”供销合作社是我国商品流通的一条主渠道,也是农民联合供销的主渠道,供销社完全有条件帮助农民更快更好地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合作社能克服小农户生产缺陷。小农户进入市场和增收存在诸多困难,比如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生产的盲目扩大,对外部主体的不信任导致的“不合作化”以及分散生产和经营导致的议价能力弱等问题,合作社可以增强农民的自我服务能力,提高谈判能力,还可以促进农业的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分享产业链上的增值部分。

(四)农民合作社为乡村共同富裕打造了新时代样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以合作社为载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乡村实践过程中,农民合作社已经由专业合作社向复合型合作组织转变,比如浙江省的“三位一体”农合联、四川省的“共营制”以及山东省的“大田托管”与“代耕代种”。从实践看,这类复合型的合作组织促进乡村共同富裕的路径主要有三条。

第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带动农业产业共富。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2020年4月,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单体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通过联合与合作,整合资源、延长生产链,通过纵向一体化和横向链条化,实现规模经营。农民合作社带动共富表现在三点:一是规范化带共富。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组织建设,实现农民合作社的良好治理,真正成为“民有、民管、民受益”,为服务三农和带动共富提供持久的机制动力。二是合作带共富。通过做大做强合作社的联合体,创新党建+合作社、数字化+合作社、品牌化+合作社、飞地抱团等模式壮大合作社组织体。三是服务带共富。农民合作社提供的普惠、平等、可及化服务是带动乡村共同富裕的关键。农业农村部在全国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中,把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农户能力作为首要评价标准,可见合作社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第二,供销社综合改革凝聚乡村组织共富。为农服务既是供销合作社的主责主业,更是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是供销合作社的“魂”。新中国成立以来,供销合作社始终是我们党巩固工农联盟的重要力量、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阵地。自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提要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后,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掀起了“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的浪潮,涌现出了浙江农合联模式、山东田保姆式托管模式、烟台党建+合作社模式以及四川共营制等创新模式。在传统农业边界被打破、单体的合作社规模边际效益递减的背景下,以供销合作社为中心构建多层次、多主体、多功能的全产业链、一站式的为农服务体系是未来农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此体系通过提供功能齐全、价格低廉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社会化服务,消除阻碍城乡沟通的不良体制,增强农民的谈判地位,缩小城乡差距、促进乡村共同富裕。

第三,集体经济合作化推动乡村社会共富。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经济一直是党和国家改造农村基层经济的重要形式和组织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思路。集体经济既有别于市场化,又区别于国有经济的经济主体,而集体经济与合作社经济具有天然的亲近感,也可以说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本来就是一体同构的,都是把农民组织起来的重要形式、农民富裕和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只是合作社越来越具有市场化的属性,而集体经济依然保存着封闭性、社区性等特点,仍然在村社范围内徘徊。近年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村集体经济经济的发展,也非常关注集体经济的合作化改造。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集体经济的内涵,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四节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虽有所差异,但可看出不管集体企业,还是合作企业(通称合作社),均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均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意见》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要求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因此,推进集体经济的合作化改造,既可以明晰集体经济产权,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可以进一步贴近市场,促进集体经济与合作社经济共同发展,促进农民之间合作与联合,这是实现全体农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农民合作社可以成为促进乡村振兴的主力军、成为带动农民共同富裕的组织载体,成为连接城乡、缩小城乡经济差距的先锋队以及联系国家和农民的桥梁。在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农业农村发展很大程度上让位于城市和工业化发展,广大农民为中国城市发展和工业化建设提供了低廉的劳动力资源和生产资料,可以说做出了诸多牺牲。因此,习近平多次强调实现共同富裕的重点、难点依然在农业农村,实现现代化的关键也在农业农村。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我们摆脱了绝对贫困,但消除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当然,乡村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富裕,而是先富带动后富,逐渐实现共同富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复合型组织为代表的多元化组织形式为“先富带后富”政策机制提供了“第三条道路”,这条道路既超越了“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期待,又规避了市场经济的逐利取向,更区别于产权模糊的传统经济组织,这类农民合作组织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合作社的普遍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作道路的不断完善,最终打造出一艘合作社的“诺亚方舟”,驶向共同富裕和共产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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