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贯彻对外关系法,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王毅2023-06-29云阿云智库•大国外交
来源:人民日报
2023年6月29日《人民日报》第6版刊发文章《贯彻对外关系法,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作者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外办主任王毅。
以下为全文: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对外关系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集中阐述我国对外工作大政方针、原则立场和制度体系,对我国发展对外关系作出总体规定的基础性涉外法律,它的颁布是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一、深刻认识制定对外关系法的重要深远意义
制定对外关系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提高对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成果,也是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整体布局,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增强涉外立法系统性、协同性的重大举措。
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同世界关系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我们大力推进并拓展中国式现代化,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中流砥柱、促进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同时,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格局和秩序复杂演变,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国发展面临更加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法治建设对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利益的作用更加凸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强调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要求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在这一背景下,对外关系法应运而生。
(一)制定对外关系法是以法律形式贯彻落实习近平外交思想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继承和弘扬新中国外交优良传统基础上,以非凡的理论勇气、卓越的政治智慧、强烈的使命担当,积极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论和实践创新,提出一系列富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引领人类发展进步潮流的原创性重大外交新理念新战略新倡议,形成了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外交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制定对外关系法,以法律形式充分体现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有利于将党在对外领域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规范和指导对外工作,服务国内发展大局和对外工作全局。
(二)制定对外关系法是加强党中央对对外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外交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国对外工作的最大优势和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外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地方要强化统筹协调,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对外工作大协同局面,确保党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落到实处。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擘画、亲自指挥下,党中央对对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加强,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制定对外关系法,明确载入对外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央外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外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厘清党和国家机构对外关系职权,有利于更好发挥对外工作领域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新时代对外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支撑、更为完备的制度规范、更加有力的政治保障。
(三)制定对外关系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外交大政方针和理念实践的系统集成。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对外工作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促进人类进步的方针政策,积累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新时代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等重要新倡议新理念新思想,领导新时代对外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制定对外关系法,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外工作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成熟稳定的理念实践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集中体现新时代对外关系领域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基本方针,有利于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引领世界大变局发展方向,开辟新征程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境界。
(四)制定对外关系法是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需要加快补短板、强弱项。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从无到有、逐步推进,取得重要进展,同时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领域立法广度深度大幅拓展,为对外工作的全面推进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但尚未形成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缺乏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涉外法律,亟需加快弥补。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制定对外关系法,明确涉外领域基本法的定位和指导作用,就对外关系各领域工作作出根本性、原则性规定,同时为其他涉外法律提供授权、指引和衔接,有利于整体性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对外工作法治化水平,推进对外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制定对外关系法是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是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要求我们全面、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外关系法载明中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有利于展示我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致力于与世界各国共同营造有利发展的国际环境,共同培育全球发展新动能的大国担当,有利于在法治基础上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发展新优势,开辟发展新局面。
(六)制定对外关系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面对严峻挑战,我们必须保持战略定力,知难而进、迎难而上,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包括善用法治武器,不断丰富和完善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充分发挥法律作为国际秩序“稳定器”的积极作用。制定对外关系法,旗帜鲜明反对一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针对外国对我国的干涉、制裁、破坏等行径,明确反制、限制性法律规定,有利于发挥防范、警示和震慑作用,为我国依法行使反制裁、反干涉的正当权利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以法治方式手段坚定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二、全面准确把握对外关系法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和主要内容
对外关系法的出台,是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具有深刻时代背景和鲜明中国特色。既从宏观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夯实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格局,又从微观层面构筑起各领域、各方面的法律支撑;既体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道路的守正固本,又彰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利益、有效应对风险挑战的与时俱进。
(一)明确发展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完善涉外法治体系,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二)确定立法遵循的总体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使党在对外工作领域制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二是坚持把准定位。对外关系法作为涉外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重在确立我国对外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针、原则,为其他涉外法律提供授权和指引,留足必要接口。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对涉外立法中一些根本原则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规定,统筹把握各项规定之间的关系,坚持鼓励、支持、保护性规定同抵制、反制性规定并重。四是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高质量高水平回应和解决当下涉外立法诉求,又要兼顾稳定性前瞻性,充分考虑所涉条款的可持续,实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五是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妥善把握国内与国际、政治与法治、外交与法律等的辩证统一。
(三)载明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明确我国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包括坚持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明确我国对外工作布局,包括推进大国协调与合作,发展同周边国家、发展中国家关系,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明确我国的全球治理观,包括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推动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尊重和保障人权,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等。明确我国积极开展各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包括参与全球环境气候治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开展对外援助及各领域交流合作等。
(四)确立发展对外关系的制度。明确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明确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首次以法律形式规范了条约和协定同我国宪法的关系,维护了宪法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同时符合我国坚持条约应当信守的主张。明确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明确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同时,法律还对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开展执法、司法领域国际合作等作了规定。
(五)强化发展对外关系的能力建设和保障。发展对外关系、开展对外工作需要综合保障体系建设。法律就对外工作经费保障、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公众宣传、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等作出规定。
三、贯彻实施对外关系法,为新征程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起步之年。我国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既蕴含重要战略机遇,也存在严峻风险挑战。对外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以对外关系法出台为契机,加强贯彻实施,提高“依法办外交”能力和水平,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不断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迈上新台阶,服务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要坚持党中央对对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制度优势,各部门各地方依法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整合外事资源,形成更大合力,不断巩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对外工作大协同格局。
要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动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深化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的对外工作布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巩固拓展各领域国际交流合作,进一步提升我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
要在对外工作中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方式、法治能力。充分用好对外关系法这一法律工具,针对遏制、干涉、制裁、破坏等行径,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加强外交外事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要充分发挥对外关系法基础性作用,加快研究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和文件,确保各项制度尽快落地。进一步完善涉外法治体系,深入推进涉外法治工作,补齐短板弱项,不断提高对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对外工作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领域。对外关系法的制定和实施,将使我们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对外工作,不断开辟新征程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全文)
2023-06-28来源:中国人大网
据中国人大网6月28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通过,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三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五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展对外关系,促进友好交往。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共同发展,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在对外交流合作中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尊严、荣誉、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积极开展民间对外友好交流合作。
对在对外交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在对外交往中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九条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外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对外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负责对外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关系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关系职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关系职权。
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关系职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依法办理外交事务,承办党和国家领导人同外国领导人的外交往来事务。外交部加强对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地区对外交流合作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
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驻外外交机构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授权在特定范围内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职权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对外交流合作事务。
第三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对外关系,坚持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动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的对外工作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大国协调和良性互动,按照亲诚惠容理念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方针发展同周边国家关系,秉持真实亲诚理念和正确义利观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加强国际安全合作,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责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权威与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和参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持和平行动,坚持维持和平行动基本原则,尊重主权国家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保持公平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国际军备控制、裁军与防扩散体系,反对军备竞赛,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扩散活动,履行相关国际义务,开展防扩散国际合作。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公平普惠、开放合作、全面协调、创新联动的全球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促进人权全面协调发展,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世界各国超越国家、民族、文化差异,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尊重文明多样性,推动不同文明交流对话。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气候治理,加强绿色低碳国际合作,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气候治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积极促进和依法保护外商投资,鼓励开展对外投资等对外经济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方式开展对外援助,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其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国际发展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国际人道主义合作和援助,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国际合作,协助有关国家应对人道主义紧急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对外援助坚持尊重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发展对外关系的需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生态、军事、安全、法治等领域交流合作。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 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
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和协定。
条约和协定的实施和适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有权采取变更或者终止外交、领事关系等必要外交行动。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制裁决议和相关措施。
对前款所述制裁决议和措施的执行,由外交部发出通知并予公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予以执行。
在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外交部公告内容和各部门、各地区有关措施,不得从事违反上述制裁决议和措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外交机构、外国国家官员、国际组织及其官员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国家加强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工作机制和能力建设。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有权准许或者拒绝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依法对外国组织在境内的活动进行管理。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强多边双边法治对话,推进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同外国、国际组织在执法、司法领域开展国际合作。
国家深化拓展对外执法合作工作机制,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推进执法、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国家加强打击跨国犯罪、反腐败等国际合作。
第五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
第四十条 国家健全对外工作综合保障体系,增强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对外工作所需经费,建立与发展对外关系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外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做好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国家通过多种形式促进社会公众理解和支持对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家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推动世界更好了解和认识中国,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