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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监管局:呆账核销中常见的四类违规问题 |
财政部监管局:呆账核销中常见的四类违规问题 云阿云智库•财政金融 导读:本文就财政部监管局发布关注不良资产处置“五不当”、呆账核销中的四类违规问题进行解析,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全文4000字,由云阿云智库•财政金融课题组资料整理。 不良资产处置是金融系统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是提升财政金融监管质效的重要环节,监督中应重点关注五个方面风险,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加强金融资产管理,有效维护金融债权。 财政部上海监管局: 呆账核销中的四类违规问题 一、呆账核销“不审慎” 一是着眼处置着力点是否存在偏差。不良处置基点应着重于全力对外追索,实现现金清收上,关注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刻意创造条件核销,以快速化解不良,完成指标任务为重点,“为核销而核销”。 二是着眼资产保全措施是否落实。了解拟核销资产是否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实施必要追索程序,真正把尽职追偿作为核销的前提和基础。 三是着眼呆账认定标准是否存在曲解误用。针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参见:《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第6版)中“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程序的债券”可以核销的规定,关注是否存在无视法院结案原因,回避双方和解的前提条件,自行降低核销条件问题。 二、责任认定和追究“不严肃” 一是针对呆账原因追查,关注是否存在不注重剖析个体情况,片面归因于债务人经营不善、疫情冲击等客观因素,忽略履职不力等主观因素。 二是针对问责方式,对主观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问责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问上不问下”,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是针对认定责任对象,关注退休和离职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是否落实,对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时间是否及时。 三、已核销资产清收管理“不给力” 一是比较表内外资产清收一致性。关注是否切实落实“账销案存、权在力催”要求,避免出现在表内不良资产与已核销资产清收管理上“一手硬、一手软”、“一核了之”的偏向性。 二是了解项目管理后续情况。在继续追索上是否做到对债务人财务变动和财产变动情况密切跟踪,关注有效财产清收处置及时性,处置抵质押物推介积极性。 三是查阅台账建立及记录情况。关注是否做到立卷归档,专人管理,是否存在因基础管理不合规、不完善,导致后续权益追索维护产生不利影响。 四、不良资产转让“不规范” 一是关注拟转让资产尽职调查。防止出现对尽职调查不充分,估值不合理,价值挖掘和市场推介工作不到位,竞价程序不规范。 二是关注与资产收购方相关承诺。防止出现与收购方私下签订承诺回购、保底分成或资产代持等协议的行为,违反洁净转让、真实转让要求。 三是关注转让资产合规性。防止出现将尚未下调后三类的资产作为不良资产转让,违反定向转让规定将不良资产直接转让给社会企业和个人等违规转让情况。 五、以资抵债管理“不到位” 一是聚焦抵债资产接受节点,关注是否遵循现金清收为第一选择、严格控制以资抵债的要求,防止出现因抵债资产入口把关不严,产生价值虚高。 二是聚焦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关注是否根据不同类别和特点采取合理管理方式,落实定期检查判定、价值重估等管理要求,防止出现毁损灭失和价值贬损。 三是聚焦抵债资产处置时点,关注处置方式方案制定是否合理,是否在取得资产后按照规定期限积极处置,实现处置效益最大化。 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呆账核销中的四类违规问题 呆账核销是金融企业降低不良率、提高资产质量、真实反映会计信息的手段。近年来,财政部对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明确规定各类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的相关资料,逐步扩大呆账核销自主权、放宽核销条件、简化核销流程,力求解决多年来金融企业核销难、核销成本高的问题。但从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实践来看,仍存在对呆账核销政策理解把握不到位、违规核销的现象,主要情况有: 一是中小企业认定有误。有的金融企业将年销售额或资产总额超过2亿元的大型企业类贷款视为中小企业类贷款,将其形成的贷款呆账按照中小企业类简易办法自主核销。 二是滥用法院终结执行裁定。《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附件1第(七)条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可以核销。有的金融企业在客户贷款形成不良之后,通过诉讼流程进入调解程序,双方就分期还款计划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后法院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上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的下达,是以双方达成和解为前提,债务人将于未来分期还款,而有的金融企业仍已取得了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为由进行核销,有意回避和解环节,自行放开核销条件,违反核销办法的指导思想。 三是呆账清收款延期入账。有的金融企业将当年实现的呆账清收回款,拖延至第二个年度才进行入账,人为调节核销贷款清收指标完成情况,调节年度利润指标。 四是批量转让价格偏低。为满足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指标,有的金融企业将许多质量相对较好的资产进行批量打包转让,比如以房产、土地进行抵押的资产,在近几年价值明显上涨的情况下,仍罗列各种理由,以明显较低的价格进行转让,造成不应有的核销损失。 对此,建议: 一是金融企业应加强政策研习,认真研读财政部有关呆账核销工作的政策,按照认定标准,提供相关材料,有序开展核销工作。 二是金融企业应加大对呆账核销工作的自查力度,落实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三是加强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有效保全资产。 财政部北京监管局: 紧盯“四个环节” 强化呆账核销全流程监管 呆账核销是金融企业降低不良率、提高资产质量、实现资产保全、真实反映会计信息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国有资产不当流失的重要监管事项。近期,北京监管局对属地中央金融企业2023年度呆账核销业务开展了抽样核查工作。通过紧盯机构呆账核销前追索程序、核销制度依据、核销后管理、责任追究等四环节工作,强化了对机构呆账核销业务的全流程监管,确保呆账核销的真实性、合规性与审慎性。 一、紧盯核销前追索程序,确保追偿措施及时有效 一是关注追索程序启动是否及时。是否在贷款出现逾期或是通过日常监控、财务报表分析、现场考察等多种渠道发现借款人出现实际财务困难、还款能力显著下降时能够立即采取相应追偿措施。 二是关注催收手段是否有效真实。催收证明资料是否详细具体,与催收记录表能否对应匹配;除电话、短信等常规催收手段外,是否积极采取法律清偿措施;对已办理抵押物强制执行公证手续的贷款,是否及时向法院申请对抵押物采取强制执行公证手续等。 三是关注是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采取催收措施。担保人通常承担着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代为偿还债务的责任。核查借款人、担保人资料情况,关注是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时,机构通过更多的途径和可能性来追回贷款,从而保障债权的安全。 二、紧盯核销制度依据,确保呆账核销合理合规 一是关注贷款的外部信息。利用“天眼查”、“企查查”等软件获取借款人经营情况、涉诉情况、关联关系等外部信息,通过比对贷款档案资料,延伸核实机构“贷款三查”是否合规,锚定贷款核销的核查重点。 二是关注呆账认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关注贷款形成不良至贷款核销过程中各流程程序是否满足《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参见:《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2024版)等制度要求,贷款五级分类划分是否准确,核销认定标准是否充分。 三是关注核销依据与法律意见是否准确充分。调阅核销档案,关注贷款核销报告中引用的核销理由与依据与贷款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表述是否准确;核实对具备条件但未发起诉讼的贷款是否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机构法律部门或外聘律师对核销事项的专业判断和说明,评价核销理由是否充分、合规。 三、紧盯核销后处置清收,确保“账销案存”落实到位 一是关注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关注已经批准核销的呆账及其后续清收回款情况是否已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是否准确,有无拖延或跨期记账,人为调节不良贷款率或核销贷款清收指标完成情况。 二是关注核销后“案存”管理。对已核销资产是否比照表内债权和股权管理方式加强管理,是否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做好台账记录,是否立卷归档并由专人管理,能否确保核销资产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三是关注核销后的清收追索情况。对已核销的贷款是否继续尽职追索,全面查找各项关联财产线索;是否积极采取诉讼或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执行等法律清偿措施加强催收;详细了解核销后贷款是否能够最终收回及回收率情况,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四、紧盯呆账损失责任追究,确保制度流程完备有效 一是关注呆账核销监督与问责机制建设执行情况。机构内部是否建立呆账核销监督与问责机制;制度制定与执行是否规范化、标准化,责任认定及问责规定是否详细具体、流程衔接是否顺畅连贯、责任界定是否清晰明了;是否建立责任追溯机制,确保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确定责任主体并启动追究问责处理。 二是关注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情况。重点核查机构是否在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或其内部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对呆账形成原因的剖析是否有理有据、客观公正、反思深刻;对于存在主观责任的贷款经办人和负责人是否给予适当处罚,处罚措施能否起到促进放贷合规、核销谨慎的效果。 三是关注呆账核销专项审计情况。关注机构内部是否按要求每年度开展呆账核销专项审计;能否从独立、客观的角度评估机构呆账核销工作实施情况;对呆账核销审计结论的成果利用是否充分,能否针对呆账核销专项审计报告指出的管理问题和风险漏洞,积极推进整改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避免问题重复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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