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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力:汉密尔顿与美帝国
作者 赵晓力     来源 法意读书

一、从大英第一帝国到美国《联邦宪法》

大英第一帝国以北美殖民地为中心。从1763年英法七年战争结束,英国成为北美最大的赢家。

英国人从荷兰人那里学到一招,不是先征税后打仗,或者边征税边打仗,而是先借钱再打仗,打赢了再还钱。如果是用征税的方式来筹集军费,经常发生的就是对外战争还没有胜利,内部可能就因为税太重而叛乱了。如果把这个顺序调了一下,打仗的时候先不征税,借钱打,甚至向敌国的臣民借钱,这时候所有的债权人都希望你赢,因为只有等你赢了之后,他借给你的钱你才能还上。就好比说今天美国和中国要打仗,美国的军费里头有大笔的钱就是中国人借给他们的,而借给他钱的中国人还希望美国能打赢,因为打赢才能还钱。

英国七年战争是为北美殖民地人打的,可是打赢之后,英国要到北美殖民地征税还债的时候,殖民地人却不干了,原因恰恰是因为是英国打赢了,法国和印第安人对殖民地造成的威胁减轻,殖民地用不着英国的保护了。无论是糖税(1764)、印花税(1765)、汤申税(1767)、茶税(1773),殖民地人统统不想交。其实殖民地的内部税只占殖民地人均收入的1.5%,远低于英国国内5%-7.5%的水平。但连这么低的税负,殖民地人都不愿意承担,实际上是过河拆桥。

在这个背景下,英国1774年通过了一系列的高压法令。同年殖民地的精英分子就组织了第一届大陆会议,后面就是1775年的莱克星顿枪声,1776年7月4日的《独立宣言》,以及宣布独立以后的邦联政府。1778年美法结盟,1781年英军投降,1783年英美签订合约,至此大英第一帝国崩溃,英国转向了以印度为中心的大英第二帝国。

美国人从英国人身上也学到了先举债打仗、后征税还债的方法。美国独立战争也是借钱打的,但打完之后邦联国会要在各邦之间分摊战争债务,引起了无穷无尽的扯皮,当时任邦联国会代表的汉密尔顿曾亲自参与处理,却无果而终。1783年英美合约签订后,邦联国会决定发给军队3个月的薪饷作为遣散费,但没钱,是当时的邦联财政主管莫里斯动用自己的私人信用50万美元垫付的。因欠饷引起的老兵骚乱也时有发生。1786秋,参加过独立战争的老兵谢斯发动起义,参与者有15000之众,波及北方四邦。

为了解决独立战争期间的债务问题,才有了1786年的安纳波利斯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号召修改《邦联条例》,决定在第二年的五月在费城召开会议,这就是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费城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国联邦宪法》,建立了一个联邦制的共和国,组建了一个三权分立的政府,也就是现在的这个美国。1787年的《联邦宪法》将美国从邦联体制改为联邦体制,其中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联邦政府可以越过各邦直接向公民征税了。

从大英第一帝国到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我们会看到一条主线,就是债和税。要打仗,无论是英国人打仗还是殖民地人打仗,都需要钱;钱从哪来?借钱;借完钱怎么还?收税。英国的这套经验,被美国人学到手了,而最好的学生,就是汉密尔顿。

二、汉密尔顿与美国的帝国道路

英国对美国走上帝国道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汉密尔顿的思想和实践之中。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他公开说英国的政治是世界上最好的。在《联邦论》中,汉密尔顿呼吁“美国人要振作起来,甩掉‘欧洲人的工具’这个恶名”,而不做欧洲工具的意思,是要把欧洲的工具拿过来自己,把英国人的帝国战略拿过来为美国所用。1789-1795年担任华盛顿政府的财政部长时,他建构的一系列联邦财政、金融、产业政策无不以英为师。

汉密尔顿在《联邦论》中说,联邦政府应当拥有不受限制的征税权和征兵权,原因很简单,是联邦政府而不是各邦政府承担着维护公民生命财产权的无限责任,无限责任要求无限权力,无限征税权、无限征兵权是国家信用的担保。

1790-1791年,汉密尔顿在担任华盛顿政府的财政部长时,接连发布的《关于公共信用的报告》、《关于公共信用的第二份报告》、《关于国家银行的报告》、《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为美国走上英国式的帝国道路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关于公共信用的报告》处理的正是“债”的问题,包括独立战争时期和邦联政府时期的国家债务。汉密尔顿主张新的联邦政府应该把这些债务承担起来,即使这样便宜了那些在债券贬值后低价集中收购债券的投机商和那些赖账的州。汉密尔顿说:“一个民族的债务,如果不是过度的,对我们来说,就将是一个民族的幸事。债务将是我们联盟的一种强有力的粘结剂。”这体现出他处理财政问题方面的天才,这也表明了他对大英帝国的兴衰有非常深刻的认识。而关于国家银行和制造业的两份报告,则是解决“税”的问题。

总而言之,汉密尔顿心目中的美国,是一个拥有强大海军的、面向大西洋持剑经商的工商业帝国,而不是杰斐逊所设想的那种向西扩展、以农立国的“自由帝国”。即使后来联邦党失势,杰斐逊当选美国总统,杰斐逊在1803年花1500万美元完成的“路易斯安那购买”,仍然用的是发行公债这个汉密尔顿的方法,这个意义深远的交易也是建立在汉密尔顿为美国打下的财政基础之上的。

汉密尔顿在华盛顿内阁时期也主导了美国的对外政策。在外交方面,汉密尔顿是亲英国的。在1793年英法宣战后是否要继续承担1778年《美法同盟条约》条约的问题上,汉密尔顿认为不能与英国为敌;在1794年的英美《杰伊条约》的批准问题上,尽管美国未占优势、作出了很多让步,但汉密尔顿仍然力主批准该条约。但汉密尔顿在外交上亲英的态度,并不是出于政治情感,而是出于非常现实的考虑。在当时美国的对外贸易中,英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是最大宗的,远超过与其他国家的贸易,英国和美国之间有非常强的经济贸易联系。所以汉密尔顿在对外政策上采取的是非常现实主义的态度,服务于他理想中重商主义的美帝国。

三、重读《联邦论》:

在了解过汉密尔顿的生平、政治主张和政治生涯之后,再去重读《联邦论》,会获得新的启发。

汉密尔顿在1787年6月18日在制宪会议上,提出了一个非常激进的“汉密尔顿方案”。在这个方案中,他提出众议员由公民来选举,参议员和总统都也都由选举产生,不经过各邦;各邦可以划分选区,但各邦不是选举单位;众议院设置任期,参议员、总统、法官,都不设置任期,行为良好得终身任职。虽然这个方案没有得到支持,但汉密尔顿在《联邦论》中的论述,其实是针对他提出的这个方案来写的,是这个宪法方案的法理。

在制宪会议上,汉密尔顿还公开说英国的政治是世界上最好的,再加上除了众议员之外,他希望其他的不论是参议员、总统还是法官,都是行为良好得终身任职,他的政敌指责他是一个君主制的爱好者。这些政敌在制宪会议后团结在了杰斐逊周围,也就是后来的民主共和党。作为《联邦论》的主要作者之一的麦迪逊也逐渐转向了汉密尔顿的政敌杰斐逊。在《联邦论》第39篇中,麦迪逊提出了共和政体的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要条件,即政府的官员的来源,或者是直接选举或者是间接选举的,这个条件把现代共和和古代共和区分开了;第二个条件是充分条件,即政府官员当选后,或者有任期,或者行为良好得继续任职。在充分条件方面,汉密尔顿确实比较保守。但在必要条件方面,汉密尔顿的方案也是一个共和制方案,并且用今天的话说,更为民主。但共和制两个条件,于杰斐逊而言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因为亲身经历过法国大革命的杰斐逊在宪法问题上可以说一个虚无主义者,认为一代人制定的宪法只能管一代人。所以,汉密尔顿、麦迪逊、杰斐逊都是共和派,问题只在于他们各自所说的共和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可以说,在美国建国早期的政治思想光谱上,汉密尔顿在光谱的一端,杰斐逊在光谱的另一端,麦迪逊处于他们之间。

由此,也可以在《联邦论》中读出,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微妙区别。《联邦论》上篇的大部分是汉密尔顿写的,下篇里麦迪逊写了很多,他们写的很多主题其实是重合的。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联邦论》中体现出的最大的不同,就是是否有主权意识。麦迪逊的心中只有一部宪法,而缺乏主权的概念,但汉密尔顿关注的核心问题正是主权。麦迪逊在从《联邦论》第47篇到第51篇里讨论了分权问题,在麦迪逊的分权理论中,由于缺乏主权意识,分权意味着没有主权性质的终审权,没有一个最终说了算的主权机构。汉密尔顿则认为,需要主权性质的终审权,以保持法律对个体的效力,因为法律是由个人来承受的。从《联邦论》第67到第77篇和汉密尔顿在制宪会议上提出的宪法方案中可以看出,他最关心的是行政分支的问题,他的分权是以总统为核心的,包括总统独立的权力来源、行为良好得终身任职、总统的否决权,还有有利于总统的缔约权解释。

在联邦和州的问题上也是如此。麦迪逊的主权意识是不强的。在宪法辩论和制宪会议期间,麦迪逊是一个联邦派,但他作为弗吉尼亚代表进入众议院后,麦迪逊变成了州权派。而汉密尔顿的特别重视主权问题,是一个坚定的联邦派。在《联邦论》第23篇到第36篇中讲的联邦政府应该拥有无限权力的问题,就是一个主权论:在动员军队、征税方面,联邦政府要拥有无限的权力,因为要承担无限的责任。在汉密尔顿的宪法方案中,不光众议员是由公民来选举,参议员和总统都是由联邦公民选举产生,不经过各邦,各邦可以划分选区,但不作为选举单位。按照汉密尔顿的设想,美国将更类似于一个单一制国家,不会有那么多“主权内的主权”。在某种意义上,美国内战后的宪法修正案是按照汉密尔顿所讲的原理,修正了原来的宪法。

四、学员随感

赵晓力老师则在授课中谈到,税和债不仅仅是负担,也是有效的粘结剂。汉密尔顿作为美帝国的第一任财政部长,利用其杰出的财政手段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联邦政府的权威,同时弥合了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的裂痕。英帝国之“中心”与“边缘”之间的纽带在其海权式微和殖民地独立的风潮中逐渐断裂,一个海洋帝国就此飘摇远去;与之相对的是,美帝国通过财政、司法甚至不惜诉诸战争的方式不断巩固联邦与州、自治领之间的纽带,一个新兴帝国冉冉升起。在帝国统合的过程中,法律作为其中一个纽带以及法律对于加强其他纽带的重要作用是法学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此外,如果将帝国的“中心”与“边缘”之间的问题投射到一国国内,那就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这需要结合国家整合和地方自治两者之间的张力与界限,以财权和事权的分权为主线,不断培育和巩固财政、人事、军事、立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纽带,最终达致央地之间的平衡。也许在此意义上,宏观的帝国统治与微观的国内治理可以成为镜像的双方。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孙祯锋

今天,基于近现代民族国家实践及其知识对于描述和改造世界的有限性,在历史经验中重新发现“帝国”并在学术层面整理有关“帝国”的知识,成为一种关注问题而不限于学科界限的前沿热点。赵晓力老师以透过美国建国之父之一的汉密尔顿有关建国的帝国面向重新理解《联邦党人文集》。强调工商立国、提出独特的宪制方案,试图重新构建一个帝国,成为理解汉密尔顿思想的重要线索,它们展示了帝国在宪制结构上存在的高度包容性。从这些讲述中,其实可能隐含了一种看待帝国知识的可能性,即帝国的知识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民族国家的知识,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它必定伴随民族国家秩序的扩展问题而产生。换言之,民族国家知识与实践的基本成型,并在其基础上产生出秩序扩展问题,构成了帝国知识的生成前提。尽管,我们在有关政治共同体的历史知识中,描述了部分民族国家生成前的帝国经验,但这是否可能也是服务于民族国家的秩序扩展问题?因此,未来的帝国秩序,一方面可能需要“创造性转化”过去帝国经验中的基本结构,比如遵循并构建的新神圣性传递,同时,另一方面可能也需要将民族国家有界限的秩序作为帝国生成的前提。那么,帝国与民族国家可能并不是对峙的视角,而是互补的视角。简言之,帝国也可能是有国别的帝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唐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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