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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庆:靠什么力量将权力和资本关进笼子? |
作者:谢小庆 北京语言大学 摘要:本文认为,自由的选择不一定是善的;多数人的选择不一定可取。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权利——权力”、“权利——美德”、“权利——义务”平衡的社会,而不是一个权力挤压权利、权利挤压美德和义务的社会。好的制度只能靠那些珍惜权利、崇尚美德、承担义务的人来建立和维护。没有法治是万万不能的,但法治不是万能的。因此,需要靠法律和信仰两种力量的合力将权力和资本关进笼子里。 关键词:权力,资本,权利,美德,义务,法律,信仰 在我的《权力和资本都需要被关进笼子——读王小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系列文章》[1] 一文发表之后,读者共同关心的问题是:由谁来将权力和资本关进笼子?靠什么力量将权力和资本关进笼子?笼子的钥匙拿在谁的手里? 一种广泛流行的回答是:靠制度,靠法治,不能靠“人治”。但是,这种回答经受不住仔细的推敲。当然需要依靠法治,但是,仅此是不够的。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思考这样一些相关的问题:人自由的选择一定是善吗?多数人的选择一定可取吗?“权利为本”的社会一定是文明的吗?好的制度由谁来建立和维护?基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之上,本文将给出作者的回答。 一、人自由的选择一定是善吗?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描述是:“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毛泽东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2] 显然,自由是一种重要的价值,是一种值得追求的价值,在各种价值目标中都占据重要的地位。 问题是:人自由的选择一定是善的吗?根据我自己超出一个甲子的人生经验,答案是否定的。不用说在极端恶劣的环境下,一个人很容易做出一些自私和残忍的事情。即使是在衣食无患比较富足的情况下,人也可能做出一些愚蠢或不善的选择。例如,那些制造劣质奶粉和疫苗造假的人,不仅没有衣食之患,而且拥有亿万身家。 我曾经在内蒙古牧区插队落户11年。上大学离开以后,也一直与自己曾经插队的生产队(现在称为“嘎查”)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在1967-1978年我生活在生产队的时候,草原上并没有酗酒的风气,生产队中仅仅有两、三个好喝酒的牧民,属于大家善意嘲笑的对象。2000年前后的几年,由于牛羊肉、羊毛、山羊绒、牛羊皮的价格上涨,本来就比较富裕的草原牧区越发富裕。由于手上有钱,受到周边一些社会风气的裹挟,生产队中的许多男性沾染了酗酒的毛病。由于酗酒,许多人致贫,负债。短短的几年之间,队里就出现了一大批几乎无牲畜的贫困户。一些男牧民因酗酒伤害健康,壮年早逝。这是我亲眼看到的“自由选择”的结果。 今天,在一些农村,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农民通过“自由选择”坠入了酗酒、吸毒、赌博、博彩、游戏成瘾的泥潭。 性服务工作者需要受到社会的尊重。但是,我相信多数父母和老师都不希望自己的子女或学生从事性服务工作。伴随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今天被强制、被胁迫从事性服务工作的人越来越少,绝大多数的性服务业从业者都是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 二、多数人的选择一定可取吗? 多数人的选择一定可取吗?根据我自己超出一个甲子的人生经验,答案也是否定的。 在《圣经·马太福音·27章》中详细记录了耶稣的受难过程。巡抚彼拉多有心释放耶稣。他同意从耶稣和另一个作恶多端的罪犯巴拉巴二人之中释放一人,让众人做出选择。众人的选择是释放巴拉巴,于是,耶稣被送上了十字架。 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耶稣被送上了十字架。同样,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苏格拉底被处死。希特勒被送上总理座位。1966年,多数人选择了支持文革。 广东南朗镇崖口村地处珠江入海口,紧靠澳门和珠海,属于寸土寸金的地方。2008年,在社员大会上,一直反对卖地的村党支部书记陆汉满成为少数,绝大多数村民主张卖地。结果,根据绝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崖口村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卖出了11700亩土地,每户村民都分得了几十万元现金。2011年,崖口村卖出的土地在土地拍卖中的成交价是45万元一亩,是崖口村卖出价格的9倍。姑且不谈卖不卖地,几年以后,村民们认识到,当初如果听从老支书的意见没有卖地,至少,短短几年后就可以卖出更好的价格。 类似的事情在我的人生中看到许多许多。许多次,许多事情上,人们事后才认识到,原来多数人的选择并不可取。 三、权利与美德 在笔者看来,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赵汀阳是今天中国最具有实力的学者之一,也是最值得阅读的作者之一。他不仅有跨越中西古今的学术积累,也有自己的独到见解。他在《坏世界研究——作为一种哲学的政治哲学》一书中探讨了现代社会中“权利”对“美德”和“义务”的挤压现象。[3] 他指出,现代社会是一种“权利为本”的社会,“权利为本”的社会有利于保持“权力——权利”的平衡,有利于用权利制约权力,制约血统,制约暴力。这种制约是文明的进步,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但是,在这一权利高张的过程中,现代性颠覆了美德为本的传统性,出现了“权利——美德”的失衡。 赵汀阳指出,权利与美德的失衡植根于现代性对传统性造成的冲击。求治去乱,是传统社会多数人的政治追求。中国政治以“治”为第一原则,这是非常深刻老到的政治意识。治的效果一般都源于共同体原则同时成为每个人的准则,共同利益优先于个体利益,公共善优先于个人自由。因此,传统社会体现为一种“美德为本”的社会。但是,公共善非常可能被权力所利用,各种权力机构很容易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个人安全和利益。因此,人们开始了对现代性和个人权利的追求。 可是,在现代社会中,人的心灵是失序的。“权利为本”的现代制度以权利压倒美德,以自由压倒权威,生活就失去了标准,自由就失去了方向和控制。个人想怎么想就怎么想(无论多么愚蠢),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无论多么无耻)。结果,爱情、友谊甚至亲情都大幅贬值,生活失去了美感。 四、权利与义务 赵汀阳进一步指出,“权利为本”的现代原则不仅颠覆了“美德为本”的传统,更危险之处在于还颠覆了“义务为本”的传统。古代社会并不仅是“美德为本”,同时也是“义务为本”。古代社会并非不存在权利,但没有被宪法和法律“永久性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是由义务所保证的,有义务才有权利,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是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为条件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形成对称性关系,单纯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具有正当性,二者必须形成对称结构,互相证明其正当性。 在“义务为本”传统社会中,一旦“权利—义务”失衡,社会具有纠正倾斜和重回平衡的自发动力。如果权力膨胀导致义务过重而权利不足,会产生自发的反抗动力,最终形成革命和改朝换代,实现权力结构的重组,恢复“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与此不同,在“权利为本”的现代社会中却缺乏这种恢复平衡的自发动力。权利再多,人也不会嫌多,常常表现为贪心不足,得陇望蜀。人只有自发的积极性去反抗义务,却不会拒绝权利。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为权利而战,却可能千方百计地推卸义务。一旦“权利—义务”失衡,就缺乏锁定权利的力量。权利为本的现代生活迎合了人性中的自私成分,与传统社会相比,更容易受到人们的欢迎,但更受欢迎却未必一定是好事。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获得尊重和认可。但是,持枪、堕胎、同性恋、安乐死、销售转基因食品、器官买卖、克隆人、少数民族在高考中获得加分、移民自由、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人应该拥有哪些权利?哪些权利应该优先?对此,可能出现严重分歧。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普遍有效的价值标准,但是,在权利为本的社会中这些价值标准已经被摧毁。于是,价值被权利所取代,或者价值被权利所定义。 权利并不是天然正当的,一些关于权利的诉求可能是愚蠢的妄想,甚至可能是贪婪的罪恶,如吸烟的权利,吸毒的权利,重婚的权利。有时权利与权力的界线并不清晰,如上级获得下属主动提供性服务的权利,如买方获得推销员主动提供性服务的权利,等等。因此,人们不仅需要考虑“如何保护权利”的问题,而且需要考虑和回答“如何论证权利的正当性”的问题。 基于这种认识,赵汀阳倡导一种既有“权力——权利”的平衡,也有“权利——美德”平衡和“权利——义务”平衡的文明社会。他认为,权利、美德和义务,三者都不能单独为本。 梁启超曾批评引入西方“权利”文化之后在中国出现的弊端:“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坏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膏肓,而以之灭国粹”。[4]“虽今日变一法,明日易一人,东涂西抹,学步效颦,吾未见其能济也,。”[5] 放眼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现实,不能不赞叹梁启超的洞见。改革以来的40年,人们关于自由、平等、竞争、权利的意识普遍增强,但是,相应的守法意识、义务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同情心不仅没有同步增强,甚至出现了滑坡,社会上出现了许多让人失望以至痛心的现象。 我本人曾在内蒙乌珠穆沁草原放牧11年,对“美德为本”和“义务为本”的传统社会有亲身的感受。其后的40年间,又亲身经历了40年的改革开放,对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差异,对中国古代文化与西方现代文化的差异,也有亲身的感受。因此,我完全理解赵汀阳所指出的现代社会中“权利”对“美德”和“义务”的挤压,完全理解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价值困境,也完全理解梁启超先生对盲目引入西方“权利”概念的批评,完全理解他对学习西方过程中东施效颦做法的批评。 今天,人类正在从“现代”走向“后现代”。我认为,“后现代”的世界应该是一个“中庸”和“无为”的世界,应该是一个“权利”与“美德”平衡的世界,应该是一个“权利”与“义务”平衡的世界。 五、“制度”由谁来建立和维护? 法律,要靠人来制定,要靠人来维护,要靠人来执行。如果说,需要靠“制度”将权力和资本关进笼子,显然,这个有力量制约权力和资本的“制度”只能靠人来建立和维护。 对此,胡平先生在《犬儒病──当代中国的精神危机》[6]一文中有精彩的论证。他强调,不应“在实现自由民主的过程中,夸大自利行为的意义,否定理念和理想主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有人提出,既然自由民主这套制度是立足于个人利益之上,因此,只要大家追逐自利,无须多少理想主义精神,到头来也会自然而然地演化出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的秩序可以这样演化而成,政治民主的秩序也可这样演化而成。按照这种观点,自由民主制度无非是一套关于不同利益冲突碰撞的游戏规则而已,因此,只要现实中存在着不同利益的冲突碰撞,彼此冲来撞去,这套游戏规则就自然会慢慢建立起来了……我对这种观点深表怀疑。道理很简单,打从远古以来,人们就一直是追逐自利的,为何不曾早早地就演化出自由的秩序、公正的秩序?何以在世界上竟还有专制的秩序、压迫的秩序存在?正因为人们一向是追逐自利的,所以才导致了彼此间的碰撞冲突。这种碰撞冲突的结果,并非总是导致自由而公正的秩序。它也很可能是导致一方对另一方的压迫,另一方对一方的臣服……除非人们在自己的利益横遭侵犯时,敢于不惧风险起而抗争,否则就不可能形成公正的秩序而只能形成压迫的秩序……不同利益的冲突碰撞确实可能逐渐地形成一套游戏规则,但是那不一定自然而然地是一套好规则,它很可能是一套坏规则。除非我们坚持正确的理念并为之不懈的奋斗,否则我们不可能得到我们需要的好规则。……如果大家都放弃公正的要求,只是去追逐被权势者榨取后剩下来的一点可怜的利益,我们又如何能得到一个自由而公正的秩序呢?由此可见,在促成制度转型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有理想主义,要有英雄主义。从表面上看,理想主义、英雄主义意味着敢于为了赢得更大的利益而甘冒失去仅有利益的巨大风险,这好象是自相矛盾,好象和赌博差不多。问题在于,当我们反抗强权,我们不仅是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我们首先是为了赢得自由,赢得公正,赢得自尊。这是比单纯的物质欲望更重要、也更富人性的东西……以为理想社会的实现可以不经过为理想的艰苦奋斗。这显然是犬儒式的自欺欺人……在论及自由民主制度实现的各种条件时,学者们提到了许多因素,例如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中产阶级的兴起,以及诸如此类。这些因素无疑都是有利的,但经验证明它们并不一定都是必要的。我更愿意强调理念,强调理想,强调抗争。” 正如胡平所说,一个好的制度,只能靠具有理想主义和英雄主义的人来建立和维护,只能靠那些珍惜权利、崇尚美德、承担义务的人来建立和维护。 六、万万不能没有“制度”,但“制度”并非万能 仅仅“制度”的力量可以将权力和资本关进笼子里吗?所谓“制度”,主要是指法律制度。现行的法律制度,基本是近代从西方引进的,是一套以“权利”为基础演绎出来的形式主义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可以被概括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这种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过程就是弄清楚事实,找到适用的法律,将事实与法律进行比较,匹配,依照法律规定做出正确的判决。 但是,实际的司法过程并非如此简单,这种关于法律的简单理解在复杂的实际司法活动中常常行不通。美国当代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或法律实用主义(legal pragmatism)的代表人物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法官将这种关于司法的简单化理解称为法律形式主义(formalism)或法律原旨主义(originalism)。他认为,在科技进步目不暇接的21世纪,伴随社交媒体日新月异的发展,伴随全球化进程,司法案件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以决断。我们面临着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互联网监管、医疗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面对挑战,法律形式主义已经过时,已经无法应对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结合他自己30多年的司法实践,波斯纳法官撰写了大量的著作反对这种法律形式主义,反对这种关于司法的传统的、简单化的理解。例如,2008年出版的《法官如何思考(How Judges Think)》(200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中译本,苏力译),2013年出版的《司法反思录(Reflections on Judging)》(201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中译本,苏力译)。 “法律让我这么干的”(the law made me do it),“法律有其自身逻辑”(the law is its own thing)。波斯纳用这两句话来概括法律形式主义的主要特点。他不赞成这种看法。他说,法律现实主义的核心理念是:在许多案件中,尤其是在那些影响重大的案件中,法官将不得不接受一个合乎情理的(reasonable)、一个说得通的(sensible)结果,而并非总能得出一个可证明的(demonstrable)、无可辩驳的(irrefutable)、逻辑上正确(logically correct)的结果。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law is not logic but experience)。怎样才算合乎情理?怎样才算说得通,这常常取决于道德感觉、常识、同情,以及其他一些很难定量描述的思想情感成分(ingredients of thought and feeling)。 北京大学法学院前院长苏力在《法官如何思考》的“译序”中说,波斯纳“弥补了主流司法理论的缺失,重塑了法官研究的基本模型,大大推进了司法决策研究”。苏力对波斯纳的评价是中肯的。 从波斯纳法官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反对中我们可以看到,那种仅仅依靠法律条文就可以协调权利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想法,是一种简单的乌托邦空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种关于司法论证的简单的理解。这种看法将司法论证理解为 “无主体论证”,论证不涉及谁在论证,针对谁在论证,在何种情境之中出于何种目进行论证。根据这种理解,论证是一个无主体、无目的、无情境的静态逻辑形式。 只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我们就很好理解波斯纳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评。我们以在美国引起全国性抗议和骚乱的两个案件为例来说明。2012年2月26日,弗罗里达州28岁的协警齐默尔曼(George Zimmerman)巡逻时射杀17岁黑人少年马丁(Trayvon Martin)。2013年7月13日,法院终审宣判齐默尔曼无罪。在这起案件中,指控被告有罪的检察官是有理由的:马丁并没有携带武器,被告使用武力过当,剥夺了一个并无大错的年轻人的生命;为被告辩护的律师也是有道理:警察是高危行业,需要得到社会的高度保护。最终,陪审团基于“保护警察安全”的考虑支持了律师。当时的总统奥巴马表态说:他个人认为这个判决并不公正。但他尊重美国的司法制度。 与马丁案类似,2014年8月9日,28岁的白人警察威尔逊(Darren Wilson)在密苏里州的弗格森镇射杀了18岁黑人少年布朗(Michael Brown)。此后,一场关于弗格森事件的抗议活动和骚乱席卷美国。2014年11月24日,密苏里州大陪审团决定不起诉警察威尔逊。 显然,在这两起判决中,并没有逻辑上正确的(logically correct)判决,仅仅有部分人认为合乎情理的、说得通的判决。在另外一些人看来,这种判决是不合情理的,是说不通的。 法律形式主义存在明显的缺陷,它偏重理论和概念,试图把法律从其社会环境中完全抽离出来;它偏重法律条文,以至于可以无视司法实践;它认为法律是普适的,可以完全独立于经验和时空。正因为如此,在德国和美国,都兴起了与其对抗的法律现实主义主张。这些法律现实主义主张的共同点是:拒绝永恒不变和超越时空的普适法律;强调法律是与社会同步演变的,并且应该如此;认为法学需要面对现实,应该实用。在美国,法律现实主义长期与法律形式主义相抗衡、拉锯,二者同样地占据着主流地位。 当然不能否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但是,实际的法律活动并不是这样简单。对于“事实”,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对于“法律”,存在不同的理解。法律,是人制定的,也需要由人来维护和执行。 2018年元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前院长苏力教授的新书《大国宪制》。苏力教授在新书的序言中说:“尽管进这个行当就要40年了,我还是没法信仰法治或宪政!”苏力在“信仰”二字上做了加重标记,并使用了惊叹号。苏力为什么这样说,值得我们深思:如果我们没法信仰法治或宪政,那么,我们信仰什么? 曾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教书近40年的黄宗智教授提出了“历史社会法学”(Historical Social Jurisprudence),强调“历史——社会——法学”以及“形式主义——实用主义——历史主义”三方面并重,强调三个维度缺一不可。他的提问是:法律的出发点,是否一定要是与个人主义和资本主义密不可分的“权利”这一前提概念,而不可能是更宽阔和包容的伦理,例如长期以来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实践的儒家“仁”与“和”的理念? 在个人主义之外,是否可以更强调人际关系和家庭关系?黄宗智的提问也值得我们思考。 由于人的复杂性,由于人的需要的复杂性,由于理性的局限性,为了有效地激励生产积极性,为了更好地配置资源,需要借助市场的力量。但是,市场可以使人不偷懒,却不能使人不撒谎,也不能使人不害人。[7] 为了约束人在市场中撒谎和害人的冲动,就需要法律。需要“制度”。但是,从我国40年来发展市场的过程中已经清楚地看到,尽管有法律的约束,仍然有人会利用法律的空隙。正如《资本论》中所说:资本“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8]我们在市场中已经清楚地看到,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的现象层出不穷,比比皆是。 在过去的40年中,一些人在亲眼目睹了伴随法治建设的蓬勃发展,社会逐渐向“人人害我、我害人人”局面坠落的现实之后,人们开始理解老子在《道德经》中所说:“故失道而后德,失德面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38章)“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第57章)。“其政察察,其民缺缺。”(第58章)开始理解董仲舒所说:“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如以汤止沸,抱薪救火,愈甚亡益也。”(《汉书•董仲舒传》) 当然,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有关。但是,从2008年的“金融海啸”中我们看到,即使在美国这样法律相对成熟完备的社会中,仍然出现了“庞氏骗局”,仍然将美国社会和世界金融体系推到了悬崖边缘。[9] 万万不能没有法律,没有制度,但是,制度和法律并非万能。早在上世纪初,马克斯·韦伯就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曾指出,新教伦理导致了近代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正是由于新教伦理,将“积累财富”与“荣耀上帝”和“进天堂”结合在一起,从而成就了资本主义的繁荣。其后,包括毛泽东在内的许多人认识到“信仰”对于发展社会生产的重要作用。例如,毛泽东同志在1955年就曾提出“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10]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叫人不偷懒的市场经济与叫人不撒谎、不害人的信仰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同时应对“市场失灵”和“(政府)权力失灵”。[11] 七、答案 无论是权力还是资本,寄望它们自己钻进笼子,那只是痴人说梦,天方夜谈。权力和资本需要被一些力量关进笼子。从以上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给出回答:将权力和资本关进笼子,要靠两个力量的合力:制度和信仰。 制度,主要是法治。法治,不是那种处死苏格拉底的“民主”,不是那种把希特勒送上权力巅峰的“民主”,不是那种在后发展的埃及、泰国、乌克兰造成社会动乱的“民主”。中国需要探索一条符合中国自身特点的普乐好(plausible)的实现法治的道路。[12] [13] 信仰,主要是1776年费城的那些美国建国先贤们关于“人人平等”的、不证自明(self-evident)的信仰。美国建国先贤们的部分后代实际上已经淡忘了自己前辈的信念,已经从这种信念后退,已经开始大叫“美国优先”,开始用雷霆手段驱赶移民,开始冷漠地拒绝难民。实际上,马克思,毛泽东,都表现出对这种信念更执着的坚持。甚至今天的西欧人都表现出比美国人更执着的坚持,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英国的全民医保。不难发现,美国建国先贤们的这些信念,与中国先秦的儒、墨、道思想家是高度契合的,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是高度契合的。 权力和资本,都与人的永不满足的欲望有关。这种欲望,需要同时受到法律和信仰的制约。从事过金融和保密工作的人可以理解,笼子需要有两把锁,钥匙要拿在两个人的手中。两个拿钥匙的人可以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关着权力和资本的笼子的钥匙也要拿在两个人的手中,一把钥匙要拿在法官的手中,一把钥匙要拿在主教的手中。 我曾在2000年发表的《两个凡是与唯一标准》一文中写道:“我是一个心理学家,我不相信一个没有信仰支撑的民族会真正地兴旺发达。没有民主固然是今日中国的一个严重问题,没有信仰同样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14] 今天,我们需要在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同时,重建信仰,使更多的人逐步建立起“人在做天在看”的敬畏之心。 2018-7-25于北京 [1] 谢小庆:权力和资本都需要被关进笼子——读王小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系列文章,经济要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2014年第13期,2014年3月26日出版;经济导刊,2014年第8期 [2] 《周恩来总理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1册)270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出版 [3] 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一种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7章第2节“权力为本颠覆了什么”,第282页 [4] 梁启超:论私德,《饮冰室合集· 专集》(第三册),中华书局,2015年 [5] 梁启超:论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饮冰室合集·专集(第三册),中华书局,2015年 [6] 胡平:犬儒病──当代中国的精神危机,北京之春,1998年6月号 [7] 赵晓:有教堂的市场经济与无教堂的市场经济,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29页 [9] 2010年,美国前财政部长保尔森出版了《峭壁边缘:拯救世界金融之路》,中信出版社出版了中译本。 [10] 毛泽东:《严重的教训》一文按语,《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5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497页 [11] 赵晓:有十字架的变革与无十字架的变革, [12] 谢小庆:审辩式论证和普乐好决策,审辩式思维,学林出版社,上海,2016年,第49-60页 [13] 谢小庆:审辩式思维不仅仅是逻辑推理,创新学习新思维,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01-105页 [14] 谢小庆:两个凡是与唯一标准,当代中国研究,2000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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