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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与分羹:美国与“二十一条” |
张晓波 · 2019-05-11 · 来源:经略网刊 中日二十一条谈判中,美国扮演的角色,是自身在华利益的关切者,但并非盟友,更遑论以夷制夷。而谈判结束之后,美国显然认可了中国的屈辱与妥协,只不过,美国要求在日本进一步截取在华利益的基础上,与日本一起分一杯羹而已。 最近读芮恩施回忆录《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有很多值得回味的细节。芮恩施担任美国驻华公使的时间,是1913年到1919年,由此,这几年间北京的重大事件——尤其中日二十一条、洪宪帝制与五四运动,芮恩施都算是亲历者。 由于芮恩施美国公使身份的重要性,对于中国高层政治与人物的情况,十分熟捻,不乏精彩记录。涉及中美关系的重要事务,讲得十分细致。还有些内容,可以与不同的记录比对,比如芮恩施回忆录称顾维钧在1915年秋赴美,芮恩施与顾维钧在洛杉矶有过会面,对洪宪帝制有过交流。芮称顾维钧赴美,是“负有特殊使命”,“主要目的就是要在欧美为袁世凯称帝制造舆论,并为袁称帝打好基础”(《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p160)。而顾维钧回忆录中,称其本人不曾参与洪宪帝制、也拒绝使用洪宪帝制的年号。 其中,关于中日二十一条问题的出现和谈判过程,是芮恩施回忆录中重要的一章。二十一条谈判期间,美国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这是近代史上极为值得注意的关节。 中日二十一条外交事件在中国近代史上产生的一系列反响,我认为仅次于触发五四运动的巴黎和会。而巴黎和会的导因,部分也要追溯到“二十一条”。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关于“二十一条”,有各种不同角度的观测点,如中国各大城市及中国在日留学生的抗议运动、袁世凯政府的应对举措等等,多从爱国主义与民族觉醒的角度讨论。此前,我曾经讨论过二十一条与洪宪帝制的幽暗关系,算是一点探讨。 从史料角度看,二十一条事件当事人顾维钧和曹汝霖的回忆录,都有浓墨重彩的记录。在这些涉事外交专业人员的回忆,或多或少,都有自辩成分。很明显,这场对日谈判,袁世凯政府没有打的勇气,唯有“拖”字诀,拖到西方列强出来干预才能化解。老外交陆宗舆是主谈人,但是陆宗舆没有留下回忆录。四年之后,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团的总代表,也是陆宗舆。凡尔赛和约要签字的时候,陆宗舆逃到了瑞士的日内瓦,称病不出。陆对顾维钧表明过他的态度,他已经在“二十一条”(正式条约为《中日民四条约》)上签了字,就绝不能再次在一个丧权辱国的凡尔赛和约上签字。一辱,不能再辱。此后,陆宗舆这个办了二十年近代中国外交的“老外交”,就彻底淡出了中国政坛,归隐道山。这也基本上表明了陆宗舆对于“二十一条”与凡尔赛和约的看法。 芮恩施的回忆录,提供的一种美国的看法。毫无疑问,芮恩施认为中国对日在“二十一条”的举措,是懦弱且失败的。但是,芮恩施回忆录中,也客观陈述了美国在这一谈判中,除了舆论之外,显然没有对中国给予有较为实质性的帮助。 美国在民国初期的影响力,处在不断上升的过程之中。这基于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个方面,美国的国力,在19世纪下半期开始不断上升。美西战争之后,美国成为西太平洋举足轻重的力量。第二个方面,是晚清外交策略的一惯性,以夷制夷,这个策略的推动实行,往往是因应对日军事政治危机的结果。比如,三国干涉还辽事件,迫使日本归还辽东于清廷。 中日一衣带水,唇齿相依,这个邻里关系,是不能改变的。日本在日俄战争之后,已经进入世界列强行列,所以民初中国外交重心与主要威胁,也是来自日本。而对日的有效遏制力量,主要还是美国。 在对华问题上,几个列强,各自的诉求并不一致。英国由于英日同盟的关系,在对华事务上,受日本政策被动牵制较多,英国更多注意力,集中在保有原有在华特殊权利上。法国对中国,主要集中在西南,有一定的领土野心。而俄国的野心,主要是在蒙古与东北。日俄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世纪初,日俄战争俄国战败,野心有所收缩。随后,一战开启,俄国自顾不暇,焦点已经不在东方。 唯独美国,与各列强不同,对中国表现出相对的“善意”,没有领土野心。美国更多的诉求,是要求在华获得更多的经营特许权。这一点,在芮恩施回忆录中有很多说明。比如关于获取中国陕西的油田开采权、淮河流域的治理及开发、福建的港口建设、以及美国金融业在华拓展业务等等。当然,还有开拓更大的市场,以推广美国的产品。芮恩施特别提到了美国的洋油灯,他认为洋油灯给中国提供了更多白天。一句话,美国的对华政策,其核心,仍然是晚清以来的“门户开放,利益均沾”。 但在一次世界大战这个缝隙中,列强在华的平衡局势,显然打破了。英法俄德几大列强,焦点集中在欧洲的战争上,无暇东顾,日本一家独大。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出兵青岛之前,德国的秘使与袁世凯政府有过交涉,内容关系到德国直接将青岛归还中国,但是袁世凯政府尚未反应,日本已经强行登陆胶东并包围了青岛。胶澳战争,很快以德国的失败告终。这在意料之中。袁世凯政府,只能仿效前清掩耳盗铃的做法,划定双方交战区。为它国交战方在自身领土上划定交战区,这是弱国无力维护自身主权最反讽的表现。 日本通过对德参战,攻取了青岛,并用占领铁路网络(胶济铁路)的办法,将山东胶东一片,彻底纳入到日本的势力范围。这里最可值得注意的是,对中国铁路网络的控制,是之前之后日本直接侵华的重要手段。直到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仍以控制城市—铁路交通网络为据点,进而控制占领区。日本的野心,当然不止于青岛,而是山东,乃至于中国。 这是二十一条提出的一个重要背景。日本攻取青岛的野心,不止于青岛,这在当日中国高层,并非不清楚。袁世凯政府对日本的情报工作,也说清了日本的战略意图。芮恩施回忆录谈到了两处细节: “(1914年)交通总长梁敦彦十月一日来访,向我表示他对日本在山东的行动非常关切。他说他深信与包围青岛的军事行动无关,日本的计划是要在中国内地挑起事端,目的在于扩大占据中国的领土。他从日本方面得到的消息说,日本军阀并不以攻陷青岛为满足,而是要利用这个机会在中国内地获得政治上军事上稳固的地位。” 次日(十月二日),袁世凯召见芮恩施,也谈到了日本的企图。 “他(袁世凯)说:‘从我得到的消息看来,我深信日本人有一个明确而影响深远的计划,即利用欧洲的危机,企图进一步奠定控制中国的基础。在这个计划中,他们企图通过对港口和铁路的占领而控制山东,作为控制中国的基础。从威胁占领山东铁路全线的行动看来,日本人的侵略政策是显而易见的;它远远超过德国人在山东的企图,它将使日本军队进入中国的心脏地带。’” 袁世凯政府在日本发动对青岛攻击之时,频繁召见美国驻华使节,是希望美国或者英国出面斡旋事件,至少警示日本的进一步野心。芮恩施回忆录对中国的屈辱,给予了外交式的同情,但是美国并没有什么举措。 果不其然,日本在占据胶澳战争结束之后,就对华提出了更大的要求。1915年的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秘密会见袁世凯,面交《二十一条》,并要求袁世凯保密,如泄漏则日本将“采取行动”。《二十一条》共分五号:第一号是关于山东,第二号是关于满蒙,第三号是关于长江流域,第四号是关于福建省,第五号是关于中国政府聘用日本顾问、中国武器的标准化以及全国警察聘用日本教官等问题。“用来写二十一条要求的那张纸上印有无畏战舰和机关枪的水印图案,中国人认为,这是一件不详的事。他们认为,使用这种特别的纸张并非纯属偶然。对于一个不直接说不吉利的事情而是含蓄地暗示的民族来说,这类细节,含义是重大的”(《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p126)。 日本递交的“二十一条”,随后在袁世凯政府的安排下,有意泄露给西方列强,尤其是美国人。顾维钧与芮恩施的回忆录中,都谈到了顾维钧长期充当消息传递人的角色。芮恩施敏锐地注意到日本的“二十一条”,对中国来说,其实就是亡国条约。 日本人避免对中国形式上的“完整、主权和独立”有任何干涉。实际上,日本人在中国其他地区,特别是山东省和福建省正在扩大他们在满洲享有的那种特殊利益。他们可能通过控制中国的军事机构和政府要害部门进而将整个中国置于附庸地位。满洲、山东和福建成为日本对中国施加影响的三个中心。满洲将更加完全成为专供日本对投资和殖民的地区。日本将通过顾问和优先贷款来控制这个地区的行政。原来德国在山东的权益由日本接收并加以扩大。它还要求在苻坚取得投资和开发的优先权,这将有效地排挤别国,并使该省与满洲相似。日本在北方的势力范围由于包括蒙古在内而将进一步扩大。通过山东延伸到山西和河南的铁路线,便可把日本在山东的势力范围扩大到内地。同样,铁路特许经营权将把日本的势力范围从福建扩大到江西、湖北和广东三省。 …… 二十一条要求第五号中的条款实际上把中国政府管理自己事务的实权全部剥夺了。例如,中国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任政治、财政、军事等顾问;须将重要地方之警察,由中日合办;中国须向日本购买一定数量的军械,其数量占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或半数以上;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最后这个条款中还包括对中国军备和军事组织的有效控制。 芮恩施关于日本的目的,指向的是两个方面。从地域渗透角度而言,日本在东北、华北与华南,建立三个排它独享特权的跳板基地,进而将其势力延伸到中国内地。从对政府控制角度而言,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实际是要对中国政府形成事实上全盘控制。如果袁世凯政府全盘同意接受,这意味着中国的地位,将成为日本的附属国,与朝鲜无异。二十一条的提出的内容,与日本攻占青岛之际袁世凯政府所获得的情报,几乎相当。袁世凯政府所担忧的问题,全部变成了事实。但是,袁世凯没有有效的应对办法,只能再次向美国求援。 三月,为了迫使袁世凯政府接受二十一条,日本进一步增加了满洲与山东的兵力。是月二十三日,袁世凯召见芮恩施并希望美国干涉。芮恩施回忆: 袁世凯觉得,只要美国以温和而坚定的预期说一声:“关于外国在中国的权利这类事情,无论根据条约、政策或传统都与我们(美国)密切相关,若无我们参加是不能讨论的”。危险就会大大消除。 袁世凯应对日本的咄咄逼人,其策略,还是用以夷制夷的办法,让列强相互强制。但实际上,芮恩施早在二月八日就收到了威尔逊(时任美国总统)关于二十一条的美国处理办法。威尔逊在答复芮恩施的电报中,对处置这一事件的意见如下: 我觉得,直接对中国进行任何劝告,或者代表它直接干涉目前的谈判,实际上都将对它害多利少,因为这样做很可能引起日本的妒忌与敌意,而日本的这种妒忌和敌意会首先对中国发泄……目前我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准备在明智的时机采取行动。 也就是说,在二十一条谈判过程中,美国取的是仍然是局外中立立场。威尔逊指示,留了个尾巴,在“明智的时机采取行动”。随后,在整个拉锯战式的中日谈判过程中,中国要员多次访问芮恩施,希望美国发表看法,提出意见。实际上袁世凯政府希望美国站出来,强调二十一条已经对美国在华权益造成了损害,从而以夷制夷。美国的表现,也相当外交辞令,不发表任何看法。 我经常见面的那位总长(原文没有姓名,或指梁敦彦、孙宝琦中一人)问我,“为了维护你们常常说的那些权利,你们将采取什么办法呢?”我得特别注意不对我国应该采取什么行动方针表示我自己的看法,以免在中国当中对我国(美国)政府将怎么办产生任何希望。我国政府的指示一向来得很慢。(p137) 至五月九日,中国迫于日本军事威胁,同意签订“二十一条”。其中,二十一条第五号,“容日后协商”。美国在五月十一日,美国国务院照会中日两国,重申门户开发、利益均沾。随后,芮恩施与在陆征祥的会谈中,按照美国政府的照会指出: “中国根据最惠国条款给予日本人的一切居住权也应同样给予与中国缔约的其它国家;因此,应该把这种权利的全部条文通知其他国家”。 美国要求利益均沾,对日本独占中国的意图,固然是一种对抗。但对中国来说,美国的姿态,事实上也并非什么以夷制夷的良策。在整个中日二十一条谈判期间,美国并没有起到掣制日本的作用。如果说日本公布二十一条内容,并将第五号列入“容后再议”,是出于美国的压力,毋宁说是日本出于对抗整个列强集团的压力而不得已为之。 中日二十一条谈判中,美国扮演的角色,是自身在华利益的关切者,但并非盟友,更遑论以夷制夷。而谈判结束之后,美国显然认可了中国的屈辱与妥协,只不过,美国要求在日本进一步截取在华利益的基础上,与日本一起分一杯羹而已。 附 中华民国四年一月十八日 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条件原文 分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在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款如下:(一)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所得各种权利利益让与等项,概行承认。(二)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三)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四)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件如下:(一)两订约国互相协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定。(五)中国政府,允于下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然后办理:(甲)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乙)将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向他国借债之时。(六)中国政府,允诺如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七)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办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年画押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现在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关系,愿增进两国公同利益,兹议定条款如下:(一)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二)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有所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下: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三)向来中日两国,屡起警察案件,酿成争衅,故须将必要地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数日本人,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五)允将接连武昌,及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间与南昌、潮州间之铁路权,许与日本国。(六)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七)允准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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