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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观涛 等: 天理,公理与真理之考议 |
来源:双体实验室 作者:金观涛 刘青峰 导 读 人贵在能讲理。在一个社会中,不同社会成员需要讲同一个“理”,否则人与人就无法沟通,社会就无法运转。这个“理”就是任何一个文化都会形成的一套特有的论辩逻辑与终极价值,它是社会文化的最底层编码。本文认为,两千多年来,中国的论辩逻辑与终极价值就在于“理”。儒家和道家对“理”做出了不同的阐释,最终在宋明理学中得到统一。然而,中国的“理”又与西方的“理性”(reason)大有区别。与中国的“理”含有浓厚的道德哲学和伦理规范意涵不同,西方的理性强调价值无涉的客观性。近代以来,西方理性不断渗入中国文化原有的合理性结构中,改变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也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走向。本文节选自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仅代表作者观点,特此编发,供诸君思考。 春秋战国时期,“理”已经开始用于判别社会行动(和言论)是否属于正当。秦汉以后,“理”成为论述管理、治理正当性和普遍秩序的代名词。宋明理学的诞生,进一步使得“理”成为贯穿于宇宙论、社会秩序和个人道德等一切领域的最终合理性的代名词,它既是文化合理性标准,又是政治制度合法性根据。由此可见,从春秋战国到宋明时期,中国文化经历了一个不同于西方的理性化过程。 19世纪中期以后,中国社会在西方的冲击下开始被迫向现代转型,在现代化过程中,西方意义下的理性化也开始不断渗入中国文化原有的合理性结构中。在语言学上,它表现为指称合理性的词汇的不断变化。本来,明宋理学用于指涉合理性最终目标的词是“天理”,到19世纪,它被“公理”压倒,五四时期,“公理”又被“真理”取代。通过对“理”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意义变化,特别是近现代“天理”、“公理”和“真理”三词的意义统计分析,可以揭示中国文化理性化和近代转型的合理性标准的变化,并探讨这种变化与五四时期中国左翼知识分子转向的内在联系。 “理”:从条理、道理到形而上之理 春秋时期,具有物质组织纹路含义的“理”字开始用于描写秩序和沟通。条理本来可以理解为在混乱中看到的秩序,稍加抽象变为描写人的行动时,其意义向两个方向转化。一是指涉人使事物变成有秩序的能力和过程,整理、管理、治理、甚至医病。二是顺与通。物质的纹路代表其组成部分的相通,也可引申为沟通和沟通者。《楚辞·离骚》有这样的句子:“解佩纕以结言兮,吾令謇修以为理。”句中“理”指进行沟通的媒人。另外“理”还表示论说的言之成理,并指涉道理,不过与今天中文里代表合理性判断不同,当时的“道理”大多只代表言论有条理和沟通意义。 汉代以后儒家成为官方意识形态,政治秩序普遍被看作道德秩序的延伸,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士大夫纷纷用道德的合理性来论证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这样,本来作为秩序和沟通意义的“理”,也就被赋予道德含义了。一方面,作为秩序的“理”具有理分、礼和伦理规范的意义;另一方面,在言说和沟通中,“道理”愈来愈多同道德论证相联,“理”也就成为中国文化合理性的根据。例如,贾谊说:“德有六理。何谓六理?道、德、性、神、明、命,此六者德之理也。” “理”字最重要的意义是指条理和秩序。研究显示,“理”字在秦汉之前的文献中并不常用。在儒家经典的“五经”之中,几乎没有用过“理”字。《吕氏春秋》中和伦理道德有关的“理”字开始增加。到了汉代,“理”字不仅被广泛运用,而且频频出现在儒家文献中,指涉道理并和伦理道德有关的用法剧增,成为“理”的主要意义。“理”从一个代表秩序和沟通的字,演变成社会秩序合法性论证中与道德相关的词。 在汉代,道德成为政权合法性基础,最明显的例子是“正统”的出现。“正统”作为统治者正当继承之义,代表了统治权力的正当性,一些研究者用legitimacy来翻译“正统”。但正如陈学霖所指出的,中西权力正当性标准是不同的。西方legitimacy背后是法理,而中国“正统”背后的理据是道德,故正统实为合道性。但是,这一道德意识形态本身并不是从理推出的,理尚没有成为超越意识形态的正当性最终来源。从前述理性化的两个环节来分析,汉代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理性化。 有研究指出,从汉到魏晋,中国哲学发生了从宇宙论到本体论的转化。宇宙论是以实然存在及其时空形式的角度指谓生存世界;本体论则以超越时空、超越聚散存亡的角度来概括这个生存世界。汉代官方意识形态为宇宙论儒学,天人感应学说为其代表。从魏晋南北朝开始,形而上学成为道德的基础,宇宙论儒学解体,崇尚老庄的玄学成为社会主流思想。社会秩序和门阀政治的合法性基础虽仍是纲常名教,但作为道德基础和终极关怀的却是老庄哲学。士大夫“玄礼双修”,意味着官方意识形态出现了类似二元论式的分裂,即名教作为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仍起着意识形态的功能,但道德的无为、自然已成为与名教并立、甚至高于名教的超越层次。“自然”和“名教”被分成两个层面,这就导致“理”从道德意识形态中分离出来,超越意识形态的合理性根据终于出现了。 “天理”及中国文化的常识理性 任何观念的重大变化通常都会在语言上留下痕迹,通过分析魏晋南北朝文献中“理”字的用法,可以发现其意义与汉以前不同。为此,我们选择了当时最有代表性的文献——郭象的《庄子注》作统计研究,并与宋代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作出比较。 结果显示,《庄子注》中“理”字出现了152次,比《庄子》多得多(《庄子》中“理”字只出现了37次)。《庄子注》的“理”字用法基本集中在言说中,即道理;用于表示条理、秩序和调理等意义总共只有7次,而用于表达纹理、整理这些具体指涉几乎不存在。这与汉代或以前“理”的具象性(即主要用于表达条理、整理、秩序)形成巨大差异。也就是说,“理”的意义变得抽象化,并主要集中到合理性论证之中。 “理”的抽象化意味着合理性标准的形而上学化。《庄子注》中道理的“理”,指涉形而上学意义的达94次,占总次数的62%,而与道德有关的仅有13次,8.6%;而兼有形而上意义和与道德论证有关的有20次,13%。这表明“理”基本上是作形而上意义使用的,用它来推出道德伦理的倾向已经普遍。而《庄子》中“理”虽具有形而上意义,但与道德伦理无关。这是《庄子注》和《庄子》中“理”的意义的最大区别。这一统计分析颇为形象地表明合理性根据是如何在意识形态的后设层面形成的。 从魏晋到隋唐,“自然合理”从道德意识形态中独立出来,成为反思宇宙秩序和社会行动的最后根据。在宇宙解释方面,就是视常识为不可怀疑的合理性判据;在社会行动上即是肯定人之常情合理,并视之为道德感情之基础。我们称之为中国文化中常识合理精神或常识理性的建立。只要文化系统中出现超越意识形态的合理性最终标准,并用它来反思观念系统,重构道德意识形态也就会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隋唐之后,宋明理学兴起,用“理”对儒家道德意识形态进行再反思,即“形而上的理”和“常识合理”对意识形态的大规模重构和展开。程明道和程伊川力图把整个道德哲学建立在“理”之上,这一努力终于在朱熹庞大的理学系统中得以实现。理学成为官方意识形态,整个儒家道德哲学和伦理规范统统可以从形而上的天理推出,而且天理世界的建立还实现了宇宙秩序合理性标准与社会行动合理性标准的统一。 研究魏晋《庄子注》和宋代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两部重要著作有关“理”字的用法,发现其意义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为常识合理和形而上合理性判据如何论证道德意识形态,提供了语言学上的论证。统计显示,作为儒学原始经典的四书,极少用“理”字;而朱熹的注解中“理”字出现了299次,几乎用“理”来论证一切。两著作中共同之处包括: 一,“理”用于表达纹理、条理、秩序等具体事物方面的用法已经极少,这标志着“理”的抽象化和成为意识形态论证中正当性的根据; 二,两著作中的“理”也都具有超越道德意识形态的合理性最终标准的意义。 不同之处在于:《四书章句集注》中,用于道德论证特别是从形而上根据来论证道德共有130次,占总数的43.5%,而这种用法《庄子注》出现不多。其中7次直接指涉常识,这是《庄子注》中所没有的。这表明,《四书章句集注》中“理”具有常识合理的意思。 至此,在宋明理学中,超越道德意识形态的合理性标准已经形成,以及用它来反思或论证整个观念系统和社会制度正当性这两个环节均已实现。根据前述理性化定义,理学的普及标志着中国文化理性化。从此,“天理”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正当性的代名词。 《四书章句集注》中有大量“天理”“人欲”的论说,比如“天理人欲,不容并立”。朱熹还用“天理”重新定义儒家的若干核心道德,例如:“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礼则也”;“仁者,无私心而合天理之谓”等等。 中国是如何接受西方理性主义的 西方理性主义和中国现代化密切相关。当中西这两种理性主义互相碰撞时,受冲击的一方只能从自身的合理性论证结构来理解另一种理性主义,这使得西方现代理性主义进入另一种文明时,它被接受的程度和形态,必然会受到原有文化的合理性论证结构的制约。 19世纪中叶,在西方冲击下中国被迫开始防卫现代化,这就是长达三十年的洋务运动,亦称自强运动。其目的是以国防现代化为起点,引进西方现代科技和政治经济制度,防卫西方文明的入侵。为了引进西方事物和制度,就必须证明其具有正当性。但是,中国办起兵工厂,建立现代海军,却很难引进西方理性主义。 中国文化正当性论证以“理”为合理性标准,“天理”或者“公理”。数据查询结果显示,洋务运动时期,“公理”只是西方传教士介绍西方科技时才使用, 士大夫文献很少使用,即使在必须表达超越国界和文化的公共之理时,也不用“公理”。1864年翻译的《万国公法》是国际法的第一部中文译作,其中用的是“天理”、“理性”、“自然之理”及“常例”,却没有“公理”。 这是因为,中国的“天理”和“公理”是互相矛盾的。“天理”是最普遍的理,而“公共”除了代表共同的、普遍的之外,还指涉个人和家庭之外的领域,两者互相交叉。问题在于,儒家文化中最普遍及最重要的是父子关系,朱熹说:“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由于社会秩序被看作家庭关系的延伸,因此父子关系既是私领域关系,又是公共、普遍之理的基础。既然社会正义由个人道德、家庭伦理推出,这样,引进另一种代表公共之理的“公理”,就可能会颠覆天理。一旦要引进西方物质文明所依托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就与儒家伦理所注重的传统社会结构相冲突,洋务遭到暴风骤雨般的反对而难以展开。 西方理性主义被纳入传统常识理性的另一个例子,是对西方科技的定位。科学是西方现代理性主义的重要合理性标准,但是在20世纪前,科学技术知识一直被称为“格致”,是“格物致知”的简称,也是儒学“八条目”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前两条。格物致知是为了实现道德目标,而不是认识和改造世界。 1894年爆发了中日战争,中国的惨败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破产。在严峻的亡国威胁下,清廷和广大知识分子终于认识到,如果不全力引进西方政治经济制度,中国只有死路一条。中国士大夫力图超越中国传统的天理观,去认同、接受更普遍的中西方共同之理。1896年,“公理”一词终于在社会思想中凸显出来。 “公理”的勃兴 “公理”一词古已有之,例如《三国志.吴书》道:“专用私情,爱憎不由公理”,但是1895年以前,士大夫很少使用,且主要用于表达自然科学定律,偶然用于经济事务中。甲午战败之后,“公理”主要指中西共同之理,频频出现在上谕和大臣的奏折之中。1900至1915年间,“公理”的内涵进一步具体化为进化论和个人权利,明显不同于私领域儒家伦理之理。 “公例”是和“公理”同义的另一个表达普遍之理和公共领域之理的词,其意义有二,一与“公理”同,指自然界普遍定律,二指国际法条例。两词的微妙差别,仅在于“公例”有从案例中归纳出普遍之理(例如法规)的意思。二词甲午前很少为人所用。“公例”是随国际法变成公理,特别是《天演论》(Evolution and Ethics)风行而普及的。 康有为在《实理公法全书》中解释“公”和“公法”,明确区分“公”的两重含义,一是超越个人的普遍性;二是指公共。这似乎是中国士大夫第一次用公共之理来论证社会制度和法律的正当性。 梁启超的《变法通义》,是用“公理”作为变法之根据的。他曾指出,“公理”是西方近世概念,继承了希腊罗马的学术传统,并强调,“公理”有其客观根据,不是人为构想出来的。他甚至认为“公理”包括了中国的伦理道德,甚至是天理。 康梁的这种转化并不能有效引进西方制度的正当性论证,西方现代性背后最主要的价值——个人权利不完全等同于道德的正当性,是不可能用向善的意志来加以论证的。而严复称进化论为“公例”,较大偏离了道德定位。 庚子事变后,1901年,清廷推行新政,1905年预备立宪,西方宪政和各种政治惯例成为清廷考察和引进之对象,对西方制度的合理性论证正是指其为公理。 文献研究显示,当时“公理”有四种典型的意义类型:一,公共普遍之理,超越中国原有天理,中西共同之理。二,用“天理”谈“公理”,又包括改变及不改变天理两种情况,仍属道德伦理。三。“公理”“公例”偏离道德领域,指达尔文主义、强权、个人权利、群体自主性、自治等。四,用于代表新道德,或道德化极强的社会道义。如视平等为公理,称革命为公理。这里大多数是否定原有儒家伦理或逆反儒家价值。还有一些混杂了四种意义类型。 从思想史的内在理路分析,庚子事变后,中西二分的二元论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结果导致传统常识理性论证结构断裂,从而使得西方现代理性主义可以部分地得以确立。所谓二元论意识形态,是指将传统的个人道德、儒家伦理与公共领域之理(包括宇宙秩序)划分成两个互不相干的领域,从而打破了社会领域的“理”必须从个人和家庭伦理导出的结构。它是清廷既想保留自己权力,又想进行改革所导致的非意图结果。至此,公理终于成为向西方学习现代化改革的理据。朝廷上下竞效西法,与洋务运动时对“公理”的拒斥完全相反。西方理性主义得以部分纳入中国近代社会制度改革的正当性论证结构。 这种传统常识理性论证结构的断裂,使得“公理”一词在中国只是一个过渡词汇,也就是说,它是不稳定的。从数据分析来看,“公理”、“公例”两词的使用,在1895年后迅速达至高峰,在1904至1906年前后出现另一个高峰,但到1911年以后就迅速下降。 “真理”的意义:现代常识对“理”的选择 1915年,新文化运动的序幕揭开。新文化运动和知识分子群体变化密切相关。这一年恰恰是清廷废除科举大规模引进西方现代教育的十年之后,新一代知识分子成为文化主体,人数是传统士绅的十倍,并与清廷及士绅特权无直接关系。他们不认为有必要将儒家伦理与社会公共之理划成两个互不相干的领域。新知识分子全盘反传统的前提,正是对二元论意识形态的否定。他们将个人道德、家庭与社会领域和宇宙论整合起来,将“公理”等同于新道德。另一方面,新知识分子从小受西方现代科学教育,把牛顿力学、进化论、物质的原子分子这些西方科学,等同于现代常识,并以此否定儒家伦理、批判军阀绅士。 新知识分子运用现代常识对“理”作出鉴别并重新论证,这反映在合理性指称的变化上,代表西方公共之理的“公理”不再具有最终的合理性,一个代表与现代常识符合的新词涌现出来,并成为合理性的最终判据,这就是“真理”。 中文里“真理”一词古已有之。《说文解字》把“真”看作人的变形,认为同人成仙得道有关。春秋战国时期,“真”指涉不为人干扰的自然状态,“自然之理”。宋明理学确立“理”为中国文化合理性标志,“天理”的确切含义包含自然合理的,即“真理”的内涵已由“天理”包括,就无特别强调它的必要。故“真理”最早被佛教广泛引用,表示不同于儒学天理的虚寂空幻之理。直到新文化运动早期,仍表达宗教理念、或文学作品是否反映生活真相,其出现次数远比“公理”少。只是在新文化运动中,合理性标准产生了变化才促使“真理”获得今天的含义。 新文化运动中,“真理”除了泛指正当性外,还有六种意义:一,科学、逻辑之理;二,文学、美学所代表的生活之真实;三,宗教之理;四,新文化、文明;五,道德正义,如自由、平等、人道、人权等;六,socialism和communism。此六种又可分为两大类:真实、真相之理和道德正义。 统计显示,1918年后,“真理”除表达道德和一般正当性最后根据外,也指涉科学和逻辑,并占含义的绝大多数,这表明现代常识对真理的肯定,使“真理”从描述生活真相、宗教义理的传统含义中摆脱出来,成为代表科学常识肯定的真实之理的代名词。这一观念对现代中国的历史变迁产生深刻影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其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推动力。 原标题:金观涛 等: 中国人是怎样讲“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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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 8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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