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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战争与政治斗争:要扫除王振华、陈有西等一切害人虫!

作者:司法战争  来源:云阿云•舆论斗争

编者按:王振华强奸幼女案不仅仅是司法战争,更是政治斗争,道路之争。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党们一直在强调“司法独立”,“依法治国”。事实上是它们在操纵法律,操纵司法,操纵舆论,从陈有西,李庄,贺卫方等“讼棍”,“法律党”的言论和行为来看,它们要的不是依法依宪治国,而是 “依法祸国”;它们要的不是党的领导,而是“全面取代共产党的领导”;它们要的不是社会主义道路,而是走资本主义,修正主义道路。

从牟其中,到褚时健,再到黄光裕,出狱的动静,简直就是鞭炮齐鸣,锣鼓喧天,王者归来,无人不吹无人不捧,好像中国企业家违法犯罪,判刑坐牢对他们来说是一件很光荣很光彩的事情?坐一次牢,如同镀一次金一样,等到出狱的时候,在媒体笔下,就是盖世英雄踏着五彩祥云归来?不知道的,还以为他们受了多大的委屈,还以为是共产党和社会亏待了他们。

这种反常现象,严重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严重政治现象,说明了在毛主席时代的党中央就已经预见到,说明毛主席《五一六通知》是无比正确的、伟大的,是光照千秋、世世代代薪火相传的!说明“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各种文化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是一批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 !说明只有让毛泽东思想旗帜高高飘扬,才能横扫一切害人虫全无敌!说明背叛了马列毛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最广大的无产阶级劳动人民,就要重吃二遍苦,重受二茬罪!

尹一鸿:团结起来,横陈有西等一切害人虫!

尹一鸿 · 2020-06-25 · 来源:乌有之乡

只有让毛泽东思想旗帜高高飘扬,才能横扫一切害人虫全无敌!

团结起来,横扫陈有西等一切害人虫!

作者:尹一鸿

首先,“王振华强奸幼女案”一审法官有问题。

因此,纵然再花100个小时,一审法官也审不出“王振华强奸幼女罪” 的 罪名 。

其次,“王振华强奸幼女案” 代理人陈有西,涉嫌犯罪。

陈有西以“北京的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得出了与上海鉴定相反的结论” 之伪造, 推翻上海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证据。况且,其“北京的司法鉴定机构” 及“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与9岁受害女童连面都未曾相逢,其与上海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反的结论” 从何而来?

所以,陈有西所谓“北京的司法鉴定机构” 及“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得出了与上海鉴定相反的结论” 之伪造,不过是“地摊经济” 罢了。

但是,陈有西以民事“虚假诉讼” 伪造证据之手段,扰乱刑事诉讼法庭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7条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另外,陈有西“最美嫖客” 言论,应承担政治责任。

陈有西的 “陈有西律师声明” 及其公开言论 ,可简单概括为有“陈有西特色” 的一个黑心,两个基本点。

其“一个黑心” 是,陈有西除了要求法庭对王振华作出无罪判决,当庭释放而外,还表示要恢复王犯振华的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动劳模等所有荣誉,为王振华彻底“平反昭雪 ” 。

明眼人不难看出,陈有西是想利用为王振华强奸幼女罪作“无罪辩护” 机会 ,以为“强奸幼女犯” 王振华恢复“全国劳动劳模范” 之名誉为由头,引爆严重的“政治事件” 。

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是:让地球人都看到,当今那些个挂着所谓“全国劳动劳模范” 、“上海市政协委员” 牌牌的人,原来都是像王振华那样的“强奸幼女犯”,是一伙恶贯满盈的 “政政治流氓” 啊!

这就意味着,毛主席共产党建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英雄人物,也就是像陈永贵、王进喜、吴桂莲等那样的英雄人物的光辉形象,就这样被“强奸幼女犯” 王振华、流氓律师陈有西们,彻底颠覆了!

用心何其毒也!

其“两个基本点” :一是以陈有西为“法棍标准” 。

换而言之,也就是说,只要是陈有西为其作“无罪辩护” 的犯人,不管是强奸幼女犯还是杀人犯,都是无罪的,法庭都必须马上“无罪判决,当庭释放” 。当然包括代理李天一案的无罪辩护,代理夏俊峰案的无罪辩护。

可是最后结果呢?

李天一还是被判了十年。

夏俊峰还是被执行了死刑。

但是,以陈有西为“法棍标准” 的陈有西,却仍然自粉陈有西是有“陈有西特色” 的陈有西,而且还是具有法西斯流氓特色之“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 的陈有西。

自然,一审法庭不支持陈有西“要求法庭对王振华作无罪释放” 的辨护,那当然就是不一个“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 的法庭了。

而像这样满嘴“跑火车” 的混账逻辑,在有“陈有西特色” 的“陈有西律师声明” 中,比比皆是。

二是泄密串供,为绑架二审法庭埋下伏笔。

陈有西在声明中,公开泄露并指责上海市普陀区公安机关“扩大范围侦查” ,向王振华、周燕芬之外的有关潜在共犯、潜在证人串通风报信。故意公开泄露被害女孩有阴道撕裂伤【法庭不予公开的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情】 。其目的非常明确,一是残酷打击、二度强奸9岁受害幼女,二是向二审法庭施加压力,企图“绑架” 二审法庭,按照有“陈有西特色” 的“法棍标准” ,对“强奸幼女犯” 王振华“无罪判决,当庭释放” 。

最后,团结起来,横扫陈有西、王振华等一切害人虫!

这个陈有西声明出笼后,不仅激起全国人民的一片骂声,而且在律师界也激起了业内人士的强烈愤慨。比如,广东律师骆振中发文指出:“陈有西律师声明”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必须立即逮捕陈有西!必须严惩王振华!”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骆振中律师在他的文章中写道:“上海大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王振华因猥亵幼女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消息传出,举世震惊,民众皆怒不可竭。判决前,是一个九岁的幼女被猥亵,判决后,民众皆感觉被猥亵。”

这说明了什么呢?

说明毛主席党中央的《五一六通知》是正确的、伟大的,是光照千秋、世世代代薪火相传的!

说明“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各种文化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是一批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 !

说明只有让毛泽东思想旗帜高高飘扬,才能横扫一切害人虫全无敌!

说明背叛了马列毛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最广大的无产阶级劳动人民,就要重吃二遍苦,重受二茬罪!

附:“陈有西律师声明”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振中呼吁】必须立即逮捕陈有西!必须严惩王振华!

原创 骆振中  广东律师骆振中

“陈有西律师声明”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一部分 基本信息

上海大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王振华因猥亵幼女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消息传出,举世震惊,民众皆怒不可竭。

判决前,是一个九岁的幼女被猥亵,判决后,民众皆感觉被猥亵。

在这紧要关头,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于判决的第二天即2020年6月18日发出了“陈有西律师声明”。

名为“声明”,实则为被告人王振华作进一步的公开辩护。发表声明没有错,进一步公开辩护也没有错,但陈有西声明之目的在利用互联网传话、在串供!在故意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在利用律师身份违法的帮助被告人王振华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

陈有西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和刑法第308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声明”一共8条,每一条都是证据,总结一下,有这么几个方面的目的和内容:

一、为自己树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正面形象;

二、为自己在该案前期辩护中的表现辩解;

三、指责被害人代理律师向社会进行信息发布;

四、泄露并指责上海市普陀区公安“扩大范围侦查”;

五、结合前条公安“扩大范围侦查”,向王振华、周燕芬之外的有关潜在共犯、潜在证人公开通风报信,公开串供,公开泄露公安机关的侦查秘密,公开告诉他们“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去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六、故意公开泄露被害女孩有阴道撕裂伤,并进一步故意泄露北京与上海两地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伤有新、旧之争,更更进一步泄露和论证支持其无罪辩护意见的北京这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如何牛皮,同时指责上海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如何不行。

七、悲情表示自己及“上海相关办案机关”都形成了巨大的舆情压力。称“案件信息是不对称的,一边倒的”。让人莫名其妙的感觉你陈有西与“上海相关办案机关”好像是“一伙”的?你这是在强拉“上海相关办案机关”上你的贼船!

八、8条“声明”,陈有西既完成了潜在的通风报信,公开串供,泄露了不允许泄露的案件信息,又要欲盖弥彰,称“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我们没有公布我们的辩护词和控方起诉书。如果公布将会真相大白”。称”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我们寄希望于二审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这里,陈有西对自己公开串供和泄露案件信息是非常心虚和害怕的,所以又特别强调“由于本案的特殊性”、而“没有公布”,自己给自己壮胆并进一步欺骗大众。

陈有西的8条“声明”,虽然逻辑性不强,甚至有语法错误,但是信息量巨大,内容非常丰富,做足了法庭内外、舆论上下的功课,这种冒险的“声明”为其二审辩护锁定五年有期徒刑之心中目标不产生变数打下了法律和舆论的“坚实”基础。

应该说,陈有西律师在这里是有些“谋略”和以身试法的胆量的,但是该“谋略”和胆量与其“声明”中第1条所标榜的“遵守律师的职业伦理”、“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完全相违背,完全是在强奸民意!所以,必须要揭露他“声明”中的犯罪行为。

第二部分 陈有西的犯罪演变过程

一、关于“声明”第1条

陈有西可以针对网络的各种“批评、攻击、谩骂”据理力争、据实反驳,但为什么要拉上“法庭”?

你是做的无罪辩护,“法庭”判了你的当事人罪名成立并处以五年有期徒刑。很显然,“法庭”没有采纳你的辩护意见。你的主张与“法庭”的主张是相突的,是矛盾的。如果你的无罪辩护是对的,那么“法庭”的有罪判决就一定是错的;反过来,如果“法庭”的有罪判决是对的,那么你的无罪辩护意见就是错误的。这么一个形式逻辑你分不清吗?网络“舆情”对你的批评和对“法庭”的批评根本不是一回事,完全是两种性质、两种感情不一致的批评!你为什么要把自己与“法庭”视为一体?强把“法庭”拉下水?

正常情况应该是:法庭判了你无罪的当事人有罪,你应该对判决表示遗憾甚至是抗议,坚决支持上诉!坚持维权到底!

可是你的通篇“声明”并没有支持王振华上诉的一个字,你只是为了串供的需要“声明”王振华自己已经上诉。

你这是在“遵守律师的职业伦理”?你这是在“追求匡扶正义”?你这是明目张胆的混淆视听!

二、关于“声明”第2条

你既然声称“法庭”也明确要求、、、、、、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情”,你又为什么在“声明”中的第4、5、6条中大肆、放肆的故意泄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和案件信息?

三、关于“声明”第3条

九岁幼女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为警示社会,警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警示世人对此案的监督向社会寻求正义媒体的帮助,其内容主要是质疑你陈有西收了1200万律师费,谴责你陈有西为王振华“不嫖16岁以下”女孩“底线”的无耻宣传。你对这些质疑和谴责表现出的是不屑一顾的傲慢拒绝和理直气壮的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你还有脸?有何资格谈论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                                               其实关于1200万人民币律师费,相较于美欧资深律师在一个刑辩案中来说并没有什么奇怪,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本律师和天下大多律师并不一定对你有什么羡慕嫉妒和恨,但天下网民却对你、对你的当事人王振华充满了恨!不但对你恨,对整个中国律师全体都产生了“恨”。这是你带给整个中国律师的耻辱,这本是你在面对社会大众时应予澄清的机会,一是澄清有没有收1200万元律师费,如果收了,则告知为什么要收这么多,说出收费的理由:如你的成本,你的服务水平或者是你的价值就值1200万元这个价,这1200万元里没有网上猜测的、引申的腐败情形,等等。如果你并没有收1200万元的律师费,则你的“声明”中更加应该声明清楚这1200万元之说法与事实不符,你为什么应该声明的东西坚决不“声明”?

陈有西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公然为不嫖16岁以下的女孩是底线作宣传,公然在法庭圣地叫嚣要为王振华恢复上海市政协委员和全国劳动模范。被害女孩的代理律师此时此刻难道还不应该大吼一声、大声谴责你的无耻吗?

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部门有过不嫖16岁以下的女孩是底线?陈有西这种为嫖娼定底线标准站台的行为是多么的无耻和荒唐!

就凭陈有西如此低劣的道德素质,司法行政机关就应该立即先吊销其律师执业证。

四、关于“声明”第4条

陈有西在此泄露并指责普陀公安“扩大范围侦查”。

王振华与其同伙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达到猥亵幼女的目的。他们是如何预谋的?周燕芬为何同时骗带了两个幼女?王振华是否在这之前还猥亵或强奸过别的女孩?王振华的同伙除了周燕芬是否还有别人?在王振华亿万富豪圈子里是否还有同样的禽兽?这不正是公安机关法不容情、义不容辞的职责吗?把这些疑问侦查清楚怎么就成了“扩大范围侦查”?你陈有西为什么要把公安机关如此重大的侦查秘密、本案如此重大的案情公开泄露出去?你不是为了通风报信、不是为了串供,又是什么?你这难道不构成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和刑法第308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吗?

五、关于“声明”第5条

陈有西在此声明:“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

陈有西这是告诉王振华潜在的同伙,王振华不仅是没有翻供,而且是从侦查阶段开始就从来没有承认,一路下来经过检察阶段到法院阶段统统都没有承认,既然自己都没有承认,当然就不会供出同伙了;陈有西在此显然是暗示王振华潜在的同伙万一落网、千万别供出王振华。

把本案如此重大的案情公开泄露出去,你陈有西不是为了通风报信、不是为了串供,又是什么?你这难道不构成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和刑法第308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吗?

六、关于“声明”第6条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就是法医学司法鉴定,这更是被害幼女及其家人和社会最大的隐私和伤痛。你陈有西刑辩律师一是自己清楚的很,二是法庭事先预警不得泄露。但你仍然故意在互联网上散布。你对被害女孩及其家人、社会造成巨大的二次伤害,你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完全达到了犯罪的恶劣程度。

本律师为了避免造成对被害女孩及其家人、社会的无意伤害,对其内容不在此进一步批驳和揭露。但是,我会专门函告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揭露该条“声明”中的罪行。

陈有西在本条“声明”中所称的北京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何牛、上海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差的问题,虽然手法不怎么高明,但仍然会迷惑大众,所以必须要揭露。

你陈有西称北京的两家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得出了与上海鉴定相反的结论。

本律师也按你的逻辑说一篇同样的话,大家看看有什么不一样?

上海的鉴定机构、N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某某专家、某某专家,第一时间就进行了司法鉴定,早就得出了与后来北京两家鉴定机构相反的结论。

你以为司法鉴定是打群架吗?你为什么不把上海鉴定机构的法医专家及其他专家的人数同样“声明”出来?

请问陈有西,你的这个“声明”是不是很可笑?

陈有西的“声明”发表在判决后的第二天,发表在本案审判长答疑后的时间,陈有西应该看了判决书、看了审判长的答疑,非常清楚法庭是采信了上海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而没有采信北京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陈有西如果认为法庭采信错了,为什么不敢直接指出法庭的“错误”?而要在“声明”中混淆视听?

本律师还特别希望陈有西能“声明”清楚这北京的两家鉴定机构是怎么参加到这场诉讼的鉴定中来的?

如果不是上海市普陀区公检法任何一家聘请或经过他们任何一家同意,陈有西虽然是本案辩护律师,但仍然是无权将本案的未成年隐私材料私下委托北京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如果是私下委托的,那么,陈有西在本案开庭前就已经泄露了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就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08条之一,就已经犯罪了。

陈有西的行为已经构成两项犯罪,敦促其立即投案自首!

如果陈有西不投案自首,则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即逮捕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  必须严惩王振华

从审判长答疑中得知,检法两家都认为王振华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其实,检法两家在这个情节上的认定都是不准确的。

王振华及其同伙周燕芬从精心策划、跨省欺骗拐带、事先预定酒店,到王振华犯罪得逞、造成被害人二级轻伤,更主要的是造成被害女孩巨大的精神和心灵心理创伤,女孩的成绩一落千丈,听到“上海”就害怕!王振华犯罪完成后给同伙周燕芬10万元报酬,资本之恶对中国社会的危害迅速而持久的蔓延,持久地伤害和危害着整个社会。这难道不是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吗?当然是!刑期应该在五年以上直至十五年,具体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王振华的恶劣态度,应该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

怎么严惩?

1、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指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抗诉;建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积极申请上述检察机关抗诉。

2、如果抗诉未被启动,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争取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3、建议江苏省、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学联、关工委、律师协会从人道、经费、人员人力等方面声援被害幼女!坚决严惩危害幼女的犯罪分子!

钱昌明:什么叫“讼棍”逻辑? ——评陈有西律师的《八点声明》

钱昌明 · 2020-06-25 · 来源:乌有之乡

“讼棍”逻辑,实质上就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钱昌明:什么叫“讼棍”逻辑?

——评陈有西律师的《八点声明》

5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1,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消息,传爆网络;随后,更因由王振华高价聘请的“大名鼎鼎” 辩护律师——陈有西的《八点声明》,进而引发舆论风暴。

看了陈大律师的“声明”,不能不令人大跌眼镜。所以如此,全在于他推出了极具其“个性”色彩的三大“讼棍”逻辑。请看:

一曰,“正义化身”逻辑。

“声明”第一点,陈有西大言不惭地宣布:他为何要接这一案件,要去为王振华董事长辩护? 这不仅是秉承“律师的职业伦理,依法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又说,“如果网络上报导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如此动机,真可谓是:正气凛然。

然而,奇怪的是,在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振华犯有“猥亵儿童罪”、“判刑五年”的情况下,陈有西仍要坚持为罪犯辩护,这说明了什么? 无疑就是他在告诉人们:法院错判,冤屈了“良民”!我要为他主持正义。这就是陈的“正义化身”逻辑。

其实,陈是一名律师,无非就是:拿“委托人”的钱,替“委托人”辩护——如此而已。既然现今社会允许这一职业存在,自然合法,无可非议。但又何必要把自己装扮成“正义化身”?

明明是王振华董事长犯事了,陈是他化高价聘请的辩护律师;却非要把自己标榜成“匡扶正义,扶助弱小”,这难道不怕人们笑话吗? 说句大白话,此乃“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据说陈有西对该案收取的律师费,高达千万之数。人们质疑,他的回应是:“我拿10万还是20万跟案件有什么关系?”拒绝回应。人们当然不可能知道他的“真实”,但凭其一句“10万还是20万”之说,也足以可以肯定:高价聘请,确定无疑。

另外,一个9岁女孩,被皮条客周燕芬2诱骗到五星级宾馆房间内,供王董事长“性侵”——被法院认定犯了“猥亵儿童罪”。 在这一案件中,白痴也应该知道:究竟谁是“弱者”? 谁是“正义”一方?

偏偏陈大律师独具“慧眼”,居然认定王振华董事长是“弱者”,是“正义”一方;而遭“性侵”、“ 猥亵”的女孩,却成了“强者”、“非正义”一方了!这就是陈有西“正义化身”“讼棍”逻辑得出的结论。

二曰,“唯我为是”逻辑。

“声明”的第二、三、四点,贯穿了一个思想:“所有网络信息当中的关于我们表达的言论,都是猜测,引申的”,言下之意,都是不可靠的;“只能置之不理”。现今的“网络舆论” 已“对上海相关办案机关,以及我们律师,都形成了巨大的舆情压力”。鉴于“案情信息是不对称的,一边倒的”,网民们在“作出判断和评价时,请注意这一现实情况”,一句话,都不值得理会。即使是法院的判决,只要他陈有西不认同的,也不能算数。

正因此,在“声明”第四点中,他公然说,法院判决“做了从重处刑。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一审判决。

既不能随舆论的,又不能听法院的判决,那应该怎么办? 听我的!只有我陈有西认可的,才是真相。其他什么的,都不能算数。这就是陈有西“唯我为是”的又一“讼棍”逻辑。

三曰,“强词夺理”逻辑。

“声明”第五至第八点,几乎全属强词夺理的狡辩之辞。

据被害人代理律师回忆,王振华当庭陈述自己只是摸摸孩子、抱抱孩子,但不承认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与自己有关。尽管如此,陈律师仍然认为:

王振华没有犯罪。理由是“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

一个人犯了罪,只要“供述稳定一致”,死不认帐,就可认定“没有犯罪”? 这是什么逻辑? 这不就是强词夺理?

在房间内“只有13分种”,“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就可以排除罪犯作案? 难道法律上对犯“猥亵”罪是有时间界定的吗? 强行“摸”女孩身体的敏感部位,必须在5分钟以上?!这不就是强词夺理?

至于“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一说,更是苍白无力、不值一驳。有法律界人士提出,根据“蟑螂理论”,如果厨房里出现一只蟑螂,很可能有十几只蟑螂。只不过,现在没发现而已。陈律师凭什么可以给王振华“打包票”? 反之,既然他没有“任何侵害幼女”的动机,又怎会干出当今这番“糗事”的呢? 这不就是强词夺理?

最为狂妄的是第六点,作为一名律师,他居然拉了北京一些“法律专家”、“妇科专家”和“DNA专家”,仅凭“书证审查”,就可彻底否定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得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

司法判断,究竟是当地第一手门诊记录与司法鉴定意见可靠,还是遥隔千里之外“专家”们的“书证审查”结论可靠? 判案究竟是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专家”意见为是? 这不就是强词夺理?

正是这“正义化身”、“唯我为是”和“强词夺理”三条特有的“讼棍”逻辑,陈有西才会无视人们的常识,无视一审法院根据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依法作出的判决,敢为罪犯王振华鸣冤叫屈,公然要在二审中为他作“无罪辩护”!

“讼棍”逻辑,实质上就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陈有西因为有了这三条“讼棍”逻辑,即可指黑为白、指白为黑,运用自如、一本万利。然世上万事万物,物极必反。随着王振华“猥亵儿童”案的发酵,特别是陈大律师的《八点声明》的“功效”,必将激发更多社会正义人士的关注,看来“讼棍”逻辑终将难以蒙欺世人了。

正义必胜!

注释:

1.王振华,“新城控股”(601115)董事长。1962年3月出生,常州市人。1983年8月毕业于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获机械工程学位证书,后进入常州市纺织厂,先后任车间主任和厂长。1993年7月,筹资创办武进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996年创立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业,后成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创办人。任全国工商联执委、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常务副会长、第13届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房地产商会会长、江苏省第12届人大代表、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常州市人大代表、常州市工商联第十四届执委会主席等。2019年7月3日,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卸任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7月8日,王振华被撤销上海市政协委员资格。

2.据被害人律师计时俊向媒体透露:在庭审上和笔录中,被告人周燕芬称自己曾长期给王振华提供女性供嫖,不过以前都是成年女性,这次她觉得“王总的口味变了”。在该案中,9岁女孩遭王振华侵犯后,王振华就给周燕芬转了10万元,这是起诉书上承认的事实。

陈中华:陈有西律师和法官,比王振华更加可恶

作者:陈中华 发布时间:2020-06-24  来源:民族复兴网

近日,上海普陀区法院对富豪王振华猥亵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振华五年有期徒刑。判决出来后,王振华代理律师陈有西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说:“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是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是绝对不碰的,这是他的底线”可能很多人都彻底懵逼了,这还叫有底线?这分明是无底线。

陈有西律师为了回应网络上的各种批评、攻击和谩骂(陈有西自言),发表了著名的“陈有西律师声明”。大意是吃瓜群众对案情只了解皮毛,并不知晓深层次内容。总之一句话,涉案主角很无辜,一审法院应判王振华无罪。此声明一出,使得本已趋于平静的王振华猥亵案又在大众中引发广泛热议,同时,也将陈有西律师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陈有西律师在声明中讲:王振华从无恋童癖或性虐待取向。陈律师何出此言?难道说陈律师是与王振华一起長大的吗?难道说陈律师对王振华知根知底吗?难道说陈律师对当事人案发前的所有行为都了如指掌吗?否则,依据所有在案证据,请问陈有西律师,凭什么为当事人的品格作担保,凭什么为当事人作品格辩护?我想,可能是陈有西律师手中并无什么过硬的证据,只剩下采取这种不讲逻辑的辩护策略了。

陈有西律师还说,王振华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并有酒店录像可以证明,王振华有效作案时间只有5分钟。陈律师的意思是,在如此之短的时间之内,王振华是不可能对女孩完成猥亵或强奸行为的。陈有西律师据此推出王振华没有实施猥亵行为的结论,真的是可笑之极。猥亵罪有法定时间吗?你认为猥亵时间需要多少时间?用手指侵害女孩阴道,需要几分钟吗?单从常识看,慢说是5分钟,即便是2分钟,猥亵或强奸行为也完全可以达到既遂。当然,若站在陈有西律师所处的位置,我们非常理解陈有西律此时故意睁眼说瞎话的心理,但是,作为法律人,你总得顾及事实、顾及常理。

“必须指明的一点是,为保护受害女童的个人信息,法院一审未公开庭审,而陈有西在发文中指出了上海的鉴定机构,还赤裸裸地写明‘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等细节。如此案情细节的透漏,何以保护受害者的隐私?而是极有可能造成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受害。在公开的舆论场上,这番操作破坏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保密原则,违背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和最大化保护的原则,未免有失律师职业的客观、理性、专业!”“陈有西声明”,已然涉嫌违法刑法第308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陈有西身为律师,更应当知法守法,而为了单方面混淆视听、替王振华做无底线的辩护,公然违反刑法第308条之一的规定,将不应当公开的庭审信息通过社交媒体公之于众并闹到举国皆知的程度,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二次伤害,性质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而不能任由其肆无忌惮的挑战党纪国法!

另外,法院对王振华的判决,不符合天理国法。不管王振华犯的是猥亵儿童罪或是强奸罪,都应依法严惩。判有期徒刑5年,实在太轻了。法律规定,猥亵儿童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院的法官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猥亵罪”,这个法官没有对这个条文进行哪怕半句话的解释,只判了王振华一个暴力、强制猥亵妇女的罪行。可问题是,被王振华猥亵的只是一个9岁儿童! 猥亵儿童,应当从重惩处,5年有期徒刑起步,加之王振华作案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严重,甚至涉嫌“黑色产业链交易”!如此行径,竟然来了这么一个“避重就轻”的判决,还敢说是“顶格处罚”?更过分的是,王振华从头到尾不承认自己是犯罪,不服从判决,嚷着要上诉,不愿意对受害女孩进行任何赔偿!

此案中的九岁儿童经法医鉴定为阴道撕裂性创伤,犯罪者王振华最后竟然没有被判定为强奸罪,原因是“没有性器官接触”。这就罢了,关键问题是,法官对王振华被判5年的处罚竟然还明目张胆地宣称是所谓的“顶格处罚”!如此恶劣、卑鄙、无耻、毫无人性的畜生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怎么就只判了5年呢,从曝光的信息来看,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有违常识。比如有皮条客专门从外地带儿童过来开房,有王振华进入儿童房间13分钟,有事后给皮条客感谢费,要说王振华没有实施猥亵或强奸行为,肯定不合情理,陈有西律师和此案审判的法官有强奸公众智商的嫌疑,所以陈有西律师和此案的审判法官比王振华更加可恶,而此案的审判法官比陈有西律师更加更加可恶,此案的审判法官若能任凭陈有西律师无底线狡辩,把这个案件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严惩王振华,根本就不会造成天怒人怨。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每个案件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司法也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

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

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法院审判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罚,不能只究其果不究其因。检察院应当尽快提起抗诉,王振华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守卫儿童权益安全,不容有丝毫妥协和打折。任何身份都不是犯罪挡箭牌,任何人都没有法外之权,底线已不存,何须遮羞布?要彻查的是,是否为惯犯?是否存在产业链?要保护的是,受害儿童隐私以及更多孩子的身心健康,法律须下重手,方能斩断肮脏黑手。

当前,普通人不是仇富,而是仇先富者的无耻。他们没有先富帮后富,而是极尽挥霍之能事。他们用豪宅、豪车、美食、美女炫富,仿佛是向普通人的挑战,眼光中充满了鄙视和目空一切。他们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拿着欺负人不当回事,甚至将魔爪伸到了无辜的幼女身上。最可恶的是,由此还诞生了为虎作伥的皮条客职业,专门为这些人服务,仿佛封建王朝的“选秀”,挣那份没有丝毫廉耻的太监钱。

有人埋怨某些群众不太理智,比如张扣扣那样的人,是不懂法的法盲。其实只要不是智障,哪个人不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呢?但残酷的事实是,因为有了罪恶的金钱开路,有了贪财无耻的律师,有了贪赃枉法的法官,杀人者可以不偿命,欠账可以不还钱。而且,不偿命者飞扬跋扈,不还钱者洋洋得意。有这样毫无底线的律师和法官存在,穷人敢通过法律维权吗?通过法律那才是赔了夫人又双叒叕折了兵呢,人财两空的后果,普通人也会提前预判,于是不得已行此下策:你不给我个说法,我就给你个说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字真言喊了几十年了。但离真正的实现,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法律还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有的法律还不太公正,不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说话,不是为了弱势群体说话,而是为了富商巨贾说话;有些执法人员看人下菜碟,对穷人狗仗人势,对富人狐假虎威;有的人有权有势有金钱,法律在他们面前就是头发,根本不拿当回事。虽然说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但正义迟到了,冤魂如何安息?王振华案并未尘埃落地,陈有西们仍在表演。我仿佛听见了,那个9岁的小女孩,在恐惧地看着这个世界,哭泣!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而滥杀无辜报复社会。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又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如果司法结果不是惩善扬恶的,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报复社会、滥杀无辜、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决应当尽快纠正,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陈中华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

陈中华: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领导,对不公正裁决应当尽快纠正

作者:陈中华 发布时间:2020-06-24来源:红歌会网

近日,上海普陀区法院对富豪王振华猥亵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振华五年有期徒刑。判决出来后,王振华代理律师陈有西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说:“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是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是绝对不碰的,这是他的底线”可能很多人都彻底懵逼了,这还叫有底线?这分明是无底线。

陈有西律师为了回应网络上的各种批评、攻击和谩骂(陈有西自言),发表了著名的“陈有西律师声明”。大意是吃瓜群众对案情只了解皮毛,并不知晓深层次内容。总之一句话,涉案主角很无辜,一审法院应判王振华无罪。此声明一出,使得本已趋于平静的王振华猥亵案又在大众中引发广泛热议,同时,也将陈有西律师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陈有西律师在声明中讲:王振华从无恋童癖或性虐待取向。陈律师何出此言?难道说陈律师是与王振华一起長大的吗?难道说陈律师对王振华知根知底吗?难道说陈律师对当事人案发前的所有行为都了如指掌吗?否则,依据所有在案证据,请问陈有西律师,凭什么为当事人的品格作担保,凭什么为当事人作品格辩护?我想,可能是陈有西律师手中并无什么过硬的证据,只剩下采取这种不讲逻辑的辩护策略了。

陈有西律师还说,王振华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并有酒店录像可以证明,王振华有效作案时间只有5分钟。陈律师的意思是,在如此之短的时间之内,王振华是不可能对女孩完成猥亵或强奸行为的。陈有西律师据此推出王振华没有实施猥亵行为的结论,真的是可笑之极。猥亵罪有法定时间吗?你认为猥亵时间需要多少时间?用手指侵害女孩阴道,需要几分钟吗?单从常识看,慢说是5分钟,即便是2分钟,猥亵或强奸行为也完全可以达到既遂。当然,若站在陈有西律师所处的位置,我们非常理解陈有西律此时故意睁眼说瞎话的心理,但是,作为法律人,你总得顾及事实、顾及常理。

“必须指明的一点是,为保护受害女童的个人信息,法院一审未公开庭审,而陈有西在发文中指出了上海的鉴定机构,还赤裸裸地写明‘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等细节。如此案情细节的透漏,何以保护受害者的隐私?而是极有可能造成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受害。在公开的舆论场上,这番操作破坏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保密原则,违背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和最大化保护的原则,未免有失律师职业的客观、理性、专业!”陈有西声明”,已然涉嫌违法刑法第308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陈有西身为律师,更应当知法守法,而为了单方面混淆视听、替王振华做无底线的辩护,公然违反刑法第308条之一的规定,将不应当公开的庭审信息通过社交媒体公之于众并闹到举国皆知的程度,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二次伤害,性质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而不能任由其肆无忌惮的挑战党纪国法!

另外,法院对王振华的判决,不符合天理国法。不管王振华犯的是猥亵儿童罪或是强奸罪,都应依法严惩。判有期徒刑5年,实在太轻了。法律规定,猥亵儿童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案中的九岁儿童经法医鉴定为阴道撕裂性创伤,犯罪者王振华最后竟然没有被判定为强奸罪,原因是“没有性器官接触”。这就罢了,关键问题是,法律对王振华被判5年的处罚竟然还明目张胆地宣称是所谓的“顶格处罚”!如此恶劣、卑鄙、无耻、毫无人性的畜生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怎么就只判了5年呢,从曝光的信息来看,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有违常识。比如有皮条客专门从外地带儿童过来开房,有王振华进入儿童房间13分钟,有事后给皮条客感谢费,要说王振华没有实施猥亵或强奸行为,肯定不合情理,陈有西和检察院法院有强奸公众智商的嫌疑。

“猥亵罪”, 这个法官没有对这个条文进行哪怕半句话的解释,只判了王振华一个暴力、强制猥亵妇女的罪行。可问题是,被王振华猥亵的只是一个9岁儿童! 猥亵儿童,应当从重惩处,5年有期徒刑起步,加之王振华作案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严重,甚至涉嫌“黑色产业链交易”!如此行径,竟然来了这么一个“避重就轻”的判决,还敢说是“顶格处罚”?更过分的是,王振华从头到尾不承认自己是犯罪,不服从判决,嚷着要上诉,不愿意对受害女孩进行任何赔偿!

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法院审判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罚,不能只究其果不究其因。检察院应当尽快提起抗诉,王振华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守卫儿童权益安全,不容有丝毫妥协和打折。任何身份都不是犯罪挡箭牌,任何人都没有法外之权,底线已不存,何须遮羞布?要彻查的是,是否为惯犯?是否存在产业链?要保护的是,受害儿童隐私以及更多孩子的身心健康,法律须下重手,方能斩断肮脏黑手。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每个案件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司法也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

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

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如果司法结果不是惩善扬恶的,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报复社会、滥杀无辜、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 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决应当尽快纠正,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陈中华

胡澄:决不允许“法律党”猥亵共产党!

作者:胡澄 发布时间:2020-06-26来源:民族复兴网

大富豪王振华奸淫幼女一案被上海法院“重判”五年之后引起群情激愤。而且这一次有一个奇特的现象,就是在公众号与微信群中,左派右派奇迹般地站在了人伦底线之上,对于王振华罪犯、对于陈有西律师、对于法院的“公正”判决,予以同声谴责。这真是人神共愤,天理不容!

这是因为,无论左派右派都是有亲情有儿女的父母;这是因为无论左派右派都是有伦理有底线的人类。但是现在,大家都是着眼于抠法律条文,盯着“程序正义”,其实事情的本质不在于此。我们从陈有西律师的千字声明,从王振华罪犯的“无罪”上诉之中,看到了法律的卑微与资本的傲慢,其本质就是“法律党”在大资本的喂养、驱使之下,对共产党发起的一个政治宣战!这是代表大资本利益的“法律党”对于所有被压迫的底层人民的公开猥亵;这是代表大资本利益的“法律党”对于代表人民利益的共产党的公开猥亵;这是“法律党”在多年拱卒之后而放出的一个“胜负手”,这是“法律党”妄图取代共产党执政的关键一步!

在这次事件中,自诩为“政治律师”的陈有西,从政治上公开猥亵共产党,让你出丑,败你共产党权威,树我“法律党”淫威。公开地嘲弄法律,公开地玩弄百姓,公开地替大资本恐吓底层人民——老子有钱,破你身子;老子有钱,毁你人生;老子有钱,老子“无罪”!气焰何其猖狂!

在马克思主义者的眼中,资本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玩弄与被玩弄,蹂躏与被蹂躏的现实的血淋淋的社会关系。我们从王大资本家的“无罪”上诉,从陈大政治律师的公开声明中,可以读到这种大资本、大律师在当下中国所体现出来的腾腾凶焰的杀气。如果我们的“依法治国”获得的是这种局面的话,那么还不如叫做是“依法祸国”,“ 依法害民”。

面对这样的判决局面,我们不要光埋怨审理本案的法官与法院,因为他们是依法顶格、“公正”的审判。对于这种“公正”,柏林大学法律系高材生马克思形象地说道:“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表地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的执行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判决是判决的形式,而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1974年10月版,第178页)这种“法律规定”就是大律师与大资本的凶焰底气所在。

可见,如果没有了“党的领导”这个政治前提,那么依法治国就是 “依法祸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以党的全面领导为政治前提的,脱离了党的政治领导,那么“全面依法治国”就会变成“半面”依法治国、“片面”依法治国、“背面”依法治国、“反面”依法治国。这就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本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做主的统一是我们党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其本质关系就是:党的领导是政治前提,依法治国是实施手段,人民当家做主是正义的追求。而脱离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只能依法害国,依法祸国,这样的依法治国,其结果只能是陈有西“当家”,王振华“做主”,人民群众受压迫——这不就是血淋淋的“合法”现实吗?这不就是 “政治律师”陈有西多年以来的宣告与不悔的追求吗?

我们且见识一下“法律党” “模范党员律师”陈有西之类的“政治设计”是个什么玩意!——法院与法律人应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依法治国的要害,就是法指挥枪”,“依法治国,首先是法律人治国。这个不需要任何的谦虚”,“法政官僚治国就是现在,正在开始。这样说,法律人是不是太不谦虚?没有什么好谦虚的。因为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必然规律”,“懂法律者,将来肯定会进入中国的政治舞台,这些人会理性地管理国家”, “未来十年中国律师参政将势不可挡”,“宪政的实质是解决权力配置问题”,“陈有西从不认为自己是个商业律师,而是把自己定位于政治律师”,“‘身在草野,心在汉阙’。陈自称‘心忧天下,心忧政权,开明政权怎么建设我是有一套非常清晰的思路的’”,“肯定是会有大量的具有社会科学背景的,法治意识背景的人上去,占据我们国家的重要岗位”……

习近平总书记说:“律师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16页),而陈有西这个“政治律师”,他是拥护什么呢?我们从他的“政治设计”可以看出,他拥护的是“大资本”,他拥护的“大总统”!

中国共产党建立100周年了,我们这里要说一说历史,近现代政党中,如果说哪一个政党最注重法律建设,“依法治国”,那么除了中国共产党没有第二家。可是多年来,在某校一些“党建专家”如王长江等类的诱导虚无之下,好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就是捣乱,革命历程就是捣乱、就是破坏,“无法无天”,哪有法律?这不是对历史无耻的的无知,就是对现实包藏的祸心。

就在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第二年既1922年8月,中国共产党就发动了全国“劳动立法”活动,坚决地站在工人阶级一边,以法律手段为工人阶级和被压迫群众争利益。公布了《劳动法案大纲》。

1924年,就在苏联公布《苏联宪法》这部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不久,中共中央的机关理论刊物《新青年》就在1924年8月的第三期上全文予以刊登。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毛主席主持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被压迫工农群众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而直到半年之后,1932年6月,反动的国民党政府才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大纲》。可见,在“宪政”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也是中国国民党的“带头大哥”,走在了他的前头。

这里关键的历史启示是,中国共产党从“依法建国”的开始,就以鲜明的阶级立场与阶级倾向站在了被压迫劳动人民的一边,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庄严宣布:“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大众的,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治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省档案馆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页。)

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这历史鲜明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和法治问题上的本质特点——这就是法律的阶级性。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在历史上是站在被压迫劳动人民的立场上,翻译成经现代的精英话语体系就是“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上立法,执法,审判的。

那么现在中国有没有阶级?中国社会有没有阶级压迫呢?如果光从“法律党”的话语体的“法言法语”中说是没有的,中国社会是“和谐”的,中国现在是历史进步的法治社会。中国的法律是“全民性”与“社会性”的。这种话语体系经过了改革开放以后数十年的毒化,已经成为了“法律党”话语霸权,话语陷阱。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决不能陷入这种法律陷阱,受“法律党”的话语权所统治。

现实是活生生的。从王振华奸淫幼女一案,就充分体现了当今中国的阶级压迫的现实,就充分体现了在大资本的傲慢下资本所犯的罪恶。我们不能陷入 “法律党”的话语陷阱,只从人性上、从法理上、从法律上、从“程序正义”上来考察这件事情。而要从共产党人的阶级立场上来争夺被压迫劳苦大众对这件事情的话语权。

围绕这件事情所发生的一切话语争斗,就充分体现了当今中国社会不同利益集团和政治势力的对决。让我们就从最基本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理既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一下这个事件。

我谨此恭录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终身顾问刘国光同志的一段精辟论述,来说明当今中国社会利益集团的对决情况。刘国光同志说:“在我国当前阶级斗争不仅在上层建筑领域存在,而且在经济领域中也有表现。目前,不仅在私有企业存在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矛盾,劳资纠纷此起彼伏;而且某些异化了的国有企业中,也可以看到,随着工人阶级重新被雇佣化,高管阶层与普通员工之间也存在矛盾。经济领域里存在的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激烈斗争,主要表现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认知的对立与针锋相对的斗争,在更大程度上是当今中国社会不同利益集团或势力的对决。反对是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主张私有化,自由化和两极分化的声音,虽然有雄厚的财富和权力的实力背景,但毕竟只代表少数人的利益。而主张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家宏观调控为指导和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声音,则代表了工农大众和知识分子群体的期望。”(刘国光,《关于当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些问题》,《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四期,第6页)刘国光同志对当前中国的阶级斗争的分析真是十分深刻,充分体现了当前阶级斗争的激烈。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某些社会的利益集团不但像列宁所说的那样 “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他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而且从还法律上固定了下来;更有甚者,从立法与法律实施当中为这些人无偿、无耻、无底线占有劳苦被压迫群众的女孩子的身体预留出了法律空挡!这个王振华就是利用这样的法律与空挡,利用他所在的社会集团的强势地位与法律地位,不但无偿地占有被压迫阶级的劳动;而且无耻高调地占有被压迫阶级的女孩子们的身体,而且还要如此高调的宣传、宣泄、排泄他的“底线”与“无罪”!

如果我们中国共产党人面对这种形势还不清醒,那么我们就要在大资本的攻击与法律党的“猥亵”中,死无葬身之地!到了那个时候,我们贫苦底层的女孩子就会成为苏联解体之后原苏联女孩在西方国家的性奴;我们贫苦底层的女孩子就会成为叙利亚战乱中玩弄于富人之手的童妓,而且这些都是合法的!

更令人可怖的是,在一片愤怒的谴责声之中,有一种非常奇怪的声音宛然而起,占据搜索头条。那就是大富豪、大资本家、“大教育家”新东方老板俞敏洪的言论。他先是貌似愤怒地谴责了王振华,但是最终归宗却让大家不要谴责陈有西,他为陈有西辩护说:“大家现在还在拼命的骂辩护律师陈有西,我觉得这个大可不必。律师就是全力以赴的为自己的雇主服务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允许律师为被告或原告辩护是国家司法进步的标志。”

明眼人一看就看出这是多么可怕,他抛弃切割“奸淫罪犯”王振华,是因为这个王振华不小心丢了大资本的脸;他吹捧回护“政治律师”陈有西,是因为这个陈有西死心塌地为大资本做政治代言、做“无罪辩护”。抛弃切割掉一个王振华,是为了让大资本占据道德高位;吹捧回护陈有西,是为了让大资本赢得政治前途。这是多么鲜明的阶级立场,这是多么热烈阶级情感,这是多么鲜明的政治倾向!如果面对这种形势,谁还要否定中国没有阶级,没有阶级斗争,那就请不要再自我标榜是——马克思主义者!

话又说回来,再回到历史。当年在延安,毛主席看完《白毛女》之后非常感动,让中共中央办公厅给剧组传达三句话:第一,这个戏非常合事宜;第二,艺术上很成功;第三,黄世仁罪大恶极,必须枪毙!

“太阳底下把冤审!”——这是《白毛女》这部歌剧的最高音!

第一代“喜儿”王昆同志深有感触地说:“一部《白毛女》赢得了一个新中国!”

现在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应该意识到,为一个被压迫阶级的小“喜儿”伸冤,必将赢得新时代法治的新生!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部著作中鲜明地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11月版,第78页)

我们不要把公正的宣判寄托于什么“抗诉”,什么“二审”,在大资本的淫威下(王振华在上海滩深耕多年)与大律师的运作中(陈有西在政法界手眼通天),一切都是“障眼法”!

但是,我们有共产党,我们有政法委。

中国共产党一定会给王振华一个公正的审判!

(作者系红色文化学者)

司法战争与政治斗争:要扫除王振华、陈有西等一切害人虫!

作者:司法战争  来源:云阿云•舆论斗争

编者按:王振华强奸幼女案不仅仅是司法战争,更是政治斗争,道路之争。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党们一直在强调“司法独立”,“依法治国”。事实上是它们在操纵法律,操纵司法,操纵舆论,从陈有西,李庄,贺卫方等“讼棍”,“法律党”的言论和行为来看,它们要的不是依法依宪治国,而是 “依法祸国”;它们要的不是党的领导,而是“全面取代共产党的领导”;它们要的不是社会主义道路,而是走资本主义,修正主义道路。

从牟其中,到褚时健,再到黄光裕,出狱的动静,简直就是鞭炮齐鸣,锣鼓喧天,王者归来,无人不吹无人不捧,好像中国企业家违法犯罪,判刑坐牢对他们来说是一件很光荣很光彩的事情?坐一次牢,如同镀一次金一样,等到出狱的时候,在媒体笔下,就是盖世英雄踏着五彩祥云归来?不知道的,还以为他们受了多大的委屈,还以为是共产党和社会亏待了他们。

这种反常现象,严重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严重政治现象,说明了在毛主席时代的党中央就已经预见到,说明毛主席《五一六通知》是无比正确的、伟大的,是光照千秋、世世代代薪火相传的!说明“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各种文化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是一批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 !说明只有让毛泽东思想旗帜高高飘扬,才能横扫一切害人虫全无敌!说明背叛了马列毛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最广大的无产阶级劳动人民,就要重吃二遍苦,重受二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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