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王振华案是司法战争,政治斗争,阶级斗争的集中体现。这个案子如果办好了,并深刻反思,将会大大推进中国的法制进步,但如果麻木不仁,不了了之,甚至一意孤行,将错就错,那么,中国的以法治国战略将大打折扣,广大人民群众就会彻底失望,社会将再无凝聚力可言,这样的局面无疑是极其危险的。
严查王振华嫖娼真相、深挖周燕芬皮条链条、追究陈有西刑事责任
作者:陈中华 发布时间:2020-06-28来源:民族复兴网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2018年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强奸12岁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也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7月,中国地产界大亨王振华在上海因涉嫌性侵9岁女童被捕,引起公众强烈关注。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王振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王振华案,和不久前的高管鲍毓明性侵“养女 ”案以及几年前的海南某校长带小学生开房事件一样,将富人、权贵人士性侵幼女的可怕现象暴露出水面从而揭开中国某些特权阶层最黑暗的、变态的生活,激起了全社会的公愤。
据媒体爆料:此案过程是一个叫周燕芬的女人,带了两个女孩(一个 12 岁,一个 9 岁)去房地产商王振华的酒店房间,王振华选择把 9 岁的小女孩留下。王振华和 9 岁小女孩在房间里待有 13 分钟,之后小女孩哭着把事情告诉家长,说王振华是“大色狼、大流氓”。完事后王振华转给周燕芬 10 万元。事发两天之内,家长带小女孩去做处女膜检测,检测结果证明小女孩的处女膜破损。从以上媒体爆料看,皮条客周燕芬把 9 岁的小女孩骗去王振华开好的房间,目的是让王振华嫖娼,而王振华嫖的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王振华犯的完全是强奸罪。
王振华强奸幼女被一审判决“猥亵女童罪”轻判为五年徒刑。舆论大哗,天怒人怨! 公众在指责强奸犯王振华和皮条客周燕芬的同时,也指责了此案审判的法官和无良陈有西律师。其实,这案子的轻判,是王振华的身份决定的。因为王振华是有3000万身家的“民营企业家”,是上海市的政协委员,是“全国劳动模范”。案子明明白白,强奸9岁幼女,导致受害人下体撕裂,是一起严重的强奸幼女罪。可是碍于王振华头上的光环,警方一开始的警情通报就规避了“强奸幼女”,用“猥亵女童”为此案定调。紧接着,各官方媒体众口一词,都只说“猥亵女童”,绝口不提王振华犯有强奸幼女罪。
于是,检方以“猥亵女童罪”提起公诉,各媒体仍然异口同声的报道“猥亵女童案”的审判。如此,法庭当然只能以“猥亵女童罪”审理。尽管无良律师陈有西做无罪辩护,法庭还是以“猥亵女童罪”的最高量刑判处了王振华五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除了个别官媒在喊“大快人心”,民间舆论一片哗然。严重的强奸幼女罪被轻描淡写的认定为“猥亵幼女罪”,简直是强奸14亿人民意,强奸了法律!
如果说案发后警方没有作为,那是渎职(实际警方是积极作为的),可犯罪者归案后被避重就轻的起诉、判决,这是渎法!虽然舆论哗然,虽然很多专家学者、媒体在讨论这起不公正的判决,但都还没跳出某些人预设的框框,虽然都感到判决太轻,却都在“猥亵女童罪”的框框里打转,没有旗帜鲜明的、理直气壮指出这案子不是判轻了,而是案子的性质定错了。
从媒体披露的此案的过程来看,这是一起证据确凿的强奸幼女案。1.犯罪动机:王振华花钱让周燕芬物色幼女带到上海酒店,绝不是为了找“长辈的感觉”,而是为了满足淫欲。要找“长辈感觉”,王振华自家应该有儿子女儿孙子孙女。2.犯罪过程:酒店监控显示王振华与受害人单独相处13分钟,将小女孩奸污,事后被告向周燕芬转账10万元。被告不可能因为感谢周燕芬带来女孩让他抱了抱,而转给巨额资金;而是因为周艳芬带女童满足了他的淫欲。3.犯罪证据:被害人私处撕裂(已经得到上海鉴定机构的确认),有被害人的陈述,有被告给周艳芬的转账。这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应该记录在案。
为什么这样一起恶劣的强奸幼女案的结果是以猥亵女童定罪?1.此案办理一开始就偏离正轨,因为王振华的身份,没有打算以强奸幼女罪起诉;2.王振华拒不认罪,被告律师公然否定司法部领导下的上海方面的鉴定,另请多名专家对门诊记录、司法鉴定意见做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不支持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3.司法对强奸罪的解释是:施害人和被害人的性器官接触才能定为强奸。
王振华强奸幼女能不能成立呢?《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对施害人有没有与被害人性器官接触,公众无法得知,这只有施害人和被害人知道,也可以从被害人的伤情上得到验证。被告极力否定自己对被害人的性侵,只承认自己“作为长辈”对被害人搂搂抱抱。试问,搂搂抱抱能导致被害人私处撕裂?如果不是性器官导致被害人私处撕裂,那是以什么下作的手段导致被害人受伤?性器官接触导致被害人受伤是强奸,以手撕裂或用器具侵犯幼女私处导致其受伤,难道不算强奸?这难道不比性器官接触更令人发指吗?这种伤害难道不算严重犯罪?
被告律师声称被害人的伤是旧伤,是原有过性行为所致。如果对成年妇女,你可以这样信口雌黄,可是对9岁少女也如此推断,岂不是对受害人的诽谤和侮辱?建议受害人律师对陈有西侮辱被害人发起诉讼!此案中王振华强奸幼女的事实是清楚的,有时间、有地点,有被害人陈述,有被害人伤情为证。因此,完全能用0口供进行定罪。除非王振华以及其辩护律师能提供被告不在犯罪现场、没有犯罪时间的证据,才可以连强奸和猥亵一起推翻。只要被告承认其接触了被告,这起强奸案就无法否定!
此案的证据,一是被告与被害人一起在酒店单独相处过,二是有受害人遭侵害的陈述,有权威机构鉴定的“受害人下体撕裂,二级轻伤”的证据。另外,同案的周燕芬周燕芬是以什么罪量刑的?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周燕芬定不上强奸罪和猥亵罪,但此案却是她一手造成的。周燕芬是犯的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罪!虽然周燕芬没有将受害人卖给人家做孩子、做媳妇,但她是用欺骗的手段将受害人的身体卖给王振华寻欢作乐,并且获得了10万元的非法所得。这样的拐卖幼童,对受害人的伤害更甚于其他拐卖妇女儿童!
此案的被告辩护律师费是1200万,可谓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陈有西为了钱可以罔顾事实、罔顾法律、罔顾良心为被告开脱,那么由被告律师请来否定上海鉴定机构结论的“专家组”的是不是有些耐人寻味?此强奸幼女案对被害人的肉体伤害是二级轻伤,但对被害人的精神伤害是无法估量的,是无法用货币计算的。如花似玉的幼女,沐浴在社会主义大家庭的阳光里,她将来可以成为教师、专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可被王振华这个畜生糟蹋之后,她人生的轨迹则会被彻底改变,会永远生活在不堪回首的恐惧中,由此会影响她一生的健康和幸福。此事对其家人的精神伤害也是巨大的。如果正义得不到伸张,则会导致被害人一家对社会的失望和仇恨!也使一切渴望公平正义的人失望!
王振华案在全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损害了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声誉。如果王振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伤害的不仅是被害人一家,而且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毁掉的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基础,失去的是民心!因此,对强奸幼女的王振华和拐卖儿童的周燕芬,于法、于情、于理都应该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另外,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对陈有西立案查处。上海普陀区法院对富豪王振华猥亵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振华五年有期徒刑。判决出来后,王振华代理律师陈有西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说:“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是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是绝对不碰的,这是他的底线”可能很多人都彻底懵逼了,这还叫有底线?这分明是无底线。
陈有西律师为了回应网络上的各种批评、攻击和谩骂(陈有西自言),发表了著名的“陈有西律师声明”。大意是吃瓜群众对案情只了解皮毛,并不知晓深层次内容。总之一句话,涉案主角很无辜,一审法院应判王振华无罪。此声明一出,使得本已趋于平静的王振华猥亵案又在大众中引发广泛热议,同时,也将陈有西律师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陈有西律师在声明中讲:王振华从无恋童癖或性虐待取向。陈律师何出此言?难道说陈律师是与王振华一起長大的吗?难道说陈律师对王振华知根知底吗?难道说陈律师对当事人案发前的所有行为都了如指掌吗?否则,依据所有在案证据,请问陈有西律师,凭什么为当事人的品格作担保,凭什么为当事人作品格辩护?我想,可能是陈有西律师手中并无什么过硬的证据,只剩下采取这种不讲逻辑的辩护策略了。
陈有西律师还说,王振华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并有酒店录像可以证明,王振华有效作案时间只有5分钟。陈律师的意思是,在如此之短的时间之内,王振华是不可能对女孩完成猥亵或强奸行为的。陈有西律师据此推出王振华没有实施猥亵行为的结论,真的是可笑之极。猥亵罪有法定时间吗?你认为猥亵时间需要多少时间?用手指侵害女孩阴道,需要几分钟吗?单从常识看,慢说是5分钟,即便是2分钟,猥亵或强奸行为也完全可以达到既遂。当然,若站在陈有西律师所处的位置,我们非常理解陈有西律此时故意睁眼说瞎话的心理,但是,作为法律人,你总得顾及事实、顾及常理。
必须指明的一点是,为保护受害女童的个人信息,法院一审未公开庭审,而陈有西在发文中指出了上海的鉴定机构,还赤裸裸地写明‘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等细节。如此案情细节的透漏,何以保护受害者的隐私?而是极有可能造成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受害。在公开的舆论场上,这番操作破坏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保密原则,违背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和最大化保护的原则,未免有失律师职业的客观、理性、专业!”“陈有西声明”,已然涉嫌违法刑法第308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陈有西身为律师,更应当知法守法,而为了单方面混淆视听、替王振华做无底线的辩护,公然违反刑法第308条之一的规定,将不应当公开的庭审信息通过社交媒体公之于众并闹到举国皆知的程度,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二次伤害,性质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而不能任由其肆无忌惮的挑战党纪国法!
还有,法院的法官对王振华的判决,根本不符合天理国法。不管王振华犯的是猥亵儿童罪或是强奸罪,都应依法严惩。判有期徒刑5年,实在太轻了。法律规定,猥亵儿童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猥亵罪”,这个法官没有对这个条文进行哪怕半句话的解释,只判了王振华一个暴力、强制猥亵妇女的罪行。可问题是,被王振华猥亵的只是一个9岁儿童! 猥亵儿童,应当从重惩处,5年有期徒刑起步,加之王振华作案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严重,甚至涉嫌“黑色产业链交易”!如此行径,竟然来了这么一个“避重就轻”的判决,还敢说是“顶格处罚”?更过分的是,王振华从头到尾不承认自己是犯罪,不服从判决,嚷着要上诉,不愿意对受害女孩进行任何赔偿!
此案中的九岁儿童经法医鉴定为阴道撕裂性创伤,犯罪者王振华最后竟然没有被判定为强奸罪,从曝光的信息来看,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有违常识。比如有皮条客专门从外地带儿童过来开房,有王振华进入儿童房间13分钟,有事后给皮条客感谢费,要说王振华没有实施猥亵或强奸行为,肯定不合情理,陈有西律师和此案审判的法官有强奸公众智商的嫌疑。我看陈有西律师和此案的审判法官比王振华更加可恶,而此案的审判法官比陈有西律师更加更加可恶,此案的审判法官若能坚持公正立场,不管陈有西律师无底线狡辩,把这个案件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严惩王振华,根本就不会造成天怒人怨。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每个案件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司法也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
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
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法院审判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罚,不能只究其果不究其因。检察院应当尽快提起抗诉,王振华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守卫儿童权益安全,不容有丝毫妥协和打折。任何身份都不是犯罪挡箭牌,任何人都没有法外之权,底线已不存,何须遮羞布?要彻查的是,是否为惯犯?是否存在产业链?要保护的是,受害儿童隐私以及更多孩子的身心健康,法律须下重手,方能斩断肮脏黑手。搜了一下犯罪人周燕芬的资料,综合起来概括如下。
她与犯罪人王振华是老乡,都是江苏常州武进人,她出生的张家村与王振华出生的王野鸡村相邻,并在后来一起并入何留社区。她年轻时曾经在一家棉纺厂工作,女工。她与王振华认识交往超过20年,离婚后曾经是王振华的情妇之一(网传她的另两个姐妹都曾是王振华的情妇),并且在王振华的帮助下开了很多公司,行业涉及水泥制造、工程建设、商业贸易、装饰材料等等,事实上都是与王振华的公司做生意。后来,她染上吸毒,公司每年几百万的收入还不够她吸毒的毒资。
周燕芬近年来事实上成为了王振华淫乐的淫媒掮客,专门为王振华介绍供其淫乱的女性。受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谈到:“周燕芬称自己曾长期给王振华提供女性,不过以前是都是成年女性,这次她以为是‘王总的口味变了’。”像王振华这种能上福布斯全球排行榜的亿万富豪,不大可能去风月场所寻欢,而周燕芬就充当了王振华的心腹淫媒,专门去寻猎、介绍给王振华淫乐。从受害人代理律师受访时所谈,王振华可能真是初次猎艳幼女。
至于周燕芬给王振华做了多久的淫媒掮客,目前暂时查询不到相关资讯。但是,从去年就被媒体记者曝出的一段话,可以窥豹一斑。“记者调查: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的新闻发酵后,周燕芬的朋友王江(化名)突然想起来,2014年,周燕芬也曾主动提出想带他的妹妹去上海玩,被他以妹妹读大学有课为由拒绝。‘我不知道周什么时候开始为王介绍女孩,现在想想很后怕。’”由此可以大致推测,从2014年到案发,周燕芬为王振华充当皮条客长达6年,不知道有多少女性成为她源源不断输送给亿万富豪淫乐的“猎物”。
接下来,问题就来了。第一个问题,周燕芬给王振华介绍的“猎物”,到底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如果周燕芬跟“猎物”谈好价格,被物色的女性心甘情愿去献身亿万富豪,那么这就是组织、介绍卖淫。如果周燕芬物色的“猎物”是被哄骗,事先并不知道是被提供给亿万富豪淫乐,那么这就涉嫌多起强奸、性侵。先放过王振华,暂且认为她介绍推荐的“猎物”都是谈好价钱,王振华并没有涉嫌其他的强奸、性侵。多年来,“长期给王振华提供女性”,那么就应该调查,到底有多少人次,涉案金额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看吧,周燕芬涉嫌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远比猥亵儿童罪从犯要严重得多。先说面上的,“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起步,已经超过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判决的4年有期徒刑。再说本案,还是根据受害人代理律师受访时的说法:“周燕芬愿意长期给王振华提供这样的‘服务’,主要是因为钱。此案中,9岁女孩遭王振华侵犯十几分钟后,王振华就给周燕芬转了10万元,这是起诉书上承认的事实。”“案发当天,王振华给周燕芬许诺10万元,让她带一个小女孩到他的房间去,事成后将钱打给她。没想到,周燕芬带了两个小女孩过来,一个9岁,一个12岁。”介绍两名小女孩,一名9岁,一名12岁,都是低于14岁的幼女。再次援引刑法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妥妥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犯罪人王振华到底有没有构成强奸的事实,法庭并未认可。但是,缺乏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并不等于“事实真相”本身。受害人下身撕裂伤(处女膜破裂)按常情常理应该是被强奸所致,但是由于受害人母亲是案发(2019年6月29日下午)的第二天(2019年6月30日22时许)才报警,距离案发时间超过24小时,即便有强奸留下的证据(精液、前列腺分泌液等)也基本被消除。正是因为可能的证据佚失,警方、控方和法院都无法给犯罪人王振华判决为“强奸罪”,本案以猥亵儿童罪审结。但是,事实真相仍然具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强奸,但缺失证据;另一种是只有猥亵,没有强奸。这里按下不表。受害人母亲在整个案情中像个“隐形人”,没有出席庭审,也没有接受过任何采访。甚至,连周燕芬的母亲都曾接受过《新京报》的采访,唯独受害人母亲”消失“了。
那么,问题就来了,周燕芬从王振华那里收到的10万元,是仅仅中介费一项,还是包含了嫖资?这就涉及到本案隐身的关键证人,受害人母亲。她应当也必然是最接近了解事实真相的人。9岁女童有没有被强奸,应当由她,作为受害人监护人来提出诉由。现在可以查询到的只有零星的资讯,网传周燕芬带给王振华的两名小女孩,都是她的女儿,是姐妹俩。到底是不是,没有媒体也没有讯息佐证或证伪。此其一。网传受害人母亲是“外地人”,到底是不是,也没有媒体讯息佐证或证伪。此其二。网传周燕芬是以游玩迪斯尼为名将其两个女儿骗至上海,到底是不是,还是没有媒体讯息佐证或证伪。此其三。
受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受访时是这样表述的:“案发后,9岁女孩哭着将此事告诉12岁女孩,一直说王振华是‘大色狼,大流氓’,她给母亲打电话,希望母亲来接。但当时母亲正在忙,以为孩子使小孩子脾气,就说‘反正明天你就和阿姨一块儿回来了,今天妈妈不用去接。女孩感到害怕。第二天,当听到王振华还要来时,她拒绝了,并再次给母亲打电话,告知事情经过,母亲连夜赶到上海,将女孩接了回去。”从计律师的受访说辞里,不难抽丝剥茧,拼出部分碎片。9岁女孩与12岁女孩互相熟识,完全有可能是姐妹俩。案发后,作为母亲她在知情女儿哭诉王振华是“大色狼,大流氓”后,并没有去上海接回女儿。第二天是女儿拒绝了王振华后,才连夜赶到上海。受害人律师用了很技巧也很委婉的措辞,“母亲正在忙,以为孩子使小孩子脾气“,而且在说法中没有说清楚第二天拒绝王振华的是9岁女孩,还是12岁女孩。
虽然本案审理的猥亵侵害只有一次,但从计律师的说法中,显然按计划应该有至少两次,带了两个女孩去,两天,两次。那么,从逻辑上,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应该是有计划的,而且这个计划应当还有第三方,就是女孩母亲知情甚至认可。如果像网传的那样,周燕芬以带孩子去上海迪斯尼游玩为名瞒着孩子母亲将女孩骗至上海酒店供王振华猥亵,那么必然是高风险的,作为长期游走在富豪权贵圈子的周燕芬不可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女孩母亲知情认可,她才可能将两名女孩带给亿万富豪,靠哄骗来应付花10万来猎艳的东家,除非她是存心给王振华挖坑。同时,如果是哄骗情节,那么女孩母亲应该在前一天案发后接到女儿电话就做出及时反应——明显不是在游玩迪斯尼——而不应该拖延推诿。如果,我这里只说一种可能性,女孩母亲报警是因为谈好的价格因为王振华第二次未得逞与周燕芬产生了分歧。从警方公布的警讯公示中也能大体印证。
上海普陀警方公布的警情通报是这样说的:“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从普陀警方公开的警情通报,埋藏了不少有价值的细节。首先,受害人母亲报警指控的对象是周燕芬,而不是王振华,也就是说,她与周燕芬的冲突才是她报警的缘由。其次,她知道并且计划女儿将在上海过夜,警情通报中的措辞是“入住本市一酒店”,也就是她完全知道并了解自己女儿将被一位阿姨带到上海过夜,这也与她案发当天在女儿哭诉“大色狼,大流氓”后拒绝将女儿接回相吻合。更关键的是,她报警并没有指控周燕芬”骗“,措辞是”带至上海“而不是”骗至上海“。
在前一天女儿被侵害后打电话哭诉要求母亲将自己接回,她并未采取行动;第二天女儿拒绝了王振华,她连夜赶到上海,并很快就报警。这不难判断,前一天,她对周燕芬是信任的,9岁女儿哭着喊着要回家,她把女儿留给周燕芬;第二天,女儿其实没有遭受进一步的侵害,相反,女儿还拒绝了犯罪人的加害,她却连夜赶到上海,并报警指控周燕芬。如果上述推断是成立的,那么受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也有所避讳,起码是知情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说出关键情节。我希望自己的推断是错误的,但别的更仁慈的假设均缺乏有效推理线索,也不符合逻辑常情。
接着,再来看被告人王振华代理辩护律师陈有西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的说辞:“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注意,本案是猥亵儿童案,而且庭审和判决都只是针对2019年6月29日发生的案情。那么陈有西受访时所说的“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当然就是指的这个案情。犯罪人王振华有嫖娼的主观故意,但是“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陈有西显然是想说明委托人王振华不会强奸受害人。犯罪人王振华有没有强奸受害人是一回事,且不论,但他有嫖娼的主观故意,那么事后给周燕芬的10万元,于情于理都应该包括给付的嫖资。同时,既然犯罪人王振华有嫖娼的主观故意,周燕芬又是他长期信任的心腹淫媒掮客,无论最终犯罪人有没有与受害人实际发生性行为,周燕芬“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事实和性质都不受影响。依据刑法,她应当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不是避重就轻地以猥亵儿童罪的从犯仅仅判处4年有期徒刑。
更不用说,对于长期游走在福布斯富豪榜的亿万富豪王振华圈子的周燕芬,与王振华有着20几年的交情,并长期作为王振华信任的心腹淫媒掮客为他物色介绍对口的“猎物”,不大可能只为王振华一人提供服务,完全可能有一个她提供服务的权贵客户名单。从常识的角度,越是社会上层的圈子,像收受贿赂、买春淫乐等,越是隐秘的需求,越是依赖建立起长期互信的信任链条,并在小圈子里共享。王振华像吃独食的人吗?像吗?出生于王野鸡村的房地产大佬吃独食能跻身福布斯全球富豪排行榜?所以,周燕芬才是打开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层层迷幛的钥匙。别放过她,至少“引诱幼女卖淫罪”是妥妥跑不掉的。受害人监护人不指控;当地公诉机关也不提诉;受害人代理律师避而不谈;被告人代理辩护律师更是避而不谈。看来此案必须由国家公安部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才行。希望国家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手。
当前,普通人不是仇富,而是仇先富者的无耻。他们没有先富帮后富,而是极尽挥霍之能事。他们用豪宅、豪车、美食、美女炫富,仿佛是向普通人的挑战,眼光中充满了鄙视和目空一切。他们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拿着欺负人不当回事,甚至将魔爪伸到了无辜的幼女身上。最可恶的是,由此还诞生了为虎作伥的皮条客职业,专门为这些人服务,仿佛封建王朝的“选秀”,挣那份没有丝毫廉耻的太监钱。
有人埋怨某些群众不太理智,比如张扣扣那样的人,是不懂法的法盲。其实只要不是智障,哪个人不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呢?但残酷的事实是,因为有了罪恶的金钱开路,有了贪财无耻的律师,有了贪赃枉法的法官,杀人者可以不偿命,欠账可以不还钱。而且,不偿命者飞扬跋扈,不还钱者洋洋得意。有这样毫无底线的律师和法官存在,穷人敢通过法律维权吗?通过法律那才是赔了夫人又双叒叕折了兵呢,人财两空的后果,普通人也会提前预判,于是不得已行此下策:你不给我个说法,我就给你个说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字真言喊了几十年了。但离真正的实现,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法律还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有的法律还不太公正,不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说话,不是为了弱势群体说话,而是为了富商巨贾说话;有些执法人员看人下菜碟,对穷人狗仗人势,对富人狐假虎威;有的人有权有势有金钱,法律在他们面前就是头发,根本不拿当回事。虽然说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但正义迟到了,冤魂如何安息?王振华案并未尘埃落地,陈有西们仍在表演。我仿佛听见了,那个9岁的小女孩,在恐惧地看着这个世界,哭泣!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而滥杀无辜报复社会。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又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如果司法结果不是惩善扬恶的,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报复社会、滥杀无辜、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决应当尽快纠正,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陈中华,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
王振华案,如果将错就错,局面是危险的
叶方青 · 2020-06-28 · 来源:乌有之乡
一个社会,如果连法律都做不到一碗水端平,都要看客下菜碟,那么这个社会是没有凝聚力的,也是没有希望的,因为老百姓都心恢意冷了,什么期望都不再抱有了。
王振华的案子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这个案子反映了我国立法执法方面的严重问题。
立法方面,由于关闭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通道,立法成了少数一帮人的特权和专利,正是太偏重于依靠少数一帮人,我国在立法环节产生了大量问题,一大批恶法不断涌现,很多具体法律条文反人性,反良知,反道德,反公平,反正义,反公共利益,一句话,反公众基本期望。这个问题不解决,我国设想的以法治国战略将难以推进,以法治国将变成以恶法治国,导致社会越来越乱,老百姓逆反情绪越来越大。
王振华的案子,就暴露出少数人一帮人在保护幼女方面,于立法环节动了歪心思。一是模糊猥亵幼女和强奸幼女的界线,让执法环节可以因人断案,因人判案。二是在量刑上搞低起点的弹性刑期,同样给执法环节以回旋空间,便于因人掌握。可以说,具体到保护幼女,由少数一帮人订立的法律甚至还不如历代封建社会的相关规定。可见,不解决少数一帮人立法的问题、关起门来立法的问题、排斥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问题,我国的法制文明将遥遥无期。
执法方面,办人情案、关系案、特权案、定向案的问题十分突出,犯罪分子有来头,有背景,执法时就格外关照,有影响力的人打了招呼,执法时也特别关照,这种现象甚至已经公开化,规矩化了,某重要人物鼓吹的“可什么,可不什么的,就不什么”论,就是这方面的严重反映。还有近两年刮起的为犯罪私营企业主翻案的阴风,也是这方面的突出反映。
一个社会,如果连法律都做不到一碗水端平,都要看客下菜碟,那么这个社会是没有凝聚力的,也是没有希望的,因为老百姓都心恢意冷了,什么期望都不再抱有了。
法律当然要服务政治,但最大的政治是公平,是正义,如果为了激励安抚民营企业家这个所谓的政治,就可以践踏法律的基本原则,那么,这样的政治就是最没有水平的政治,这样的政治还是不讲的好,不要的好!
王振华的案子,根本不需要很专业的法律知识,随便找出一个人,凭着最朴素的认知,都可以看出是强奸幼女罪,而且王振华还是强奸幼女的惯犯累犯,可办案的执法机关就弄出一个猥亵幼女罪,而且还“慎重”到审理了一年多,还“严肃”到按最顶格判了5年。这是多么侮辱公众智商的审判啊,如果检察官、法官就是这样的水平,那么读了那么多年的书真是白读了,都读傻了。
当然,事情的内幕可能远远没有那么简单,在王振华的案子里,有没有人为干涉,按常识讲,是不能排除的。王振华是一个巨富分子,案发前,有多层光环罩身,可谓是春风得意,财大气粗,放屁都有人说香。王振华肯定会和很多有一定权势的人有交情,否则,那么多的光环也罩不到他身上。现在的问题是,王振华都和谁有交情,交情深到何种程度,有交情的人究竟有没有干涉办案,这些都需要搞清楚。王振华的案子,不能仅仅在法律圈子里循环,纪检监察部门也要深度介入,查它个水落石出。
一个道德败坏的人,在经营领域是守法的,这个逻辑不可能成立,所以,要查王振华涉及腐败的问题,看看哪些人吃过王振华的“供”,揪出这些败类。王振华的罪名不仅要改为强奸幼女罪,如果涉及腐败,还要另外追加。吴小晖都可以查,王振华更应该查!
希望上面重视王振华的案子,这个案子如果办好了,并深刻反思,将会大大推进中国的法制进步,但如果麻木不仁,不了了之,甚至一意孤行,将错就错,那么,中国的以法治国战略将大打折扣,广大人民群众就会彻底失望,社会将再无凝聚力可言,这样的局面无疑是极其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