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所有 |
田飞龙:黎智英保释,是否违反国安法? |
田飞龙2020-12-29来源:观察者网 导读:如果放任黎智英保释,可能为香港国安法的司法提供一个坏的先例,其他法官就可以以此为据滥用保释决定权,从而实质掏空国安法苦心孤诣设计的“审慎保释”制度,并将国家安全利益与香港法治权威置于危险境地。 田飞龙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田飞龙】 黎智英是香港反对派的“总代理人”之一,这在香港社会并无异议。惟其如此,在香港国安法生效之后,黎智英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行为与活动。只是香港国安法引入了不溯及既往原则,故对黎智英的有关违法行为只能采取分段处理的方式:国安法生效前的违法行为由本地治安法律加以惩治;国安法生效后涉及国安法的违法行为,由国安法直接加以惩治。 2020年12月,黎智英被以“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调查和检控,案件进入香港司法程序。根据香港国安法的保释制度,法律界和社会公众一般认为黎智英案情严重、社会危害性凸显以及弃保潜逃风险很高,法官通常不会批准保释。但12月23日香港高院法官出人意外地批准保释,在香港与国家各方引发极大争议。 从法律上看,国安法建立的是“审慎保释”制度,即除非法官有明确理由或证据证明嫌疑人不会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不得保释。这一规定是对香港司法保释权的一种法定限制,是为了确保国安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最大限度减小嫌疑人对国家安全的持续危害后果及风险。但此案法官似乎未能充分理解立法原意,简单遵从普通法上的“自由保释”原则,批准黎智英保释,并拒绝允许在律政司上诉期间维持羁押措施。 该案法官甚至自作聪明,一方面声明香港普通法保释制度的自由取向,另一方面表示所附加的苛严保释条件可以防止黎智英弃保潜逃。甚至通常支持政府立场的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大律师也为法官的保释决定予以合法性解说和加持,认为国安法存在保释的合理余地。 然而,该案法官对国安法保释制度的规范理解是存在偏差的,对黎智英弃保潜逃及继续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性是考虑不足。法官的司法误判和轻率决定引来了多方面的批评和质疑,律政司即刻上诉请求终审法院撤销保释决定。但从香港司法程序的惯例来看,终审法院通常不会实质处理和回应审前保释决定,不过此案关系重大,终审法院如何具体处理引人关注,挑动各方敏感政治神经。 黎智英涉嫌触犯国安法,外部干预势力也高度关注,甚至美国副总统彭斯与国务卿蓬佩奥都直接进行声援,这进一步坐实了黎智英的“勾结”嫌疑,但具体法律程序仍需以合法事实与证据链作为基础。黎智英之前曾有申请保释被拒,此次申请保释最终获得高院法官批准,有关保释决定附加较为严苛的限制条件,包括高额保释金、限制离港、收缴旅游证件、禁止社交以及每周警署报到等,但存在严重的合法性漏洞,也不能确保黎智英不发生弃保潜逃,从而存在背离香港国安法保释条款及破坏该案刑事诉讼顺利进展的空间,引起香港法律界与香港社会的激烈反弹。 从香港法律体系的规范解释来看,法官的保释决定存在如下合法性疑问,需予以严肃认真的检讨和监督,采取有关措施防堵意外的法律和政治风险: 其一,与之前其他法官拒绝保释的理由及判断构成矛盾冲突,且保释决定遭到法律界与社会普遍质疑,显示该决定在法院系统内部即存在争议,并不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证据说服力。 其二,保释决定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第42条保释条款的基本规范。该条款确立的是不保释为原则、保释为例外的特殊保释制度,充分考虑了国安案件的特殊性,要求保释决定必须由法官非常审慎地作出,要求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该案法官显然无法证明这一点,黎智英案的案情及其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即便个人对外联络受限,仍有代理人等多种办法对外勾结联络,法官对此陷入失察失职。 其三,法官的保释决定未能正确理解和辨析香港国安法保释条款与香港普通法人身自由保护原则之间的关系。香港国安法的特别保释条款作为立法者清晰表达的规范条款,具有优先于普通法原则适用的法律位阶。法官这一不审慎的保释决定,有可能造成对国安法保释条款的稀释、对冲和实质解构,造成类似案件中保释条款被虚置及边缘化,是一个存在误导性和危害性的司法先例,从而可能进一步危及香港国安法建构的整体司法程序架构,并可能造成放纵国安犯罪的趋势与后果。 其四,法官所施加的更严苛保释条件,显示法官在国安法条款与人身自由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裁量与权衡,但相关条件只是看起来严苛及具有限制性,具体执行上仍有诸多漏洞,从而为黎智英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与活动提供可能的便利和余地。法官保释裁量本身偏离了法律上的相称性与合理性的要求。 鉴于保释决定存在上述显著的疑问,律政司即刻提起了保释上诉,要求继续还押黎智英,是具有法理基础及符合该案刑事诉讼推进之正当利益的,终审法院应加以介入和支持,以纠正高院法官不适当的保释决定。 从保释决定争议来看,香港个别国安法官对香港国安法仍不能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存在简单套用普通法来理解和适用国安法的情形。国安法官经法定的特首指定程序而介入案件审判,应当加强新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实现法律业务能力的结构性拓展,才能胜任国安案件裁判任务。香港法院系统应当引入适当的学习与培训机制,对国安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安法进行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和援助,避免司法系统内部因知识不足及理解分歧折损国安法的稳定性与规范性价值。 从黎智英案的具体案情及影响程度而言,完全由香港本地管辖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形,可考虑启动香港国安法第55条的直接管辖条款。黎智英案符合复杂涉外、超出香港本地管辖能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法定适用情形,香港特区政府或驻港国安公署应当审慎研判该案的证据与影响,从法律的规范要求出发,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由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以确保该案真正做到公平正义的审判与惩治。该案必然成为香港国安法实施初期最具影响力的大案要案,直接管辖应当展现国家法治进步与刑事正当程序价值,更好树立香港社会及国际社会对香港国安法的法治信心和认同。 总之,黎智英案的保释决定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遭遇的重要制度性挑战。就法律原则而言,并非国安案件一概不能保释,但有关保释决定必须符合国安法的制度规定与条件要求。黎智英保释所附加的条件与其社会危害性及弃保潜逃风险性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称性,法官所认可的保释条件与司法判断不符合国安法的规范性要求。如果放任黎智英保释,可能为香港国安法的司法提供一个坏的先例,其他法官就可以以此为据滥用保释决定权,从而实质掏空国安法苦心孤诣设计的“审慎保释”制度,并将国家安全利益与香港法治权威置于危险境地。 基于此,中央有基本法和国安法上的宪制责任对这一保释决定加以监督,对国安法保释制度的立法原意予以重申和澄清,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及终审法院有法定职责对保释上诉予以正确处理和回应,确保黎智英案始终在正确理解的国安法规范框架内得到裁判和执行,以体现完整的国安司法正义。 保释事小,甚至黎智英事小,但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与规范价值获得全面准确的理解和适用,却是“一国两制”与香港法治的头等大事。追溯历史,香港法官在此案中自以为是的保释决定,类似于香港回归之初终审法院在1999年“吴嘉玲案”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力的宪制挑战一样,是香港司法对中央管治权及中央主导的全国性法律在港实施的一种火力侦测与边界勘定行为。如果中央和特区政府不能清晰意识到这种法律斗争与权力博弈的极端重要性及显著的宪制意义,香港国安法的“变形走样”就可能由此一步步撕裂扩大。在全面依法治国日益深入人心并成为中央治国理政之自觉规范的当下,香港司法的某些挑战性动作,其法理逻辑和技术表象已然不能瞒天过海,必然会得到制度内的纠偏、澄清与正确指引。 至于驻港国安公署对此案的直接管辖,有关方面应积极做好组织与程序要素的多方面准备,根据此案后续进展及中央可能作出的有关管辖决定,合法启动国安法第55条及相关法律程序,将该案办成国安法的法治铁案。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应当是执行机构,是办案的,必须将办案能力始终放在首位,而黎智英案是一次重大挑战,但也是展现公署法治素养与执法能力的重大机遇。就黎智英案未来演变而言,无论公署最终是否直接办案,由公署作为管辖起点的国家直接管辖程序必须具备诉讼法上的完整要素和执行能力,从而为全面准确实施香港国安法提供正当有效的执法支撑,使中央管治权在香港真正扎根、深化、巩固及产生法秩序上的确定性与权威性。 黎智英保释 香港大律师:匪夷所思 2020-12-24来源:观察者网 (观察者网讯)官司缠身的黎智英,被控欺诈后再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中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昨日(23日)竟获准保释,引来各界哗然,香港政界人士今日(24日)续指高等法院的决定令人感到惊讶,认为等同“畀机会黎智英走佬”(给黎智英跑路机会),促请特区政府律政司应尽快就保释上诉。 据香港“东网”12月24日报道,身兼香港执业大律师的议员容海恩直言,对黎智英获保释感到匪夷所思,指1000万港元的保释金对黎智英而言并没有阻吓力,质疑香港法院有何重大环境转变需要批准黎智英保释。她指最近不少涉“反修例案件”的人士弃保潜逃,而黎智英高调支持反修例事件、涉及多案、面对极长刑期,故极大机会潜逃,强调律政司需要尽快就保释进行复核。 容海恩又称,虽然法庭批出保释并要求黎智英不可离开住所,但黎智英有勾结外国势力的前科,难免有人“助攻”并协助黎智英潜逃,形容法庭批出保释等同“畀机会黎智英走佬”。她续指,倘若黎智英离开住所,甚至弃保潜逃,法庭或需负上极大责任,重申律政司应该尽快就保释上诉,并重新检视黎的保释条件。 香港议员陈克勤指黎智英触犯严重罪行,包括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但法院竟批出保释条件,令人感到惊讶及难以理解。对于黎智英获准以1000万港元保释,陈指金额对于市民来说是大金额,但对黎智英而言,根本没有阻吓作用,指壹传媒股价经常“古灵精怪”,亦不排除有人在背后为黎提供资金,而黎一直与外国势力,特别是美国政界人士关系密切,若黎智英“有心走”,即使要求他交出旅游证件,也没什么用。 最近接连有乱港分子弃保潜逃,陈克勤指是前车可鉴,认为有关方面不止需综合单一案件,亦要综合一连串的类似事件,重新检讨批出保释条件的门坎,特别针对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的人士,否则担心将影响审讯的公平。 人民日报:批准黎智英保释,对香港法治伤害太深 2020-12-27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纵容罪恶,就是对正义残忍。 12月23日,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及串谋欺诈的乱港头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消息一出,舆论愕然,香港市民难掩愤怒,包括很多法律专业人士在内,各界人士纷纷发声反对,特区政府律政司坚决提出上诉,唯有极少数反中乱港分子额手称庆。香港内外普遍质疑,黎智英身负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释期间继续祸乱香港,谁来负责? 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决,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官必须遵循的准则。黎智英身负多项指控,其中包括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指控,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该条款非常明确,“不得准予保释”是常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须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继续作恶,才能准予保释。这意味着,准予保释是例外,且门槛很高,为的就是防止嫌疑人在保释期间继续危害国家安全。黎智英恶名昭彰,极度危险,却成为香港以违反国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个被保释的人,实在匪夷所思。香港国安法立法后,如果像黎智英这样的乱港祸首都可以保释,还有谁不能保释? 即便如此,反对派又跳出来,污蔑保释条件“过于苛刻”,这纯属别有用心。一些人被他们迷惑,误以为保释条件已足够严格,可以防止潜在风险。这完全是小看了黎智英。一方面,黎智英财力雄厚,关系网密布,无论是藏在家中策划乱港行动,还是弃保潜逃,都不是难事;另一方面,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势力的重要棋子,反华价值很大,外部势力也有为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动机。由此看来,法官设定的保释条件几乎形同虚设,与黎智英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如果不信,不妨看看反中乱港分子许智峰等人,哪个不是保释后潜逃,连一个“小年轻”曾志健都有办法逃跑,更何况“能量”比他大了不知多少倍的黎智英?这些惨痛的教训难道还不足以警醒? 而值得追问的,又何止是保释问题,黎智英相关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同样值得审视。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经相关法律程序,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长期以来,黎智英不仅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呼吁外国制裁香港,甚至私会外国政客,摇尾乞怜、卖国卖港。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相关言行仍未停止。美国对香港的一系列制裁,黎智英无疑发挥了重要帮凶作用。黎智英也因此成为首个以“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起诉的嫌疑人。而黎智英被捕后,美国副总统彭斯、国务卿蓬佩奥等西方政客迅速跳出来,施压港府放人。这恰恰进一步坐实了“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相关指控。凡此种种,难道还不足以启动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香港市民呼吁,驻港国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断出手介入此案,这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黎智英所涉案件事关国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标志性意义,倘若司法机关不能秉公处理、依法办事,就会对香港法治和社会公益造成巨大冲击,将国家安全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目前,香港律政司已正式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在等候处理上诉许可期间再度羁押黎智英。我们期待,香港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基本法、香港国安法规定,作出正确选择。我们相信,在中国的土地上,在香港国安法出台之后,像黎智英这样的叛国乱港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
|||
2020-12-29 16096 | |||
|
咨询电话 13910949198 (李桂松) |
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1区-21594(集群注册) |
京ICP备16017448号 |
技术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