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复兴网fxw2021-03-05来源:民族复兴网
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是千真万确的真理。私有制不仅造成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兽性社会,同时还把人类一切美好事物全都给颠倒过来了,最终只能把人类社会带向死路。
一个人,如果不是内心极端邪恶,如果不是天良早已泯灭,是绝不会赞成私有制的。特别是对那些披着共产党外衣的人来讲,如果赞成私有制,那就不仅是一个恶棍,还是一个骗子。
可以说,当今社会学习雷锋的最好方式,就是消灭私有制。否则,学习雷锋就是助纣为虐,就是为虎作伥,就是没有天良!
张宏良:雷锋精神只能是公有制社会的一种精神
2016-04-27
看到甘肃金畅集团举办的弘扬雷锋精神活动,不觉感慨万千,百味杂陈。再此,我们丝毫不怀疑甘肃金畅集团弘扬雷锋精神的虔诚,并向该集团董事长张彦军先生以及全体员工致敬。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雷锋精神是在公有制社会的一种精神,并且只适用于公有制社会。如果放在私有制社会去弘扬雷锋精神,则只能带来罪恶后果。雷锋精神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奉献精神。显然,这种精神公司老板学不了,也不会学,否则也就不再是老板了。
所以私有制社会里学习雷锋精神,只能是让员工去学,让民工去学。学习的结果就是为老板白干,不仅不要工资地白干,还要把整个生命搭上,像雷锋同志那样,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被剥削之中。
这种学雷锋活动,在客观上比无良老板的恶意欠薪,还要更加罪恶。老板欠薪并非是永不发薪,而让民工学雷锋白干,则不仅是永不发薪,还要民工把命搭上,不死不休。世界上还有比这种活动更加罪恶的吗?
可见,任何事物的存在及其作用,都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在公有制条件下发挥好作用的雷锋精神,在私有制条件下就会变成坏作用,这是辩证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无论主观愿望多么好的老板,只要让工人学雷锋,结果肯定就是罪恶的。
并且学来学去,最终肯定会把老板学成一个骗子。道理很简单,如果老板真的学雷锋,就应该把资本拿出来奉献给全体工人,然后和工人一起为公有制企业工作。只是那样一来,老板也就不再是老板了。
十八大以后,随着意识形态的调整,各地都出现了学习英雄模范人物的奉献精神,如果仅仅是干部去学,老板去学,也就罢了。可是问题就在于各地都是号召工人去学。前几天石化总公司总结反腐败教训,就号召工人要有60年代“我为祖国献石油”的自豪感和奉献精神。
可是不知道这些官员想过没有,那些随时面临下岗的工人,早已变成了弱势群体,有些下岗女工甚至只能靠卖淫为生,让他们到哪里去寻找自豪感,又拿什么去奉献?奉献给什么人?难道让那些下岗女工把自己奉献给嫖客不成?
通过这种良好精神的颠倒作用可以看出马克思的那个著名判断——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是千真万确的真理。私有制不仅造成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兽性社会,同时还把人类一切美好事物全都给颠倒过来了,最终只能把人类社会带向死路。
一个人,如果不是内心极端邪恶,如果不是天良早已泯灭,是绝不会赞成私有制的。特别是对那些披着共产党外衣的人来讲,如果赞成私有制,那就不仅是一个恶棍,还是一个骗子。
可以说,当今社会学习雷锋的最好方式,就是消灭私有制。否则,学习雷锋就是助纣为虐,就是为虎作伥,就是没有天良!
张宏良微信号:Zhanghongliang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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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精神永恒与共和国将军共话雷锋联谊会在兰州举行
贾笑云
2016年4月25日晚,雷锋精神永恒——与共和国将军共话雷锋联谊会在甘肃金畅集团今金贷互联网金融体验中心隆重举行。本次联谊会由甘肃省委宣传部、甘肃省雷锋精神研究会、甘肃省延安精神研究会、甘肃金畅集团主办。
会议主题是与共和国将军一起话雷锋、忆雷锋、颂雷锋、学雷锋,展示风采,再铸辉煌!全国学雷锋先进典型田永清少将和来自兰州各界的学雷锋先进典型、兰州好人代表等200多人齐聚一堂,共同追忆雷锋、赞颂雷锋、学习雷锋。
联谊会在一段《雷锋永驻心间》的二人转中拉开帷幕,诗朗诵《为什么我们忘不了雷锋》、歌曲《祖国万岁》、舞蹈《兄弟》等表达了对雷锋精神的弘扬以及对幸福生活的无限赞美。联谊会还邀请了五位书画艺术家现场泼墨挥毫,气韵生动的一幅幅书画作品,让观众们赞叹不已。
甘肃省雷锋精神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小舟说,举办此次联谊活动,就是希望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到助人为乐,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活动中,进一步弘扬雷锋精神,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让雷锋精神的种子广播在陇原大地上。
甘肃金畅集团董事长张彦军在联谊会上致词。
甘肃省雷锋精神研究会会长、省志愿者联合会名誉会长苏志希等有关领导出席联谊活动。
参与的嘉宾有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原政委(少将)、全国学雷锋先进典型、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学雷锋基金管委会名誉副主任田永清将军,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延安精神研究会、省雷锋今生研究会会长、省全志愿者协会名誉会长苏志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学雷锋基金管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海军后勤学院原政委李天文,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学雷锋基金管委会副秘书长陈汉斌,甘肃电大党委书记张方明,省委党史办副主任、省延安精神研究会、省雷锋精神研究会副会长李荣珍,读者集团原副总编、省延安精神研究会、省雷锋精神研究会副会长傅保珠,读者集团副总经理、省延安精神研究会、省雷锋精神研究会副会长董有山,省委办公厅副巡视员、甘肃省红色文化收藏专业委员会会长杨永辉,财政厅原副巡视员艾克林,甘肃省政府原副秘书长朱宏,省教育厅原副巡视员李含荣,省延安精神研究会、省雷锋精神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小舟,省直机关工委文明办主任曹 刚,省委宣传部宣传处副处长王跃涛,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老干处处长訾晓辉,省延安精神研究会、省雷锋精神研究会会员、省摄影协会名誉会长王杰,甘肃金畅集团董事长张彦军,西北师大团委副书记周海杰,省延安精神研究会、省雷锋精神研究会理事、省委办公厅工会副主席冯忠义,甘肃省楹联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家安,甘肃龙文化研究院院长、原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国文,完美(中国)甘肃分公司总经理王沂彦,甘肃省家庭教育学会会长朱宜亨,兰州龙源书画交流中心主任王鸿庆,陌上书会会长朱丽萍,兰州文化联谊会会长党成德,丝路瓜饮集团董事长陈少辉,兰州凡人善举交流协会会长李家祯,兰州的士奔马雷锋车队队长苏彪及学雷锋先进代表、兰州好人、诗书画爱好者、文艺青年、大学生、媒体记者等人士。
张宏良:从依法剔除雷锋等谈什么是法治
作者:张宏良2021-03-05来源:民族复兴网
当今中国最大的精神误区,就是对法治的认识。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人基本上处于野蛮人状态,只是这种野蛮人状态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被一种半西方的“法治文化”洗脑洗成的,把原本拥有世界最完美法律体系的中国人,洗成了处于法律蛮荒时代的野蛮人,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极右势力和法律党对中华民族最大的犯罪。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就其涵盖面和完善程度而言,可以说是超过全世界法律体系的总和;就其情理法高度统一的文明程度而言,远远超过了被西方认为情理法统一程度最高的汉莫拉比王法典。这原本是中华文明5000年辉煌成果中最为亮眼的一只灿烂之花,可是却被中国知识精英和法律党那帮戴眼镜的王八蛋,污蔑为是没有法治的人治社会。
特别是他们在用西方法治文化否定了中国古代最完备的法制体系后,不是用西方法治来取代中国古代法治,而是用一种非中非西的半拉子法治,把中国变成了一个2000多年来真正的法律蛮荒之地,变成了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类历史上第1个100%的人治社会。其特点就是把以往各级政府决定和各级领导人讲话,拿到人代会一表决换上个“法律”的名称,就称为是法治社会。
把雷锋、焦裕禄、邓稼先、王进喜等建国以来最著名英模排除在国庆70周年功勋模范人物评选之外的法律,就是这样一种与中国古代法律和现代西方法律完全不搭界的一种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法律。因为把2016年1月1日以后去世作为评选英模的时间界限,既没有任何道理,也不符合公众意愿,在历朝历代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成为法律,作为一个东方文明大国和社会主义国家,更不应该出台如此不伦不类,莫名其妙的法律。
无论中国古代还是现代西方国家,法治有三个共同特点:一是法治社会所依据的法,是自然法而不是社会法,所谓自然法按照西方人的解释就是道德伦理,按照中国古代的解释就是天道天理;二是公众立法或公众司法,西方国家偏重于公众立法,中国古代偏重于公众司法,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和公民陪审团制度,中国古代的击鼓鸣冤和当众审判,就是公众立法或公众司法的一种变相形式;三是全民守法,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全民守法的体现。可见全民守法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律必须符合天理,立法必须有公众参与。
而我们把2016年作为评选共和国英模标准的法律,显然与上述两个前提没有任何关系,就如同把9月10日定为教师节的法律一样,上不合天理,下不符民意,不仅讲不出任何道理甚至连任何歪理都讲不出来。如果我们评选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民族英雄,以1840年1月1日为限,那岂不是一个英雄都评不出来,从法律上把中华民族变成了一个从来就没有英雄的民族?请问这样的法律对社会有什么益处?哪还有丝毫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公众认知性?当今中国为什么会变成人类历史上道德崩溃的罕见国家,不就是因为法律和道德相脱节,法律不讲道德的结果吗?
人们总是讲法律党是在搞全盘西化,五毛党在这方面叫喊得最是响亮。其实法律党从来就没有搞过全盘西化,而是用一种非中非西的半拉子西化来误导中国。他们这样做的道理很简单,就是作为美国等西方势力在中国的代言人,他们并不希望通过全盘西化把中国变成美国等西方国家,而是要把中国变成美国等西方国家控制的奴隶国家。所以他们既要全盘否定中国的东方文化,又要避免中国走上西方道路,成为美国那样的强大国家。由此而用一种半拉子西方文化来改造中国,凡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好的东西,如有罪推定,公民陪审团,惩罚性赔偿等等,他们一概拒绝;凡是西方腐朽的东西,他们统统拿来祸害中国,最终把中国变成了一个不中不西的文化怪胎。
多年来我们一直坚持强调,法治社会的法,必须是自然法而绝不能是社会法。道理很简单,自然法作为公众普遍的道德伦理,本身就属于公众立法,就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才要求法律至上,所有人都必须守法,绝不能有法外特权。而社会法完全是强者立法,是精英立法,是少数人立法,就其本质来讲,是100%的人治,而没有一丝一毫的法治因素。中国中央集权制度能够存在2000多年,就在于它是一个由德治主导的真正法治社会;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持续几百年,所要推翻的也是一个少数贵族僧侣立法的社会,建立一个由自然法来主导,由公众来立法的社会。
我们共产党搞社会主义,更是要建立一个有人民大众立法和执法的社会。为什么毛泽东时代宏观一部宪法,微观一部婚姻法,仅仅用两部法律就把天下治理得井井有条?就在于更多看不见的自然法是掌握在人民大众手里,由人民大众在执法。这种由人民群众无形中掌握的法律,涵盖了社会每一个角落,没有丝毫遗漏的地方,因此才能形成一个人人扬眉吐气,充满公平正义的年代。今天美国等西方国家建立和完善共同诉讼制度的司法改革,就是要以此来弥补西方国家在道德为本、公众立法方面的缺陷。
总之一定要记住,法治社会的法只能是自然法,而不能是社会法。否则就不是法治社会,而是丛林社会。
张宏良微信号:zhanghongliang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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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