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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就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就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21年03月23日民政部网站 原标题:民政部负责同志就《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民政部负责同志,请其就出台《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的联合发文单位达22家之多,据我们所知,这也是多部门首次专门就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联合出台的重磅文件,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社会组织要依法登记、依法运作,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是法治国家,支持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运作、维护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正当权益,是我们的一贯方针,同时,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也是我们的一贯方针。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明显减少,社会组织生态空间日渐清朗。但近年来受利益驱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一些地方非法社会组织又有所滋长。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非法社会组织历来工于“蹭热点”,窥伺国际、国内环境中蕴藏的“商机”,以便牟取非法利益,对此,我们必须警醒。这次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亮利剑、出重拳,目的就是绝不允许非法社会组织成为“十四五”开局起步的“绊脚石”。一方面,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18个部门将联合开展为期3个半月的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3月20日,召开了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电视电话会议,向全国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此次专项行动,是继2018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来的第二次专项行动。相比第一次专项行动,这次行动规模更广、参与部门更多、打击力度更强、措施更严厉,必将对非法社会组织形成压倒性态势。另一方面,民政部联合21个部门印发了这个《通知》。联合发文参与部门之多、涉及面之广、对策之精准,都是前所未有的,这既说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也说明各部门的心是齐的,认识是一致的,这对深入持久地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必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二、《通知》以“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为标题,非常有力度,请问这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相比,非法社会组织飘忽不定,“神出鬼没”,但非法社会组织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它们非常需要宣传渠道、活动场所、资金来源、网络营销平台以及各色人等的“捧场”,离开了以上条件的支持它们是无法存活的。所以《通知》开宗明义,着眼点是铲除非法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土壤,体现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思维,找准了非法社会组织的“七寸”。比如,如果大家不去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对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奖牌、证书等不感兴趣、不“知假买假”,非法社会组织就没有了骗钱敛财的市场;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社会组织及人员的活动时,若事先“验明正身”,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背书,非法社会组织就无处扩大其影响力;如果党员干部慎友慎独慎微,随时随地牢记党纪国法,依法依规参加社会组织活动,非法社会组织唬弄公众的“权威背景”就会灰飞烟灭;如果各种公共活动场所不“唯利是图”,特别是一些标志性的会议场馆若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乐园”,非法社会组织就没有了表演的“舞台”等等。因此,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政府部门有责,社会方方面面也都有责、有戒,只有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都来共同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通知》提出的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的目标。 三、《通知》的核心精神和内容是什么?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通知》的核心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不得一提高”,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倡导性要求和禁止性规范,再一一对应处理措施,可操作性强。 “六不得一提高”基本涵盖了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的必要条件、必要支撑和养分来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精准武器。非法社会组织具有隐蔽性、随机性、分散性等特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发现难、取证难,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打击难度大。如果仅就打击而打击,我们玩不起这种“捉迷藏”的游戏,因为我们的人力、手段、时间和精力都很有限,“捉迷藏”难以达到治本的效果,往往会使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陷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状态。因此,《通知》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教训,根据近年来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新特点和新动向,从切断非法社会组织的营养来源入手,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所、空间、宣传渠道、人员支持等各个环节进行封堵,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可能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全面加强对各类合法主体的管理,力求通过管住合法,达到制止非法的目的。实践证明,只要“六不得”中涉及的单位、个人都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非法社会组织必将因“缺氧”而慢慢死亡;只要“一提高”提出的目标能够顺利实现,从事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不法分子气焰必然会受到极大震慑。 同时,《通知》对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部门也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力图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治理闭环,让非法社会组织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让其藏身无处、难行寸步。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定要牢记《通知》提出的规定和要求,与非法社会组织划清界限。否则,相关监管部门就会找上门来,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将面临法律法规的惩戒。 四、请解读一下,《通知》对哪些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答:具体而言,《通知》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任何勾连或合作。针对非法社会组织寻求合法“保护伞”的特点,加大对那些与非法社会组织沆瀣一气的合法主体的处理力度。二是要求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主要是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包括一些离退休干部要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三是要求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针对一些新闻媒体未核实被报道者的身份就进行宣传,导致为非法社会组织背书的问题,《通知》要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四是要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通知》对这些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提出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会议、办公场地等要求。五是要求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任何线上活动便利。针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下转线上的特点,要求各互联网企业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六是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针对非法社会组织以骗钱敛财为主要目的的特点,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七是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针对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其责任人却“毫发无损”的问题,提出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提高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成本。 五、对于违反《通知》要求,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人员,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惩处措施? 答:《通知》不仅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了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的要求,还对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措施既基于部门现有职责,又根据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特点进行了针对性细化,力求起到管到位、管根本的作用。例如,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接受非法社会组织为分支或下属机构等行为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处罚,对被处罚的社会组织,要公告包括其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处罚信息,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宣传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宣传的新闻媒体和图书出版单位及责任人;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网信、电信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处置非法社会组织网站和APP,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且拒不改正的互联网企业依法处罚;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六、公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有什么重要作用? 答:2021年公布第一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后,社会各方面反响非常强烈,说明这件事情达到了预期效果。我们要感谢新闻媒体朋友,正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才让越来越多的群众认识到非法社会组织的危害性,让非法社会组织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其中公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名单是最基础的工作。一方面,公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名单是要提醒广大社会公众跟它们打交道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也恳请社会各方面提供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线索。“涉嫌”就是还不确定,由于非法社会组织不像合法登记的组织有固定的场所、电话和联络人,活动地点不确定,仅仅依靠现有执法力量很难发现。公布名单后,一旦有社会公众提供的线索,就能够为我们进一步核查创造条件。对查证属实、证据确凿的,将依法予以取缔。所以说,曝光是借助社会力量尽快弄清情况、给予有力打击的重要一环。许多事例证明,曝光是有重要作用的,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名单公开后迫于舆论、法律、道德等多方面压力,有的作鸟兽散,也有的收手不干了。 七、有种说法认为非法社会组织之所以大量存在,其中原因之一是目前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高、登记困难,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答:这种说法不能成立、不符合事实。我们可以先看一组数据:建国初期,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文革”前夕的1965年,全国性社团接近100个,地方性社团6000个左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全国性社团1600多个,地方性社团发展到近20万个;党的十八大前夕,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达46.2万个;截至目前,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90万个,总数量比十八大以前接近翻了一番。从数据上可以看出,我国社会组织的规模整体上一直处于稳步增长扩大的趋势。近几年,随着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组织正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进入了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的高质量发展期。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性社会组织已遍布所有行业和各个领域。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成立,理应更严格些,门槛理应比地方性和基层社会组织要高些、严些,必须具备行业代表性和会员广泛性,三、五个人一发起就想成立一家全国性社会组织,早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了。从社会组织的层级看,成立地方性特别是市、县层面的社会组织的难度要小于成立省级层面和全国性的社会组织,这也是为什么地方和基层社会组织的增长率远远大于全国性社会组织的原因。 八、目前很多非法社会组织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真假难辨”,名称极为相似,请问社会公众如何能快速甄别“李逵”和“李鬼”? 答:非法社会组织为了迷惑公众,从名称、组织架构等各个方面都模仿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果不注意观察,的确让人难以识别很可能被“忽悠”。为了更好地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社会组织的防范意识,置非法社会组织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通知》专门强调了识别非法社会组织的方法,告知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前,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实其是否为合法登记的组织。凡是在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中找不到的,就可能涉嫌非法社会组织,你就不应轻信上当。同时,我们希望社会公众发扬斗争精神,一旦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要及时举报、举证。在我们这么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国家,每个人出一份力就一定能汇聚成排山倒海的磅礴力量,一定能铲除非法社会组织的滋生土壤,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营造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祥和喜庆氛围。 九、请介绍一下非法社会组织迷惑社会公众的主要手法有哪些? 答:许多非法社会组织非常狡猾,绞尽脑汁用各种方式让人信任其“真实性”和“权威性”,总结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种手法: 一是名称让人真假难辨。很多非法社会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等名头,有的在名称上与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仅一字之差,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社会公众难辨真假。二是活动领域“蹭热点”。非法社会组织善于打“擦边球”,往往跟风“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热点,吸引眼球。三是组织形式 “品种繁多”。非法社会组织有的以“协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等传统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有的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活动,令人防不胜防。四是包装宣传“高大上”。有些非法社会组织特意在党政机关办公地附近或附属场所租用办公场地,有的拉拢一些退休党政干部或社会名人“站台”、“代言”,有的找各种媒体为自己进行宣传“贴金”,用各种手法增加其“可信度”。五是用合法外衣做掩护。有的非法社会组织千方百计“投靠”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下,变身为分支机构;有的与合法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有的想方设法成为事业单位的下设机构,鱼目混珠。但假的真不了,不管它们如何狡诈,只要我们稍加小心,非法社会组织还是能够识别的。 十、请问如何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成效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通知》的各项要求和措施真正落地生根,见到实效。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要向本地区、本系统内的服务对象、监管对象做好《通知》的传达和阐释解读,组织大家认真学习《通知》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准确把握《通知》精神。二是加强制度配套衔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三是强化检查总结。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为进一步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夯实基础,筑牢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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