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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落马的公安厅长 |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落马的公安厅长 原创 吴老丝 天下说法 4月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新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个消息出来的第一时间,我把它转发到了两个山西案件当事人群里。忻州涉黑冤案群里一片欢腾。等这只靴子落地,已经太久了。 我和助理去年代理了山西忻州的一起明显被拔高凑数的涉黑案,当时我助理还写了一篇文章《涉黑冤案的荒唐,只有想不到,没有办不到》。她在文中如此描述当时开庭的情形: 经过对被告人发问、对证据质证以及证人出庭作证,已经将事实真相基本还原,认定黑社会性质的四大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无一具备。组织上:没有紧密的组织特点,来去自由,甚至有的被告人仅在三利公司干了短短个把月时间;经济上:公司效益低迷,在某某出租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下,更是让公司的运营雪上加霜;行为上: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出暴力性、威慑性,最严重不过是治安处罚,唯一的一起轻伤还是被对方出租车司机殴打所致;危害性上:公司多年来荣获的荣誉、好评,无一人指出该公司欺行霸市,周某更是如此,400余人自愿为其人品背书。何来危害之有? 但就是这样一起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为罪名的涉黑案,是怎么被公安认定的呢?这就不得不提到当时忻州公安局的负责人,也是刘新云厅长的亲信,副厅长候选人,为了完成涉黑政治任务硬是把一起连涉恶都不可能构成的案件变成涉黑移送,并强势地想压制检察院和法院。 好在法院的公正审理,让本案柳暗花明。2020年11月29日,法院顶住巨大压力,一审认定不构成涉黑,并且认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名也不成立,仅仅判了一个寻衅滋事罪。对于长期羁押的、均涉嫌寻衅滋事罪名的被告人而言,能摘帽并去三分之二罪名,仅留这个口袋罪也算是不幸中的大幸了吧? 2020年12月,该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案件到了忻州中院。2021年3月,忻州公安局的负责人调任省厅,坊间说刘新云提名其为副厅长的建议被公安部否决,此人仅任同级别的一名巡视员。那时,刘新云已经被列入中纪委调查的视野了。举报他的人中,竟然还有当时的在职副厅长。 2021年3月6日,山西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刘新云在会上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育整顿取得实效。目前第一批教育整顿已经开始,各市县公安机关要迅速进入状态,围绕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和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认真谋划组织、推动落实,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把教育整顿贯穿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取得实效。 只是那时,坐在主席台上的他,不知道第一个要被清除的害群之马,竟是自己。 2021年4月2日,山西省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昆仑2021”暨“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在省公安厅召开,刘新云出席会议并讲话。他不知道,离自己落马,已经进入倒计时了。 黑色幽默的是,4月9日《山西日报》刊发《铲除黑恶 守护平安》报道。文章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宣告成立,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新云任组长,主动扛起第一责任,厅党委成员分兵把口、包市督导,调度扫黑除恶大案要案,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吹响了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集结号”。同一天,他落马了。 刘新云落马的时间,是中央督导组进驻10天后。一位接近山西官场的人士曾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事情很突然,“估计就是9日被带走的”。而我所知道的版本是,他是被省委副书记叫到办公室去,然后被中纪委的直接带走的。他在山西警界,以狂傲出名,没想到竟是这样灰头土脸的下场。 刘新云是山东淄博人,今年59岁,从警40年,是一位名副其实的“老公安”。警校毕业后到山东淄博市公安局工作,时间长达24年之久,官至市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之后,历任菏泽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济南市副市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等职。2014年12月,刘新云到公安部任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兼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主任。2018年1月空降山西,任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 魏汝久律师在朋友圈回忆起刘新云,还是记忆犹新的:“1993年下半年开始,我在山东淄博做律师时,办公室在市中院对过,市公安局旁边,当时的律所主任贺小荣今天已是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刘新云当时是市公安局副局长,所以我一直很关注他。刘从淄博转任菏泽,又升任济南市公安局局长。甫一上任,为治理济南酒驾的顽疾,就抓了三个人:省公安厅的;市法院的,某检察院的。省公安厅的领导说情,被其拒绝。不过他允许这三人在判刑之前先办理了辞去公职的手续。那时我就知道,这是个狠人。” 2011年11月28日《菏泽日报》曾以《我市各界为刘新云同志送行》为题报道:“据省委决定,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刘新云到济南市任职。12月27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润田,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秘书长朱斌,市委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部分老领导、老干部及各界人士到场为其送行。” 那时的刘局长,还是颇受好评的。但从一位接近公安系统的人士处了解到,刘新云作风霸道,形式主义教条主义严重,告他的民警,从基层到省里都有。如果只是工作方式粗暴,其实并不会被立案调查,而真正致命的,是腐败问题。民间关于其举报的线索,只是其位高权重,一时难以撼动。但背离初心的他,落马其实是迟早的问题。 2020年4月至今,一年内多名公安系统高官或地方公安系统官员被查。其中曾在公安部任职的孙力军、龚道安等人落马最为引人关注。时隔不到两个月,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邓恢林也被查。又过了两个月,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龚道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孙力军、龚道安和刘新云同在公安部任职数年,存在工作交集。龚道安和刘新云均由公安部空降地方。龚道安在湖北工作期间,以及任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副局长、局长,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刘新云的犯罪事实,目前尚未官宣。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8月,山西省公安厅原副巡视员权志高被查。2020年9月初,山西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邬光明被查。权志高的“双开”通报提到,他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利,在案件侦查中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而邬光明在山西公安系统工作超40年,与刘新云交集数年,系其直接下属。刘新云的落马,是否与此二位有关,不敢揣测。 4月9日,山西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传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刘新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决定。会议提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刘新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再一次表明了党纪国法面前没有特权、没有例外,要从严治警锻铁军,牢牢把握“公安姓党”这一根本政治属性,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进一步纯洁公安队伍、优化政治生态。 4月12日晚,我赶到山西省会太原。接我的朋友说,刘新云的落马令很多老百姓颇为振奋,感觉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真格了。 4月13日,山西忻州已去黑案的二审,将在中院开庭审理。这也是这次扫黑除恶中,非常难得的二审开庭。 涉黑冤案的荒唐,只有想不到,没有办不到 原创 吴老丝 天下说法 2020-10-30 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此后扫黑除恶运动便浩浩荡荡的展开了。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开展此项运动的目的自然是好的,为的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可惜在执行过程中,却成了某些地方用以邀功的工具。更为荒唐的是很多地方现在把扫黑当成指标来办,甚至拿来评比,导致很多地区即使没有黑社会,也硬要拔高出一个黑社会,不然就掉队了。这个神逻辑让人觉得奇葩,如果说一个地区扫出来的黑越多,那么是否证明这个地区整体法治环境越差,之前的办案效率越低,才导致一下子扫出来这么多黑。如果要表彰现在扫黑的成果,是不是也要惩处一下之前放任和不作为的后果? 今年9-10月份我们团队参与办理了一起山西忻州周某等人涉黑案件,该案件应该是目前我们遇到的所有扫黑除恶里最不可思议、最荒唐的案件。 一、接案过程 本案发生在山西省忻州市,家属最初并未找到我们团队,因为忻州某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中曾将本案强行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本案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该罪名去掉,仅以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起诉。周某家属原以为不存在涉黑了,稍稍松了口气,做梦也没想到的是,仅一个月时间又追加起诉,再次认定本案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家属顿时慌乱,找到我们团队时,距离开庭时间已不足一个月。了解案情之后,本案的确过于冤屈,而且荒唐至极,虽然时间紧迫,吴老师也还是决定接了下来,当即会见了周某,并亲自前往那个“黑社会据点”一探究竟,发觉所谓的“黑社会据点”竟是是一间破败不堪的办公场所,不禁令人感叹,从未见过如此贫穷可怜的黑社会团伙。 周某家属捧着400多人写的联名信,泣道“我们真不是黑社会”,翻开400多页的联名信,所有周某身边的同事、邻居、乡里均言辞恳切,都称周某从未有过违法乱纪,甚至与人红脸都没有过,400多人为其请愿,愿为周某人品背书。作为律师的我们看了都为之动容,当即下定决心打好这一仗!不能让无辜之人蒙了冤。 随即,我们便开始马不停蹄的准备案卷材料,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准备发问提纲、证据清单、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一系列工作。甚至在开庭前争取到了非常难得的证人出庭作证,从准备工作到整个庭审下来,还是感谢主审法官让律师全程发表了所有意见,没有让庭审流于形式。 二、案件事实情况 本案仅以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两个罪名就被公安机关认定了黑社会性质,强行以涉黑案上报,并且,这两个罪名从事实和证据角度来看也属于莫须有的罪名。 (一)关于强迫交易的事实情况 三利公司是原平市一家客运公司,主要运营原平—轩岗路段。2003年政府出台政策要求公交车必须公司化经营,三利公司在此情况下成立了。三利公司自成立以来荣获多项先进企业、文明单位等荣誉。王某是三利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位年近70岁的老奶奶,本案中被认定为黑社会老大),周某是三利公司的总经理。在此之前,原平—轩岗路段有部分个体养车户(田某生等人)在该路段跑公交线路,在政府的要求和协调下,三利公司同意个体养车户在公司进行挂靠。挂靠是指个体养车户以三利公司名义运营,但收入等归个人所有,仅缴纳固定挂靠费用。但个体养车户的公交车一旦发生事故,需由三利公司承担责任。在挂靠过程中,田某生等个体养车户并不服从公司管理,多次给三利公司造成安全隐患,也不按时缴纳挂靠费用。 之后,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出台了文件禁止公交车挂靠。2009年,田某生等个体养车户车辆到期需更换新车上户,因政府出台了禁止挂靠的政策,加之个体养车户们不服从公司管理等不合规行为,三利公司便拒绝为个体养车户挂靠。但同时三利公司根据运管局规定为个体养车户们提供了收购、入股等合法合规方式继续合作。其余大部分个体养车户分别根据其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了入股、收购等合作方式。田某生、王某义、张某所三人仍不满意,在此期间,以田某生等人为代表带领个体养车户们多次到三利公司闹事,干扰三利公司正常运营,并去运管部门闹事扰乱秩序,运管部门不得不派人调解,三利公司起初没有意向收购田某等人车辆,但出于政府协调压力以及考虑到田某生等个体车主可能面临失业的情况,不得已最终以100万元高价收购了田某生等人的车辆(3辆新车+3辆旧车)。一辆新车的市场价值13万多,一辆旧车(报废)价值仅几百元,也就是说,三利公司用将近3倍的价格收购了田某生等人的车辆。 田某生、王某义、张某所三人在公安称当年均受到了三利公司雇佣人员的威胁,强迫收购他们的车辆。田某生说自己接到了恐吓电话,王某义说自己被车辆拦截,张某所说自己被绑架。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证明三利公司实施了这些行为,甚至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事件真实发生了。但却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为三利公司的犯罪事实。 (二)关于寻衅滋事的事实情况 2014年,原平成立了一家出租车公司,名为安*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成立后,因部分出租车司机经常超出运营范围在三利公司的客运线上跑运拉客,并存在随意拼客、违规收费等情形,部分出租车司机甚至不具有从业资格,如此,造成该线路运营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三利公司正常营运,部分出租车司机违规抢客的行为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三利公司多次向运管部门书面举报出租车违规情况,经运管部门查证确系属实,对违规运营的驾驶员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三利公司每次举报,执法部门进行查证,出租车司机们都会互相通风报信,导致取证较难,且处罚力度不大,造成出租车违规情况没有任何缓解(运管部门对此予以证实),仍然继续违规运营,干扰客运秩序。三利公司出于无奈,只能召开股东会指派员工王某栓负责在线路上监督、拍照、取证并向运管部门举报。在这个过程中,王某栓等人发现大量违规运营的出租车,进行拍照及录制视频,并对司机进行劝离。虽然被拦截的出租车司机心生不满,部分选择报警处理,但因未产生实质损害后果,多数也都以治安案件处理。偶发的几次冲突也均未造成人员伤亡,仅有一次,王某栓被对方出租车司机董某殴打至轻伤,董某因此被判处故意伤害罪。 然而,三利公司出于无奈的自我维权之举,却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违规运营、不正当竞争的安*出租车公司反而成了案件的“受害人”。 三、抽丝剥茧,庭审过程揭示荒唐案件背后的真相 从上述事实可以很明显看出,三利公司从各个角度来看,都不可能是黑社会,甚至一直被违规运营的出租车公司抢客,至三利公司濒临破产。尤其经过紧密的庭审,本案的漏洞和疑点暴露无遗,荒唐之处可见一斑。 荒唐之一:反复无常的罪名 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原本已经将本案认定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案件,却在短短数月内追加起诉,更改定性,这期间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何以让定性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并且在追加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也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充分论证,没有增加任何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内容,仅追加了罪名,足以说明检察院将该案以黑社会性质犯罪起诉是没有足够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的,而为何又在短短数月内转变指控为黑社会性质案件,原因不言而喻。 荒唐之二:两个罪名定涉黑 本案仅存在两个罪名,一个是强迫交易罪,一个是寻衅滋事罪,仅凭这两个罪名就被扣上了涉黑的帽子。众所周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特点——犯罪种类的多样性。如本罪这般,仅两个罪名就能定涉黑的恐怕全国都找不到几例。而且这两个罪名,分别发生在2010年和2015年之后,黑社会组织的形成往往需要一个标志性事件,如果说2010年的强迫交易罪是黑社会形成的标志,那么在4、5年的时间里,这个黑社会未免也太老实了,竟然一起违法犯罪行为都没有,如何豢养自己的黑社会成员呢? 荒唐之三:瑕疵证据草率定罪 证据是定罪的前提,没有证据为依托的事实不能被任何人采信。而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在太多瑕疵。 强迫交易罪中的三名“被害人”全部称自己受到了威胁,一个说是打电话威胁,一个说是开车威胁,一个说是被绑架。而证据情况却是,前两个只有自己陈述,没有报警记录,没有电话号码,也没有车牌号。张某所说自己被绑架住院,拿出的病例中住院主要原因却是“高血压”。而且发生于2010年,当时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时隔10年被用来作为给被告人定罪的证据,完全是为了定罪而定罪。 为了证明本案黑社会组织的经济特征,公安机关以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证明三利公司自从实施犯罪以来,每年收入几何式增长。而这份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说明据以鉴定的依据是“三利公司的部分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相关票据。”并明确强调“由于公安机关提供的三利公司会计账簿、记账凭证不完整、仅就现有资料审计。”而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鉴定的基础,鉴定的前提都不成立,那更无法达到对本案待证的事实作出正确的鉴定意见的目的,更无法得出三利公司增加非法收入的结论。而且,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是根据收入情况吗?支出情况呢?收入减去支出才是利润部分。断章取义怎能证明经济情况。然而,就这样如此明显不合法不合规不完整的证据,竟然也能作为在案证据。公安机关在收集此类证据的时候不清楚这样证据的效力吗?显然不是的。 荒唐之四:真相大白,却视而不见 庭审中,每一个环节都有它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调查事实的发问环节中,公诉人对每一位被告人进行了发问,但可惜得到都不是公诉人想要的答案,反而多名被告人将事实说的清晰、有理,公诉人几次想打断为时已晚,事实真相就是如此啊,公诉人的职责是要秉承客观公正的义务的,怎能为了定罪而定罪。 运管部门、汽车站等部门人员出庭作证,均证实了三利公司是合法合规企业,安*出租车公司存在多处违规行为,也证实了个体养车户当时扰乱公司及部门的正常运营,三利公司不得已高价收购车辆的事实。三利公司的财务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了自从安*出租车公司不正当竞争、违规运营以来,三利公司近几年来利润极低,每年仅有不到20万的利润,有时甚至无法盈利,作为总经理的周某,每月也仅有2400元的工资。三利公司的员工出庭还明确指出了自己强行被安*出租车公司拉走并被威胁的情况。谁是受害人一目了然。 寻衅滋事罪中,多名被告人被指控参与了寻衅滋事行为,然而,可笑的是,多名被告人当庭提出异议,指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违法犯罪期间自己根本就不在三利公司工作,那么检察机关是如何得出的指控结论呢?说好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呢”?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专门制作了一个表格,用以显示所谓的每个“黑社会组织成员”在三利公司工作的情况。可以非常直观的看出这个黑社会组织有多么的松散。 荒唐之五:罔故事实,硬扣帽子 经过对被告人发问、对证据质证以及证人出庭作证,已经将事实真相基本还原,认定黑社会性质的四大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无一具备。组织上:没有紧密的组织特点,来去自由,甚至有的被告人仅在三利公司干了短短个把月时间;经济上:公司效益低迷,在安*出租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下,更是让公司的运营雪上加霜;行为上: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出暴力性、威慑性,最严重不过是治安处罚,唯一的一起轻伤还是被对方出租车司机殴打所致;危害性上:公司多年来荣获的荣誉、好评,无一人指出该公司欺行霸市,周某更是如此,400余人自愿为其人品背书。何来危害之有?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等人仍遭到严厉指控,称该组织犯下累累罪行,危害百姓、残害一方。俨然是无恶不作的黑社会组织。如此指控,令人心寒。 四、法律人的坚守 庭审中有个小插曲,周某家属和我们讲,其中一位被告人的法援律师在休庭时对她说“让你的律师不要再发言了,这样只会起到反效果,别再做无用功了。”这句话如同当头一棒。法治的悲哀,不是么?黑社会性质案件,一经定性,起刑就是七年,何以让他说的如此云淡风轻。本案中的主犯王某,是年近70的老太,余生就这样在狱中度过?家属听到这样的话该是怎样的心如刀绞。不知何时起,有些法律人变得如此冷漠,如此漠然,面对一个家庭的兴衰如此事不关己。对于这个法援律师的做法不做评价,但是情况真如他所说,法治真的已经不堪到这种程度了吗,刑辩律师真的没有任何价值了吗?在湖南株洲一个涉黑案件中,吴老师是其中一名涉黑人员的辩护人,辩护的最为全面,同样有个别律师站出来讲“辩的越多,判的越重”,但一审结果出来,恰恰相反,吴老师代理的伍某是判的最轻的,可见积极辩护是能够充分发挥其效能的,辩护律师的价值是能够充分体现的。 庭审的最后一刻,吴老师在结案陈词的时候说道“如果法院确实为难,无法决定案件结果,请如实向上级部门反映汇报真实的庭审情况,真诚希望法院能够顶住压力,做出正确裁判!”无奈又心酸的结尾。公检法在百姓心中一直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何为公正,初学法律时,记住的第一句话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所有法律人都能脱口而出的句子,深刻的印在每一个法律人的脑海里。我们所期待的公正裁判也是以此为标准。然而,口号喊得震天响,现实却在不停的在啪啪打脸。打脸打的最响的便是近几年来的“扫黑除恶”系列案件。如在本案中,能否被定性为涉黑类型案件,连检法部门都无法达成坚定的内心确信。却强行被公安机关定了调性,公安机关明显是“先定位,后办案”,这样的办案模式很可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一旦案件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是黑恶势力案件开展侦查活动,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即便出现事实和证据不支持最初认定的情况,往往难以自我纠错,只能通过人为拔高来证明当初决定是正确的风险,一条路走到黑,造成错案错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前提,如果连法官都不具备独立意志,何谈公平、公开、公正。法律是需要被信仰的,否则形同虚设。可面临这样的法治社会,又有几个人法律人敢坚守信仰。流于形式的庭审,匆匆忙忙做出的判决,一纸令下,让法律成为笑话。相信这是每一个法律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穿上自己“战袍”的那一刻,想必所有法律人想的都是为法治事业而奋斗,为公平正义而战。 值得欣慰的是,在周某的案件中,我们并未遭到法检的刁难,整个庭审下来还算顺利,辩护人与公诉人之间并没有产生过于激烈的对抗,包括审判法官对辩护人也足够尊重,充分保障了辩护人的权利,对于我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及申请家属旁听均予准许,同时法庭也给予了辩护人充分的辩护空间,将整个庭审情况完整记录在案,这种状态更像是法律人之间特有的默契,理解彼此的不易,也像是彼此的心照不宣,期望共同将案件的真相全貌复原。但我们也着实感受到了法官的压力与无奈,只能寄希望于裁判者切实看到案件中的严重问题,及时纠错。本案尚未裁判,希望这场荒唐闹剧以公正收尾。 作者吴昙,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硕士,法天刑辩团队成员,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目前参与株洲吴某明涉黑案、杨某军涉黑案、沈阳黄某虚假诉讼案、山东枣庄钟某帮信罪案、山西忻州周某福涉黑案件的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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